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廖名春 廖名春教授为中国先秦史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多年坚持研究传播荀子思想,为中国乃至世界荀子思想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深受广大荀子思想文化爱好者的推崇,著有《荀子新探》等著作。
荀子“隆礼”,但又“重法”。他往往将礼法并提,说:“治之经,礼与刑。”(《成相》)“刑”也就是“法”。他认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就在于礼义和法制, “礼”和“法”是治国的最高原则。又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至”,极,使……成为最高。“至法”,使法制高于一切。这是说推崇礼义,使法制高于一切,那么国家就会正常,就会太平。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我们知道,“隆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礼治主义是荀子政治学说的首要特征。荀子认为,法要以礼为根据,礼是高于法的,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纲领和准则。《劝学》篇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大分”,要领,总纲。“类”,规范,与“法”同义。这是说,“礼”是“法”的要领、“群类”也就是所有行为规范的总纲。《修身》篇说:“故非礼,是无法也。”礼是法的纲领,违反了礼,也就是违反了法。《性恶》篇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法度是根据礼义而制定出的。
但礼义的教化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也有礼义所不能及的一面。因此,“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除了“明礼义”之外,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所以,荀子在“隆礼”的同时又提出“至法”,要使法制高于一切,这是儒家的前辈们从未达到过的高度。过去,学人们将其概括为“礼主刑辅”说或“礼本刑末”说,恐怕还不够。荀子的“隆礼至法”已经不是“主辅”、“本末”说所能包括的,当用“礼体法用”的“体用”说才行。
对于法的理论荀子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他首先提出“法义”、“法数”和“类”的概念。“法义”即法学原理,“法数”即具体的法律。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其《君道》篇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法数不管如何详细具体,也不可能包纳一切,这就需要引“类”去处理。其《王制》篇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这里的“类”即律例。只有兼通义、数、类三者,才能运用自如。正如《修身》篇所说:“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根据“义”去理解法的道理,按照法令的具体规定去办事,而又精通律例的类推。这样,治理国家就会“温温然”,得心应手。
对于刑赏,荀子认为应该适度,不能因私人好恶而影响其规定性。他说:“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修身》)当然,法律的运用也有灵活性问题,为此,他提出要处理好法、职、议、通四个方面的关系,“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王制》)法,指法令。职,指职权。法令和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性,但它们不可能是囊括无遗的,必然有“所不至者”、“所不及者”。这就需要“议”、“通”来补充。议,指议论法令的运用范围。通,指沟通各种不同职权的作用。这都是指的灵活运用法令、职权的问题,属于“无法者以类举”之类。荀子认为,固然“法”存在着“议”、“职”存在着“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任意的,“无法者”要根据“有法者”“类举”。
荀子象孔子一样,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富国》)。但他之所谓“教”,又与孔子所不同,他吸收了前期法家的一些观点,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以使“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由不足以免也”(《君子》)。同时,公布成文法也有利于防止徇私舞弊,赏罚不公。他在《成相》篇中一再宣称:“君法明,论有赏,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
荀子认为爵赏和贤德、刑罚和罪过是一种对等的报偿关系,不能随意轻重。所以他强调“赏不欲僭,刑不欲滥。”因为“赏僭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致士》)。据此,他主张“赏功罚过”,必须“无恤亲疏,无偏贵贱。”(《王霸》)“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君道》)他既反对“以世举贤”,又反对“以族论罪”。反对“以世举贤”是战国时期的时代潮流,其中反对最力的是法家。但法家又以酷法严刑治民,他们不但没有否定“以族论罪”,反而主张族诛连坐,如商鞅的“造参夷之法”(夷三族)和秦始皇李斯的“以古非今者族”等都是明证。可见荀子这一严格的法制精神,就是法家也远远不及。
由此出发,荀子在《正论》篇中,对“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之说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是世俗之见,并非古之治世真有象刑。因为如果用象征性的刑罚,就是重罪轻判,其结果必然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罪矣,乱莫大焉”。他说:“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徵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认为用刑罚处治犯人的目的,就在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以後发生的罪行。如果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被判刑,这就叫做纵容暴行,宽容犯罪的人,这就不能反对作恶了。于是,他甚至提出了“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的主张,认为社会安定是由于刑罚重,社会混乱是由于刑罚轻。但这是在“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前提下提出的,并不是说要加重轻罪的刑罚,与法家的“以刑去刑”的观点还是有所不同。
“人治”,抑或“法治”,是先秦儒法两家争论最烈的一个重要问题。儒家首倡“人治”,法家则力主“法治”。荀子虽然是先秦儒家中最重法的一个,但在这一争论上,却仍然坚持“人治”,因而屡屡被今人所诟病。“人治”、“法治”之争的核心是指在治国中起决定作用的究竟是“人”还是“法”,荀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首先,他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君道》)的观点,认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他虽然也承认“法者,治之端也”,但在他眼中,法毕竟是作为统治者的“人”制定的。所以他又说:“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君道》)既然“人”与“法”是源与流的关系,因此他的结论是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
其次,他认为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掌握和实施,否则,法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他说:“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后羿的射箭方法没有失掉,但不是代代都有后羿那样的神箭手;禹的法律仍然存在,但夏朝不是世世都有象禹那样的圣王。所以说,法是不能自己发生作用的,依法类推也不能自动进行。有了善于治理国家的人,那么法就能起作用,否则有法也如同无法。
第三,他认为国家大事非常复杂而又经常变化,法律既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得依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总之,他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实施、法的局限性的探讨,归结为人决定法、法取决于人。
荀子人治胜于法治的这一思想在理论上有重大的失误。第一,他将“治人”与“治法”相对立,本身就不科学。法为人而立,为治而设,它是“治人”治国的凭借和工具,和“治人”并不存在矛盾关系。法只是将“治人”之“治”固定化、长期化,本身就应是“治人”的产物。第二,法律是可以不断完善和补充的,荀子只看到其不足的一面,忽视了其发展的一面。第三,有法不依并非法之过,而是其所谓“治人”不“治”之过。
荀子为什么对“治法”缺乏好感?除了其受儒家传统的礼治观、德治观的影响外,最大的原因当是对法家严刑苛法、反人民性的反感。不可讳言,现实世界的“法”,不完全是“良法”,“恶法”也不少。《荀子?王霸》称“无国而不有乱法”,又称有“霸者之法”、“亡国之法”。以“乱法”、以“霸者之法”、以“亡国之法”治国,从古以来,屡见不鲜。所以,一般性地讲“法治”,荀子自然就不感兴趣了。
荀子引法入礼,以礼为本,以法为用,这给儒家传统的礼治观、德治观注入了崭新的时代内容,就是在强调“以法治国”的今天,也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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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法治思想研究发布于2023-03-19 22: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