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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个中药专利审查征求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将会极大增加中药专利通过难度!
我们来看看新的审查意见大概意思是什么:
限制野生动物用药作为专利,禁止有毒物质申请专利,中药申请专利需要做毒理试验,中药说明书必须是包含数据/化学分子式的,不能简单用植物名及其植物名功效代替,中药的用途必须是可以试验证明的,中药不得侵犯古方……等一系列苛刻要求。
现在疫情还没完全过去,为何就迫不及待的和2003年一样,再一次鸟尽弓藏、兔死狗烹了?
在反复研读《征求意见稿》原文后,发现最核心的问题在于,
并且是典型的废医验药思路,即撇开医生和患者的影响因素,单独验证中药的药效是否有用,从而判断专利是否可过审。
如果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发明能够产生其所述的技术效果,而说明书也未记载足以证明发明产生了该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不通过)。
……
如果无法依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的技术效果,而说明书中又未记载任何实验数据或记载的实验数据不具有证明力,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效果能够实现,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就是不通过)。
实验室中,在试管里、在培养基里、在动物身上,都不能观察到这个性、气的合象来,所以把中医中药学下拉到狭义的植物药学角度,其实是把中医中药降低维度了。
二、征求意见稿2.2.2:
发明请求保护治疗某疾病的中药产品,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各原料药的功效并不相同或相近,各原料药之间存在无法预测的相互作用关系,或原料药功效与所治疗的疾病并不直接相关,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根据各原料药的功效预测该中药产品必然具备所述医药用途,此时如若说明书没有记载相关的实验数据证明其医药用途或记载的实验数据不具有证明力,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予通过)。
一、各种药之间功效要求相同或相近;
但既然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既然要保护中医药,那就不要再以西医药的思维标准,来审查中药,来审查中药药方,这是极大的谬误。
希望有关部门,在今后制定有关中医中药政策的时候,还请多咨询如张伯礼、仝小林、黄璐琦等中医院士专家、如中华中医药学会李俊德、北京同仁堂关庆维等这种从事临床及教学多年的教授和民间中医专家的意见。
切莫再弄出一个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废除)这种,看似支持中医药发展,实则暗中限制中医药的法规条例出来。
切莫再外行搞内行,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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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中医药:削足适履、是好心办坏事,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发布于2021-05-24 14: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