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和《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为吾三十年前读大学三四年级时所作。缘起是当时发现夏商周三代奴隶制之说与六经孔孟思想完全矛盾,欲信孔孟则必须将此矛盾解决,故对于夏商周三代之社会形态以及世界他处如印度埃及、巴比伦之所谓奴隶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恍然见到所谓夏商周奴隶制以及印埃巴之奴隶制皆根本不存在,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乃农村公社制,即本文所称之古代社会主义也。遂成此二文以为总结。
另,彼时余尚无西方伪史之维度,故于世界史之论述仍按照主流通行之说法也。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在原始社会,由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的过渡是通过两条平等的途径进行的:一条是进到农业、手工业、饲养家畜合一的农业经济,一条是进到单一的游牧经济,而前者代表了古代文明发展的大方向。所以,人类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中,其经济形式的主体就是高度综合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从未产生对奴隶制的需求,与那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是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历史表明,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最初产生的国家中大都处于次要地位,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村公社制的关系。所以,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不是奴隶社会,而农村公社会制社会。

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奴隶制社会吗?

孟晓路
恩格斯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通过对古代希腊、罗马以及德意志人等的考察,科学地论证了这部分人类的社会演化过程。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考察范围和历史的局限,使得他的某些结论并不具有普适性。对世界其余地区的考察,特别是这些地区近年来考古学上的新发现,使我们必须对人类古代史的某些方面做重新的认识。

恩格斯把国家产生前人类原始社会后期的历史进程概括为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二次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阶级的产生。但我们将会看到,这一结论只适于他考察所及的地区——希腊和罗马本土,对世界其余的部分,特别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发源地一中国、印度、埃及和两河流域,则是不适用的(甚至对日尔曼人也是不适用的),考古学证实了这些地区一开始就是从渔猎采集经济进到农业经济,而从未经过一个独立的畜牧业阶段,在这些地区的原始社会,其经济一直具有高度综合的特色,没有产生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也没有产生商人阶级。

在这里,农业村落的遗址比比皆是,而从未发现游牧部落的痕迹。在两河流域,土壤的肥沃、良好的灌溉条件以及河流本身所带来的天然肥料的丰富,都特别有利于农业。因此,农业很早就发生了。在南部美索不达米亚的埃尔-贝卡德附近发现了最早的苏美尔人的居住地。那时人们住在芦苇和泥做的房子里,培植了二粒小麦,使用角做的锄头和镰刀,人们还驯养了绵羊、山羊、猪等家畜,自己制作陶器和石制的生产工具,也有部分工具已开始用铜来制作。农业经济起着主导和进步的作用。在公元前三千年又有了新的发展,发掘出的遗址证明这时此地的居民已相当稠密。

在埃及,因尼罗河泛滥而得到良好灌溉的土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沙摸绿州。尼罗河不仅造成了肥沃的冲积土壤,它的定期泛滥又保证了土壤的继续肥沃和良好的收获量,从而为农业的发生创造了一切的自然前提。在埃及的各个地方——三角洲地带、发雍绿州和国土的南部——都曾发现了新石器时代的村落遗址。早期的如梅尼母戴、贝尼-萨拉美遗址,这里的村落居民主要从事农业和家畜饲养,在坟墓中发现的谷粒、打谷器、镶有锋利隧石的木制镰刀以及牛、羊、猪的骨头等都证实了这一点,居民还自己制作各种石器及粘土器皿。在巴达里发现的遗址是更加发达的形式,人们种植大麦和二粒小麦,饲养家畜,并从事制作各种必需品的手工业。

在印度,发源于喜马拉雅山的印度河和恒河为农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印度河流域,考古学家们陆续发掘出了许多村落和城市的遗址,称为哈拉巴文化。这时的居民主要从事农业。耕地使用锄头,木犁和带有隧石的轻犁大概也开始使用了。作为耕畜的已有水牛和黄牛,当时种植的作物有大麦、小麦、稻、胡麻、甜瓜、枣椰树和棉花。除农业外,居民们还兼从事家畜饲养和手工业。

在中国,黄河、长江流域的所有遗址都说明,没有出现过游牧部落,也没有过单独的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如早在七千年前的河北邯郸磁山遗址和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两者都已具备了早期村落遗址的四大特征——房基、陶窑、窖坑和墓地,遗物则有粟、生产工具和家畜骨骼,这已经是典型的农庄了。先民们多住在近水的台地或丘岗上,所以有丘民之称。这些地方缺乏开阔的牧场,天然植被也缺乏大型食草动物赖以生活的草,这就决定了我国先民畜养的主要不是牛羊,而是猪。也决定了,中国不会经过一个单独的畜牧时期。河姆渡和半坡文化的研究充分证实了这一点。那时的猪的形态还处于现代家猪和野猪之间,养猪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可以断定,猪的驯化绝不会发生于农业之前。从话来看,女蜗、伏羲正象征着人类从事采集、渔猎的时期,伏羲以下接神农,象征农业的发明。难以想象,如果中间有一个独立的游牧时期,会不在上古人们的意识积淀中反映出来。

以上说明,中国、印度、埃及、两河流域的人们自从结束了采集、渔猎的生活后,就一直生活在农庄里。过着以种植谷物为主,农业、手工业与饲养家畜合一的生活。这种经济显示出综合的高度自给自足的特色,一个个农庄就是一个个几乎完全封闭的经济实体。

东方文明古国里,直到国家出现,城市建立起来了,才在城市中出现了一些专业手工业者。他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供应国王的需要,而非要与农民去交换。城市手工业与农村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联系,手工业者的人数又极有限,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占着绝对统治地位。所以,严格地说,即使国家产生了很久,这些地区也没有发生在恩格斯著作中描述的那种农业与手工业之间的社会大分工.那么第三次分工也就勿庸提及了。

所以,我们看到,在古代世界的主要国家里,不管是国家产生前,还是后来,占统治地位的一直就是农业自然经济。它们的原始社会没有过单独的游牧阶段,也没有产生如古希腊那样的农业与手工业之间的社会大分工,更没有产生出一个商人阶级。

这样,就迫使我们对人类的古代历史进程加以重新认识了。

马克思说:“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资本论》 一卷P 390)这段话为我们的考察提供了根本依据。那就是:正因为世界各地区的自然环境不同,有的地区适合于发展农业,有的地区则适于发展畜牧业。所以,人类在结束攫取生活的进程中,一开始就采取了两种并列的方式:前者发展出了农业,后者则发展出了畜牧业。一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就决定了它的居民的经济形式。不能想象,在没有大面积草原的地区会产生出游牧经济;相应的,在不适于农业的地方会产生出农业来。

在西大陆(美洲大陆),恩格斯已正确指出,那里的自然环境决定,印第安人的生产是从种植谷物开始的。所以,我们要重新认识的是东大陆(欧亚大陆),而在这里,摩尔根和恩格斯都只注意到了雅利安人、闪米特人这些事实上在当时是落后的游牧民族,而把先进的农业民族忽略了。

东大陆的自然环境可分为下列两大类型:

一、有大河流过和灌概的低地。这包括:黄河、长江流域;印度河、恒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流域;尼罗河流域。

二、带有广阔草原的平原或无水高地、山区及沙漠地带。这包括: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草原;中亚细亚、小亚细亚的山区和高地;里海沿岸的草原;德干及中国的广阔山区和草原;整个欧洲的广大草原。

无一例外的,前一类型的地区最先发展出了农业经济,后一类地区则发展出了游牧经济。其中闪米特人在叙利亚-美素不达米亚草原上,雅利安人则在印度以及欧洲的奥克苏斯河、亚克尔萨特河、顿河、德涅伯河的草原之上。

从攫取经济到生产经济的过渡最早发生于一万年前左右。由于采集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使采集所得显著增加了;由于渔猎工具的改进,则使人们能在同样大的地域内较以前获得更多的鱼和兽类。这一方面使人类能够相对定居下来。另一方面也使人口显著增多了。前者,无疑是无论农业还是游牧经济得以发生的前提;而后者则是这一过程的根本动力。因为种植谷物和驯养家畜都需要比较固定的居住地;人口增加则要求人类能在更小的地域内养活更多的人,这是只靠大自然恩赐的渔猎采集所办不到的。

显然,过着搜取生括的人类是必须生活在森林里的。妇女在长期的采集实践中,年复一年,经过反复观察,逐渐认识了某些植物的生长规律。她们发现在土地、水分、季节适宜的情况下,这些植物的种子由人种下去也会发芽、生长,从而结出更多的种子来。这样,不久她们就会在小块林间空地上,开始了最早的圆圃农业。而当男子能打到更多的野兽时,有时就有了剩余,人们自然会让它先活着,留待食物缺乏时再吃。于是,人们逐渐发现,它们会自动繁殖,如果喂养它们的幼仔,就不用再象从前那样费力地去打猎,而能获得较以前多得多的肉类。这样,驯养动物就开始了。

很明显,对于早期从事渔猎采集的人类来说,是有着多种发展方向的。而结果是进到定居农业,还是进到游牧业,就决定于他们周围的自然环境。‘如果他们居住的森林靠近草原,而附近又没有适于农业的地方,那么自然他们就会从森林迁到适宜放牧的草原上去,变为游牧民族。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都是如此。反之,如果他们的附近是适于发展农业的地区,那么自然就会进到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果,中国的先民找到了近水的丘岗或台地,成为“丘民”。苏美尔人从山地的森林里迁到了肥沃的两河流域,开始了他们的农业生活。埃及人和印度人也是这样。

这就是说,人类抛弃攫取经济的进步,一开始就是通过两条彼此平行的途径进行的。一条是进到农业、手工业、饲养家畜合一的农业经济。另一条则是进到单一的游牧经济。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部落的生活一开始就具有综合经济的特色,这是完全合乎逻辑和事实的。因为牲畜的驯养和农作物的培育本是同时同地发生的,他们进到农业后,完全没有理由抛弃前者。而游牧民族则必然从事单一经济,他们生活的草原和他们的游牧生活没有提供种植谷物的条件,这迫使他们的早期农业死在了襁褓里。手工业的发达对他们来说也不可能——陶器难以携带,放牧家畜和加工畜牧产品所需的工具亦极简单、有限。所以,他们的生活是远较农业民族原始落后的。

总的说来,农业文明代表了古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大方向。

首先,人口的越来越稠密,要求土地能在尽可能少的面积上生产出更多的能量。从生物学上我们知,单位面积的谷物固定的太阳光能要比单位面积的草多得多,而粗放式的放牧,不仅对草不能全部利用,而且在草变成肉类的二次转化过程中又消耗了很大一部分能量。所以,论单位面积的能量生产率,谷物种植要比畜牧业高很多倍。

第二,谷物生产的劳动远比放牧牲畜复杂。这要求前者要有较后者多得多的天文历法、气象学、生物学、物候学、数学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也要求前者要发明并改进一系列的生产工具。而后者的放牧并不需要什么工具,只要简单地看管就行了。这一切都极大的开发了农业民族的心智,使他们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所有的古代文明(除后来的希腊工商文明外)全是农业文明,无一是畜牧文明。游牧者只要继续他们的生活方式,必然永远愚昧、落后。

再者,农业生活的稳定性、产品的多样性也是游牧经济所不及的。

这一切都决定了,农业文明会逐渐传播开来,从事游牧的民族要变成农业民族,转营定居生活。所以,农业不是游牧民族的发明,而是他们接受农业文化的结果。例如,印度的土著民族在雅利安人人侵之前,就已创造了发达的农业文明.而人侵者要接受这先进的文化,还要等几个世纪。这中间,雅利安人继续过他们的游牧生活,到最后才学会种植谷物,在村落里定居下来。人侵希腊的雅利安人承继了原来的爱琴文明,特别是克里特的农业文化。而中国历史上的疆域开拓,则是农业文明播向四周游牧地区的最好实例

农业势必会发展为古代的主要经济部门。而在古代的生产力水平下,这必然是一种自然经济。

在古代低水平的劳动生产率下,一个劳动力所提供的剩余产品是极有限的。因此,古代农业国家内的大部分人口必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且农业的主体必须是用以糊口的粮食作物,而非奢侈品,如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才能把它们的人口养活。这样,大部分人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人抑或是主人的需要,而且,大部分人的产品就是同一种东西。所以,在古代,从世界范围的总体看,交换就没有理由发展起来,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必是自给自足的方式,而整个世界的大范围的商品经济的发达,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大提高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时,一个劳动力才能提供较多的剩余产品,使较多的人有可能摆脱谷物的生产,去从事工业生产或经济作物的种植。这样,才能促成一定规模的社会分工,而分工才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这在古代,从大范围看是不可能的,这必然是近代的事情。(希腊和罗马本土是历史的例外,下面会论述其中的原因)。

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没有理由过高估计手工业者的人数和作用。正如前述,在大部分古代国家里,他们人数极少,且直接为国王服务,城市与农村之间联系极少。所以,严格地说,古代农业国家内部的社会分工是可以忽略的,其经济的主体是高度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

农业经济从未产生过对奴隶制(特别是劳动奴隶制)的需求。在最早的时侯,低下的生产力要求氏族公社下的集体劳动。后来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农业生产在更小单位的协作下,也能进行,不再需要整个氏族集体的协作了。如果继续旧有的关系,势必限制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很自然的,氏族先分裂为大家庭,后者亦终为小家庭所替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劳动集体的单位由大到小,否则会严重限制劳动积极性,降低劳动生产率,从而阻碍生产力的提高。在国家产生后的生产力水平上,在农业上恢复集体劳动,即使是回到原来公平的氏族公社,也是历史的大倒退,又何况是荒谬的劳动奴隶制呢?

集体劳动较分散劳动的优越性就表现在分工协作上。在古代的生产力水平下,谷物生产上分工的可能性是极有限的。首先,谷物的种类是有限的,而且不同种类的种植技术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在不同种类的谷物种植之间实行分工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如果要在种植谷物的不同劳动之间实行分工就更荒谬了.农业生产的特点就是对季节的极大依赖性。何时播种,何时中耕,何时收割都是固定了的,不可能天天有播种的工作,也不能天天都在收割。因此,要让劳动者固定地从事一种工作,那他大部分的时间就无事可做。可见,古代在农业上实行分工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事实上古代农业都是个体的综合经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种植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品种的谷物,不但如此,人们还同时生产自己所需的手工业和畜牧产品,所以不但农业本身没有分工,而且农业与手工业、畜牧业也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古代的条件下,农业集体劳动一般来说不存在分工协作(与简单协作相对的那种协作)。

手工业与农业不同,它不受自然界季节变化的限制,同一生产过程可以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加以重复。所以,一个生产过程分成几段交给不同的生产者后,它可以交错地进行。因此,所有生产者总有工作可做。这正是手工业可以分工的根本原因。手工业不仅可以在同一行业内实行分工,而且它的行业种类较农业要多得多,这就为分工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而分工为集体协作提供了前提,这就不仅使同一行业可以实行协作,而且要求各个行业之间结合起来实行更高层次的协作.前者如针的生产,后者如钟表的生产。

这样,农业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就未有质的区别,实际上,前者只是后者的简单相加,只是在空间上集合在一起,在时间上同时劳动罢了。手工业则不同了,它的分工协作可以达到很高的程度,因此既能提高生产率,更能完成单个劳动者不能完成的工作。因此,在总的趋势上,农业劳动集体的单位是由大到小,直到现代的一个大农场只用一个家庭来经营;工业则是由小到大,直到现代的跨国公司。

劳动奴隶制下的集体劳动的最大弱点是劳动者缺乏积极性。在农业上,集体劳动只是个体劳动的简单相加,是简单协作,并没有分工协作(如手工业中的)所带来的那么多的益处。事实上,这种集体简单协作所带来的积极性(如可以及时地完成某项个体所难以完成的工作等,早已被作为劳动者的奴隶们的极其低下的劳动兴趣抵消成很大的负值。实行监督劳动又需浪费许多额外的劳动力。因此,农业劳动奴隶制在各方面都是极严重的消极性占主导地位。而手工业劳动奴隶制由分工协作带来的积极性可以抵消劳动者劳动兴趣低下所带来的消极性,并有剩余。所以,前者是荒谬的,后者则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

即使是家庭奴隶制也没有起过积极作用,论证这种制度进步的唯一理由是它使战俘免于被杀戮的命运,因而就保护了生产力。但人们却没有看到,以前,部落间是很少发生战争的,正是伴随生产力的提高而产生的奴隶制和剩余财富刺激了野蛮人的贪欲,才使战争变得频繁起来,而战争必然会有伤亡,必然会破坏生产。因而,这种制度实际所起的作用,非但不是保护生产力,反而是对生产力的极大破坏。所以农业上无论是家庭奴隶制,还是劳动奴隶制,都从未起过进步作用,从来不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

马克思说:“在亚细亚形式下……征服(其它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经济学手稿》 ),农业文明虽然发展阶段较高,但论起作战来,则常常不是野蛮民族的对手。埃及、巴比伦和印度的古代文明都为野蛮人的入侵所毁灭,中国古代也是苦于游牧民族的骚扰。自卫既已是疲于应付,更何况是主动进攻并掠得大量战俘?在东方农业文明建设劳动奴隶制岂非是无米之炊?

而事实正是如此东方各文明古国在其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是劳动奴隶制,也不是家庭奴隶制,而是农村公社制。根据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有关论述以及大量的实证研究,这种生产关系的特点是: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掌握在公社手中,一部分共同耕种,一部分分成份地各自耕种,前者的产品及份地的赋税上交国家或贵族,后者的产品归社员所有。

(二)在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的不是奴隶,而是公社社员。

在中国,这种农村公社制的土地制度的对应物就是井田制。近年来对有关问题的讨论表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摆脱那种以五阶段公式去剪裁中国历史的作法,而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去认识问题: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制绝不是郭沫若同志所说的那种东西,而显然是一种农村公社制的土地制度。赵俪生(1)、杜毓祖(2)、徐喜辰(3)、赵光贤(4)、胡曲园(5)、朱晞(6)、施正康(7)、祝中熹(8)等同志的文章都无可辩驳地表明了这一点。

根据马克思有关的大量论述,我们也可以知道农村公社是由原始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必由阶段。

这种关系是适应当时那种特定的农业生产力状况的,一方面,生产力较原始社会有了一定的进步,使得生产活动不再需要以整个氏族为单位来进行了。同时,由于产品有了剩余,产生了对消费品的私有制。因此,氏族公社就分裂为家庭,土地则定期地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耕种,这就是农村公社。随着这种底层生产关系的变革,最初的国家也产生了。这意味着公社增加了一个它原来没有的义务——向国家缴纳赋税,而这时赋税是由公社的各个家庭共同耕种的公田来提供的。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生产力的发达程度还不足以使生产在完全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工具主要还是石器(只不过较原始社会时期的精巧得地多了)。牛耕和铁器都还未出现,这样有些生产活动还是单一的核心家庭(一夫一妻及其子女)所不能胜任的,必须在几个家庭间实行协作才能完成,同时劳动生产率(谷物的亩产)的相对低下,还是迫使人类只有在较平均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才能生活。这意味着,不仅各家庭间要在某个时候实行协作,更重要的是,要实行土地公有制以及定期地平均分配土地。所以,这种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是介于原始公有制和封建私有制之间的一种必然的过渡形式,是适应于生产力较原始社会有了发展,但还较低的状况的。当生产力再有进一步的提高,铁器、牛耕被普遍采用了,生产可以完全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了,如果再继续原来的共耕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主义已开始变成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同时,耕作技术和灌溉条件的改善,使农作物产量提高了,并且大量土地得到了开垦,这一切使贫富的更大程度分化不仅成为可能,也成为事实。这样,土地公有制存在不下去了,原来定期重新分配的土地不再分配,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变为所有权,变为各个家庭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有财产,这势必导致一部分人失去土地,而另一部分人则占有大量土地。这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

我们并不否认,在这些国家中,与这种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并存的还有其它的次要生产关系,如家庭奴隶制,甚至劳动奴隶制。那么,我们能够把这种社会形态叫做奴隶社会吗?

我们以一种生产关系界定某种社会形态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是看这种生产关系是不是在量上占统治地位;第二,是看这种生产关系是不是促使其它生产关系向自身转化,如同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不断地消灭其它的生产关系,使社会日益分明地分成两大对立阶级——工人和资本家。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把东方各文明古国的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称为奴隶社会,那么首先,在这种社会形态里奴隶制应在各种生产关系中居统治地位;其次,奴隶制度应能够不断促使其它生产关系向它自己转化。但是这两条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历史表明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在这些国家中是次要的,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村公社制。在这些国家中,劳动者的主体是公社中的社员,奴隶从来没有在农业生产劳动者中占到多数,事实上,奴隶的数量相对于公社社员是很少的。例如埃及,在其奴隶数量最多的新王国时期,根据当时一份叫做《 哈里斯纸草书》的文件推算,其奴隶数量至多也只占到全部人口的10 %左右,而其余的劳动者则是公社社员。大量材料表明,中国、印度、两河流域的情况都与埃及大体相似,前两个国家的奴隶数量甚至更少。(令人费解的是,在我们的许多世界历史著作中明明包含了这一点,可是这些国家的社会形态还是被称作奴隶社会)。其次,正如我们前面所述,在农业自然经济中,代表生产力发展的是农村公社制,奴隶制是严重阻碍生产力的,那么,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结论,恰恰是农村公社制要逐渐发展、完善起来,作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的奴隶制不可能发展壮大。而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作为一个严格的哲学和历史范畴,一种社会形态的界定是必须符合前面的两条标准的,我们不能仅仅由于东方古代存在着奴隶以及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而完全不顾这种关系的地位及发展趋势,就称之为奴隶社会。

这样,就接近了我们的结论:对于东方各国的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我们不能用奴隶制去界定它,而应以农村公社制去界定,这种社会形态不应称为奴隶社会,而应称为农村公社制社会。

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是历史的特例。

希腊地处地中海,位于亚非欧三大陆的交通要冲.面积六万四千五百平方公里。境内多山,可以种植谷物的地方不多,只有几处小平原适于农业,一般说沃壤不及百分之二十,夏季干热少雨,大部分河流干涸,因此、大部分地区种植橄榄、葡萄就有了头等意义。希腊土壤富于各种建筑材料和矿物。这一切造成了商业和手工业的有利条件。

希腊的自然环境决定了希腊民族从来不是一个农业民族,他们从事的职业,第一是商业,第二是手工业,第三才是农业,且多是商品经济的农业。

希腊的优越的各方面条件,使手工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工场扩大规模所需的大批廉价劳动力在本土是找不到的,把本民族的人民变成奴隶存在着许多不可逾越的限制。他们必然把目光投向外界、投向异族人那里。这样,手工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求,加上希腊早已形成的对外开放的态势,使手工业奴隶制就迅速发展起来了。希腊手工工场都已达到一定规模,分工已很细致。因此,奴隶制的积极性占了主导地位,这种生产关系在其初中期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此,希腊发展成了奴隶制社会。也只有当工商业超过了农业,工商业经济占到了统治地位,希腊才成为了典型的奴隶制国家。

作为一种后起的东西,罗马的奴隶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了希腊的影响而形成的,并且罗马的奴隶制大庄园主要集中在它的本土。它们都是具有很大一部分商业经济性质的。主要生产各种作为奢侈品的经济作物,如蔬菜、葡萄、橄榄等,销售给城市中的官僚贵族,供他们挥霍。这种多种经济作物的大量生产为分工造就了一部分有利的条件。事实上,只有用于商品生产,奴隶制庄园才是有利可图的;当城市市场萎缩,它变为自然经济时,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而城市的购买力完全是靠疯狂地掠夺广大被征服地区的农民来维持的.大城市中的官僚贵族从被征服的人民中间搜刮来大量货币,所以庄园奴隶主们的农产品有很好的销路和利润,这促使大农庄发展起来。而这种涸泽而渔的办法终归不能长久维持下去,不是引起反抗,也会使被征服地区经济极度衰退,无物可夺。因此,当这种掠夺不再奏效后,奢侈品的生产就失去了销路,庄园经济不得不由原来的商品经济转化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集体劳动的奴隶制逐渐地由个体劳动的隶农制所代替。此时,农业奴隶制就再也不能继续存在下去了。

这样我们看到,奴隶制下的希腊和罗马都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它们必须从外界不断地输人奴隶,奴隶制度对生产力是极大的浪费,一个奴隶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摧残地失去了劳动力;再者,奴隶们根本无法进行起码的人的再生产。所以,如果不从外界不断的输人廉价劳动力(主要是通过战争和海盗式的掠夺),奴隶制是难以长久的维持下去的。第二,希腊的生产方式是超前的、极其特殊的,它要从外界输人大部分人的口粮,而意大利的奴隶制农庄则依赖于疯狂地对外经济掠夺。按照古代的谷物生产水平,世界是不容许有更多的希腊式的工商业国家存在的,而罗马本土的奴隶制经济也只有靠掠夺比它大得多的地区才能勉强维持。所以,奴隶制不可能是古代社会的常态,如果它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施行,那么就不会有今天的人类了。奴隶制下的希腊和罗马本土只是古代世界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制总图景上的两幅极狭小的、极特殊和超前的画面。

总之,从世界范围看,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农村公社制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

首先,从理论上,正如前所述,进人文明时代后,代表发展大方向的、在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自然经济,与这种经济形式相适应的只能是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而不是奴隶制。以工商业为特色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是一种特殊的、早熟的形态,人类在刚刚脱离原始社会的那个阶段不可能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事实上,这种早熟的东西亦未能维持长久,在它灭亡后,欧洲退回到了历史的起点,退回到了日尔曼人的马尔克公社,这足以说明农村公社制是不可超越的阶段。

第二,从数量上,发生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地区只限于巴尔干半岛、亚平宁半岛及其附近地区。(虽然历史上希腊人和罗马人相继征服过世界上的广大地区,但是这些被征服地区的生产关系一般都维持不变,有的仍处于原始社会,有的则已进人农村公社制社会或封建社会。)而世界其余的广大区域——中国、印度、埃及、两河流域、欧洲的其它地区,在其原始生产关系瓦解后,都相继施行了农村公社制的生产关系,如中国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制,欧洲的马尔科公社,印度及俄国的一直延续到近代的农村公社。

第三,在时间上,奴隶社会的出现要较农村公社制社会晚得多.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埃及、中国等分别在公元前约30 世纪和21 世纪就已由原始社会过渡到了农村公社制社会,而希腊奴隶制度的确定是在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则更晚.而在以后,世界别的地区的社会形态过渡仍旧是由原始社会进到农村公社制社会,如:日尔曼人的马尔克公社和斯拉夫人一直存在到近代的农村公社。

一种合理的社会分期必须符合两个要求,第一,作为整个人类历史的分期理论必须是对整个人类历史经验事实的概括,第二,它必须得到整个人类历史经验事实的验证方可视为正确,我们既不能把分期理论的普适性等同于自然科学中的普适性,又不能不重视这种普适性.在这里,理论与史实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虽然二者的符合不如自然科学那么严格,但脱离理论的事例只能是个别的,而不能是大量的,更不能占绝大多数。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分期理论无论如何不能叫做合理的。试看,那种把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概括为奴隶社会的分期理论是否正是如此呢?所以,我们说,在世界历史上,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农村公社制,而非奴隶制.可喜的是史学界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打破教条主义,通过独立思考达到或接近了这个结论,关于这一点,请参考陈剩勇(9)(10)、胡钟达(l1)、薛惠宗(12)、沈长云(l3)等同志的文章。


〔参考文献分及注释
1赵俪生,《 有关井田制的一些辨析》 ,《 历史研究》 ,1980 年第4 期:
    井田制的存在不限于夏商周三代,很早就有了,并且后代还有残余。井田制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不过在阶级出现后,这种制度已不再是它的原生形态,而是其次生形态。
( 2 )杜毓祖,《 宁信度不信足辨》 ,《 求是学刊》 ,1980 年第2 期:众和众人是古代井田制农村公社下的亦兵亦农的农民。
( 3 )徐喜辰,《 晋“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 ,《 中国现代史论丛》 第8 辑:
“换土居”即井田制农村公社下的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西周末,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变为被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是一种量变,并非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崩坏。后经过“制辕田”阶段,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才走上了崩坏的道路,出现“开阡陌”,土地私有随之发生。
4 )赵光贤,《 西周井田制争议述评》 ,《 西周史研究》 ,人文杂志丛刊第2 辑:
周公“井衍沃”即周公推行井田制,井田制或农村公社里的劳动者并非奴隶,而是隶属程度不同的农夫或庶人。
( 5 )胡曲园,《 从老子说到中国古代社会》 ,《 复旦学报》 1987 年第1 期
( 6 )朱晞《 论我国古代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7 年第2 期
( 7 )施正康,《 井田制的本质及其地主化》 ,《 复旦学报》 ,1987 年第4 期:
    井田制是土地由原始公有制向封建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生产关系,它崩溃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平均主义越来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井田制的产生、发展到衰亡,看不出有什么奴隶制加入的必要。
( 8 )祝中熹,《 评商代社会性质研究中的几种倾向》,《 庆阳师专学报》,1988 年第1 期:
    商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并不宜于容纳奴隶生产,而人殉、人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奴隶制无必然联系。
( 9 )陈剩勇,《 文明与演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重新认识和评估》 ,《 学习与探索》 ,1989 年第4 期
( 10 )陈剩勇,《 社会五阶段演进图式:向唯心史观的复归》 ,《 史学评论》 ,1988 年第4 期:
    世界历史上的几大文明圈一一中国、苏美尔、埃及、印度、希腊,都没有经过奴隶制阶段,或奴隶制不占主导地位。
( l1 )胡钟达,《 “五种生产方式”问题的答问》 ,《 文史哲》 ,1988 年第6 期:
    奴隶制虽在历史上长期存在,但人类历史最先出现的阶级社会不能称为“奴隶社会”。人类历史从来没有出现过以奴隶制为主导的所谓“奴隶社会”阶段,不仅在古代东方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发展阶段,就是古希腊、罗马从整体看,也非奴隶社会。
12)薛惠宗,《 原始社会后不一定是奴隶制社会》 ,《 江汉论坛》 ,1982 年第2 期:
    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是双线的,有些地区进到了奴隶社会,大部分地区则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
( 13 )沈长云,《 中国古代没有奴隶社会一一对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的反思》 ,《 天津社会科学》 ,1989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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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庵先生简介

孟晓路,字庆福,号童庵,河北献县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于河北大学哲学系任教。给自己的定位是体制内民间学者,长期致力于走出西方学术规范复兴中国原本教育学术体制,首创经史子器四学范式并提出四学书院理念。主要研究领域有儒教、佛教、中西文化比较等。主要著作有《圣哲先师孔子》《儒家之密教:龙溪学研究》《寒山诗提纲注解》《七大缘起论》《形上学方法》《佛学与西学》《中国世界观看世界及中华文明复兴》《天下制度形上原理》《中学统摄天下学术论》《大学中庸提纲并注》《太极图说研究》《弟子规出处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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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原始社会的后继形态是奴隶制社会吗?发布于2023-05-26 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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