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兰陵美79/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提要:荀子之理论贡献首先在于由孔子的法先王之礼,转为法后王之礼。荀子认法于礼中萌生法,决法应于理(),因此,是礼本刑用,礼法结合,隆礼重法,才能使国家“合于文理,归于治”。重法是隆礼的继续,治理社会二者缺一不可。刑赏得当是刑和赏的灵魂,是荀子着力之强调。因此,荀子法制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隆礼  重法  刑赏得当


荀子的法制思想产生在我过奴隶制度即将毁灭,封建制度已经兴起的时期,他是以“法后王”的思想去拥戴和推行封建法制的。而这一时期的战国各国虽然逐步实行了法制改革,但是做法不一,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出现了重礼轻法以至弃礼任法的思想和做法,引起了社会的不平,以儒家和法家的论争为主,进入了百家争鸣的时代。荀子在综合百家的基础上,对各种思想和做法进行了有益的扬弃,形成了自己在当时法制文化领域里的独立的法制文化思想,即“礼法结合、隆礼重法”的法治思想体系,较当时和以前的法制有着明显的个性,他给后来的历代统治者写下了治理社会的经验,对现代和将来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荀子与孔子法制思想异同之窥见
“礼”在西周时期就已成为奴隶制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的总规范,俗称周礼。它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巩固奴隶制度的。而西周末期的孔子继承周礼,为挽救周代统治的没落,提出了“克己复礼”,这是“仁本礼用”,这里礼的内涵都是为奴隶主服务的。可见礼是一个通用名词,不同的社会阶层可赋予它不同的内涵。而荀子在继承孔子礼学的基础上,更是看到了“礼”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了“隆礼”,荀子“礼”的内涵已不同于孔子“礼”的内涵,它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具有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这是“礼”的服务对象的转移,荀子由孔子的法先王之礼,转为法后王之礼。
荀子在“礼”的内涵上增加了“道”的内容。孔子提出的“礼”是指周礼,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所以,他“克己复礼”的内容仅是要求人们沿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贵族等级制度,和以奴隶主贵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试图将这样的礼世代维持下去。他以“仁”为灵魂,以“礼”为载体,以教育为主要手段的实施形式去维持社会安全。但是,他却崇礼轻法,以至反对死刑,说:“子为政,焉用杀”《论语?颜渊》,又说:“刑不上大夫”,不难看出,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将统治者至于法律之上来约束别人为自己服务,法不能惩处统治者,将其置于法律之外。这里缺少的是公理,是“道”。
“道”为老子首创,老子的“无为哲学思想是消极的,但他发现了事物发生、发展、转化、消亡的规律,是用“道”字来概括的。荀子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对老子的“天道自然无为“的唯物主义原则是接受了的,并且进一步发展到“制天命为人用”,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荀子的法治思想是运用唯物观点掌握了礼与法的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认为礼中萌生法,决法应于理(道),因此,是礼本刑用,礼法结合,隆礼重法,才能使国家“合于文理,归于治”。他说:“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篇),性恶是他立法的基础。这段话是他惩恶治世的操作方法和规程。一个惩治恶行的方法及逐步升级的过程。这里仅指明惩恶,并未分出何人作恶该惩,何人作恶不该惩,这与孔子的“刑不上大夫”截然不同。在《臣道》篇中他又讲:“谏、争、辅、拂之人,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明君所尊厚也,而暗主惑君以为己贼也。故明君之所赏,暗君之所罚也。”这里讲的虽是做臣之道,却在探讨国策中将君和臣置于了平等的座席上,从道而不从君。他要求做谏臣的对正确的意见敢于坚持,甚至违反君主的意志也要敢于规谏,请求君上改正,直至做到“诤”,即进言予君用则可,不用则死。再就是做到率领群臣百吏,强迫君主改正,君主不听,也要强迫他听,这叫“辅”;至于“拂”就是更加严峻的程度,就是不惜违抗君主的命令,甚至强取君主的权利,去推行正确的主张,过后再还权于君,以达到安治国家的目的。像这样的忠臣历史上有,如商代的比干、唐代魏征汉代的兰陵人萧望之。萧望之就是生长在荀学发生发展的兰陵,并接受荀学的影响成长起来的。身居太傅,一生清白、含冤而死,他有一句名言:“朝无诤臣则不知过,国无述士则不为善。”它是一位出名的诤臣。
纳谏、建议属于礼的治国范畴,尤其属于决策层的事。荀子在《臣道》中增加了“道”的内涵,其中还闪烁着一些光辉的思想,即治理国家人民是第一位的,君王是第二位的,决策时要从“道”而不从君。道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二是议政时同时要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因自我的事而屈从于君主错误的决策;三是这里出现了民主决策的因素,这是儒家思想光辉中一束最灿烂的光芒,是封建社会实行治国决策时以礼治国的光辉典范,是肇发今日民主集中制的一把钥匙。但是,这样的儒臣要有极高的修养、无畏的胆略和视死如归的自我牺牲精,这是我们中华文化的瑰宝。
二、荀子重法与他之前后施法的区别
荀子的法治思想,是扬弃了前人施法情况以后形成的。他充分认识到了法在治理社会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说:“治之经,礼与刑”,概括的指出治理社会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提出了执法和守法要有极高的素质,对法要有深刻的认识和持续执行的精神,达到人们能自觉地执行法规,进而深入理解法理,类推出旁通的细则,渴望士民都能在有法度的自由王国里自由自在生活着。他说:“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修身》)
在他礼法统重的思想指导下,认为“重法”是“隆礼”的继续。法能解决的问题是人们冲破礼法的非礼行为,或者说是“明礼义而化之”而未能化解了的恶劣行为,只能使用刑法作为解决他的最高形式,来“重刑罚以禁之”。这里是把礼与法作为了一个治理社会的系统工程,“隆礼”是治理社会的初级阶段,但它是威行之国道、强国之本,它带有社会普遍性,凡社会人,人人都得尊礼而行。到了“重法”,法所制裁的则是违反或严重违犯了礼义法纪的个别人,也就是解决社会的特殊问题。治理社会的这两个环节,二者缺一不可,抓两手,两手都得硬,这两者的关系就是“礼本刑用”。“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这就与当时社会前后的法制情况,在认识上有着显著的不同。
他之前的儒家们,特别是以孔学派为代表,“崇礼轻法”,前面已有略述。而荀子前后的法家则“弃礼任法”。如之前魏国魏文侯利用李俚变法,吴起变法,保证了魏国君主的利益。但最终魏文侯又尊孔子的门徒卜子夏、田子方为师,兼用法儒。这里说明,居于社会的统治者是需要用社会礼教来巩固统治的。因为李俚、吴起的变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创伤了奴隶制度,但他没有建立起封建制度来维持他的变法成果。后来,商鞅虽然总结了李俚、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以至在公元前361年携带李俚的《法经》到了秦国,被秦孝公任命为左庶长,主持了秦国的变法,使秦国成为了“兵革强大、诸侯畏惧”的强国。但他终究被秦惠公车裂,造成了他本人因变法而失败,失败的主要原因则是“任法而轻礼”,如变法条文中的“重法‘连坐法”,“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连坐‘告奸’”;实行“重农抑商”条文中:“凡从事末页(商业)和不事生产而贫者,罚作奴隶;还有“焚毁儒家经典《诗》、《书》,禁之游说”等立法条例都是极为偏颇的,或者说路线极左,失去人心。他在法中失道,因任法而失败。
面对商鞅的做法,荀子却反对株连无辜,而主张重刑,以至利用死刑。认为如果去掉“法正之治、刑罚之禁”,那么强者就会任意欺负弱者,去杀人掠财。众者也会任意侵扰寡者,势必趋于民死国亡。但如果施刑过之,涉刑面广,也会让人视法无道,在思想上反对这个法,造成法不服众。他在《君子》篇中述:“乱世则不然,刑法恕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这里指的是从秦文公、商鞅开始的诛连性质的族刑之罪。荀子主张的重刑是首恶严惩,提出“刑法有等”(《礼论》),对“犯上之禁”的“奸人之雄”则必诛杀。在《王制》篇中说:“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民不待政而化……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而弃。……才行反对者死无赦。”这就是说对特重的首恶分子不用教育就可以杀掉,对协从分子可据罪轻重,分别以不同的方法化之、惩之。核心也就是现在说的“首恶必办”,其文化基因源于荀子。商鞅有一点比李俚、吴起有进步,后来也被荀子所重视,就是布陈法令。商鞅广泛宣传了他变法的思想主张和法律条文,连秦国的妇女儿童都能“言商君之法”。这不仅对新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待他死后,他变法的一些措施还能继续实行。正如韩非所说:“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
荀子的学生韩非以法家立世,他也是鄙儒任法,他主张废除以血缘亲亲为基础的分封制,集中批判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违反历史发展的规律去“法先王”,指出了“儒以文乱法”的危害,又总结了商鞅有法无术而被奸臣窃权,申不害有术而无法,不能摧毁奸邪势力,慎到只讲势而轻其他,这些人最终都大事难成。他综合以后提出“法、术、势是‘帝王之具’”,并要抓住赏(德)和罚(刑)二柄,“赏在法之内,罚在法之外”。在人与人的关系上,韩非归结到一个“利”字上,但他以君主的利为中轴,君主要善于用“利”去调动臣民为自己服务,而臣民绝对不能危害君主。他的这种认识有悖于荀子“民重于君”的思想。他只能给秦始皇提供统一中国的思想武器,迎合了秦始皇的暴君思想。也正因为他执政中暴煞人民而使秦朝短命。李斯和韩非一样。韩非在学术上的偏缺,我想荀子会知道的。不然,荀子得知李斯在秦国拜相,怎么会三日不食呢?
三、奖励入法及其他
谈到法制,人们往往会觉得主要涵盖着以刑惩条例来治理社会,忽略了刑惩的对立面奖赏也属于法制的范畴。荀子把奖赏和刑惩看成是一对孪生兄弟,或者说社会治理是一个天平。奖赏和刑惩各居于天平的一端,正确处理好奖赏和刑惩,摆平二者的关系,社会治理这个天平才能等量平衡。他说:“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修而君子归之”。奖赏是在礼义的范畴内进行的,奖赏的内容如官员的任命、升迁,功劳的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等。获得这些奖赏的每一项都需要正当的理由,如官员晋升必须德才兼备、功勋卓著,荣誉奖励需要在崇高精神支撑下的特殊贡献,或能为人楷模。实行了这样的奖励政策,让君主在听闻全面、广泛中做出正确抉择。光明正大的实行奖赏,再使隐没无闻的人才得以发现,使贤明之士得到表彰,从而产生治理社会的正能量。这样便相应的抑制了坏人,减轻了刑罚的负荷。
刑赏得当是刑和赏的灵魂,是荀子着力强调的。他说:“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有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致士》)这里说奖励过分了,会使小人占到便宜,让君子难以接受,让民众会说施政任性;刑罚过分了,会使君子受到伤害,被刑者受而不服,让民众会感到执法人酷而无情。总之,都会给社会带来副作用。所以荀子说:“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君子》)这显然是以古代贤君理政来指责了一些君王喜怒无常,喜则滥尝无功,怒则乱杀无罪的现象,皇帝的话虽是“金口玉言”,但它大胆的指出这是影响法律贯彻执行的严重障碍。进而荀子提出“怒不过夺,喜不过予”的原则,提醒君王抑制感情,“刑”与“赏”都得恰当,说:“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君子》)刑赏恰当才符合法律规律,黎民百姓才能拥护服从。用荀子的这一法律观念来审视今日,什么贪赃枉法、受贿减刑、亲亲相怜、官官相护、栽赃陷害;什么买官卖官,提拔亲庸,皆为刑赏不当。这些人掌握的权利,都应统统关闭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荀子的法治思想中,由于他善于总结前人的法治经验,本人又具有广多结识社会多阶层人物的机会,与诸侯、与学者、与大臣有着广泛的接触和关于文化、军事方面的论证。身据基层官员,有着长期治理社会的经验。他对于法制方面的学术还有很多论述及独到之处,如:他强调立法要“大一统、一制度”,不能政出二门;立法要具有适时性、严肃性、稳定性,为了让老百姓能掌握,容做到法入人心,尤其需要简明性。施法中,重要的是能令行禁止,能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是考验立法是否正确,王者和执政阶层能不能以身守法、以身试法等等。
总之,荀子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法制体系,对当代法治有着充分的借鉴成分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中华文化宝库中一颗灿烂的明珠。特赋诗一首:
况令制法憐民君,礼本刑用化惩分。首恶必办服大众,人文法制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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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法制思想的个性观发布于2023-03-19 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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