转折点2 明朝这种压制和打击在北宋未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直至明朝发生改变。根据明朝的法律,《大明律例》中没有涉及同性性交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在《比附律》(六十条)当中出现了针对鸡奸行为的处罚规定,对非合意的同性鸡奸行为进行处罚。这里惩罚的鸡奸行为主要是指成年男性之间非自愿的强制鸡奸行为和成年男性鸡奸幼童的行为。法律之下中国古代官方第一部反同性恋成文法令出台1740年,中国封建王朝的末朝———清朝则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惩罚同性恋的明文法令———反“鸡奸”法,把成年男性之间发生的“和同鸡奸行为”(即同性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定性为犯罪,对同性恋进行打击。清朝法律在明朝法律创制的基础上继承性地把成年男性间强制发生的鸡奸行为和鸡奸幼童的行为写入了明文的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同时又结束了清朝早期惩治相关行为时若无明文规定即继续援引和参照明朝《比附律》(六十条)中相关规定的执法做法,进一步把和同鸡奸也纳入了法律惩治的范畴,使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范围扩大化了。历史上这部反同性恋法令的实效性并不高。清末修律1903年,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为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文化,清政府成立了修订法律馆,指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着手全面修订新律。根据修订后的《大清新刑律》,成年男性之间的“和同鸡奸行为”不再属于法律规制和打击的范围;成年男性与同性之间发生的强制性交行为构成猥亵,不以强奸论罚;成年男性对幼童实施的鸡奸行为则成立强奸。从这次法律修订的内容来看,清末针对同性恋的法律惩治力度相对弱化了,缩小了鸡奸行为的法律打击范围,同时减轻了刑罚的惩治力度。但是这部新律于1911年正式公布,因清王朝的覆亡而并未真正实施。能看出什么?特征1.中国同性恋历史起源非常早,而官方的历史文献记载其实并不多见,有关同性恋的记载主要散见于稗官野史、诗歌等文学作品中。这也足见同性恋群体是封建社会为统治阶层所忽视的居于少数和劣势的社会孱弱群体。2.古代等级森严,同性恋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与其身份阶层密切相关。上流社会中男同性恋现象普遍甚至较为开放,而底层社会中的同性恋,特别是自北宋以来普遍受到压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支持。3.中国古代律法对同性恋的处罚相对比较轻,特别是与同时期的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同性恋在古代社会的生存环境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同性恋问题尚未完全进入刑事法律评价视野,成为刑事法律重点惩罚和打击的对象。原因○社会主导思想和宗教角度来看,中国社会受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影响深远,同性恋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支持。儒家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儒家对同性婚姻采拒斥原则,传统儒家思想认为,同性恋是对阴阳和谐的异性恋关系、家庭整合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政治统治来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逐步建立和发展了一套君主绝对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高度统一的思想认识,在行动领域强调服从和维护社会安定,这使得异于社会主流意见的少数意见难以生存,间接制约了处于反社会主流性取向的同性恋,使他们难以公开和获得支持。○经济文化环境来看,中国古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农耕社会文明的发展实际,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商业贸易发展的严重制约。西方近代发展史表明,人类社会最初的人权意识,关于公平、平等、正义、博爱的朴素的内心诉求恰是在商业贸易的基础之上萌芽和发展而来的。“在农业社会,他有避开为传统习俗所谴责的一切的强烈动机”。○对外交往来看,古代中国虽有陆海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但主要从事经济贸易和政治宣传,未能开展深度有效的思想文明交流,使古代中国难以受外部先进思想观念和法律实践模式的影响。中国近代LGBT法律·1911-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这部新律与《大清新刑律》中关于同性性交行为的法律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使得官方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仍然被延续下来。民主共和的观念并未在保障人权领域得到切实的遵守和实现。这一方面缘于社会制度转型需要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积累和准备,需假以时日才能彻底摧毁封建王朝统治加诸于社会公众的诸多权利制约和限制。另一方面,学习和接纳西洋外来文化观念特别是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民私权利受宪法保障等尚未落地生根,不了解甚至抵触、排外的思想与民众情绪仍然现实存在。但令人欣慰的是外来西洋文化的介入,至少传播了一些先进的近现代人权观念,而且使得处于社会隐秘角落和不受待见的LGBT群体,能够有一些生存空间。并提供必要的、虽然仍然较少的社会舆论关注,引发社会各界特别是思想文化、观念意识层面的思考,进而为保障其权益做好思想引介准备和催发萌芽意识。《中华民国刑法》在这一时期,其对于LGBT的官方态度开始有了一些变化,这主要可以从处罚最为严厉的刑法对LGBT的态度管窥之。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是一部成文的刑法典,其中不再对同性之间私下自愿性行为进行犯罪化规定。随后在1935年修改的新刑法中,亦未对该类行为做出犯罪的规定。all in all可以看到,有关性少数人群方面的法律实践主要围绕男同性恋展开,LGBT中的女同性恋、双性恋人和跨性别人这几类性少数群体得到的关注非常少,他们是较之于男同性恋群体更为孱弱的性少数。近代以前中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发展境况艰难曲折,总体上经历了从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无拘”———普遍遭受压制和排斥———被纳入刑法明文规制和惩罚的范畴———成为行政执法打击的普遍对象等变化过程。在自由、法治的环境与氛围下,扭转性别歧视和性倾向偏见,关注、重视和强调对人权尤其是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的尊重和保障,才能真正将这一被有意无意遮蔽和忽视的问题予以根本解决,从而真正实现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文 | 两半 Lena and Stitch
图 | 网络侵删参考 | 李思.中国LGBT历史考察与评析(1949年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0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