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廖名春   廖名春教授为中国先秦史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多年坚持研究传播荀子思想,为中国乃至世界荀子思想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深受广大荀子思想文化爱好者的推崇,著有《荀子新探》等著作

荀子隆礼,但又重法。他往往将礼法并提,说:治之经,礼与刑。(《成相》)也就是。他认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就在于礼义和法制, 是治国的最高原则。又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极,使……成为最高。至法,使法制高于一切。这是说推崇礼义,使法制高于一切,那么国家就会正常,就会太平。

的关系上,我们知道,隆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礼治主义是荀子政治学说的首要特征。荀子认为,法要以礼为根据,礼是高于法的,是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纲领和准则。《劝学》篇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大分,要领,总纲。,规范,与同义。这是说,的要领、群类也就是所有行为规范的总纲。《修身》篇说:故非礼,是无法也。礼是法的纲领,违反了礼,也就是违反了法。《性恶》篇说:礼义生而制法度。法度是根据礼义而制定出的。

但礼义的教化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也有礼义所不能及的一面。因此,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除了明礼义之外,还必须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所以,荀子在隆礼的同时又提出至法,要使法制高于一切,这是儒家的前辈们从未达到过的高度。过去,学人们将其概括为礼主刑辅说或礼本刑末说,恐怕还不够。荀子的隆礼至法已经不是主辅本末说所能包括的,当用礼体法用体用说才行。

对于法的理论荀子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他首先提出法义法数的概念。法义即法学原理,法数即具体的法律。荀子认为法义是法数的指导,其《君道》篇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法数不管如何详细具体,也不可能包纳一切,这就需要引去处理。其《王制》篇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这里的即律例。只有兼通义、数、类三者,才能运用自如。正如《修身》篇所说: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根据去理解法的道理,按照法令的具体规定去办事,而又精通律例的类推。这样,治理国家就会温温然,得心应手。

对于刑赏,荀子认为应该适度,不能因私人好恶而影响其规定性。他说: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修身》)当然,法律的运用也有灵活性问题,为此,他提出要处理好法、职、议、通四个方面的关系,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王制》)法,指法令。职,指职权。法令和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性,但它们不可能是囊括无遗的,必然有所不至者所不及者。这就需要来补充。议,指议论法令的运用范围。通,指沟通各种不同职权的作用。这都是指的灵活运用法令、职权的问题,属于无法者以类举之类。荀子认为,固然存在着存在着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任意的,无法者要根据有法者”“类举

荀子象孔子一样,反对不教而诛。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富国》)。但他之所谓,又与孔子所不同,他吸收了前期法家的一些观点,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以使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由不足以免也(《君子》)。同时,公布成文法也有利于防止徇私舞弊,赏罚不公。他在《成相》篇中一再宣称:君法明,论有赏,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

荀子认为爵赏和贤德、刑罚和罪过是一种对等的报偿关系,不能随意轻重。所以他强调赏不欲僭,刑不欲滥。因为赏僭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致士》)。据此,他主张赏功罚过,必须无恤亲疏,无偏贵贱。(《王霸》)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君道》)他既反对以世举贤,又反对以族论罪。反对以世举贤战国时期的时代潮流,其中反对最力的是法家。但法家又以酷法严刑治民,他们不但没有否定以族论罪,反而主张族诛连坐,如商鞅造参夷之法(夷三族)和秦始皇李斯以古非今者族等都是明证。可见荀子这一严格的法制精,就是法家也远远不及。

由此出发,荀子在《正论》篇中,对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之说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是世俗之见,并非古之治世真有象刑。因为如果用象征性的刑罚,就是重罪轻判,其结果必然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罪矣,乱莫大焉。他说: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徵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认为用刑罚处治犯人的目的,就在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以後发生的罪行。如果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被判刑,这就叫做纵容暴行,宽容犯罪的人,这就不能反对作恶了。于是,他甚至提出了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的主张,认为社会安定是由于刑罚重,社会混乱是由于刑罚轻。但这是在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前提下提出的,并不是说要加重轻罪的刑罚,与法家的以刑去刑的观点还是有所不同。

 人治,抑或法治,是先秦儒法两家争论最烈的一个重要问题。儒家首倡人治,法家则力主法治。荀子虽然是先秦儒家中最重法的一个,但在这一争论上,却仍然坚持人治,因而屡屡被今人所诟病。人治法治之争的核心是指在治国中起决定作用的究竟是还是,荀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首先,他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君道》)的观点,认为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他虽然也承认法者,治之端也,但在他眼中,法毕竟是作为统治者的制定的。所以他又说: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君道》)既然是源与流的关系,因此他的结论是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的好坏。

其次,他认为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掌握和实施,否则,法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他说: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道》)后羿的射箭方法没有失掉,但不是代代都有后羿那样的神箭手;禹的法律仍然存在,但夏朝不是世世都有象禹那样的圣王。所以说,法是不能自己发生作用的,依法类推也不能自动进行。有了善于治理国家的人,那么法就能起作用,否则有法也如同无法。

第三,他认为国家大事非常复杂而又经常变化,法律既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得依靠人的灵活运用和当机立断。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总之,他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实施、法的局限性的探讨,归结为人决定法、法取决于人。

荀子人治胜于法治的这一思想在理论上有重大的失误。第一,他将治人治法相对立,本身就不科学。法为人而立,为治而设,它是治人治国的凭借和工具,和治人并不存在矛盾关系。法只是将治人固定化、长期化,本身就应是治人的产物。第二,法律是可以不断完善和补充的,荀子只看到其不足的一面,忽视了其发展的一面。第三,有法不依并非法之过,而是其所谓治人之过。

荀子为什么对治法缺乏好感?除了其受儒家传统的礼治观、德治观的影响外,最大的原因当是对法家严刑苛法、反人民性的反感。不可讳言,现实世界的,不完全是良法恶法也不少。《荀子?王霸》称无国而不有乱法,又称有霸者之法亡国之法。以乱法、以霸者之法、以亡国之法治国,从古以来,屡见不鲜。所以,一般性地讲法治,荀子自然就不感兴趣了。

荀子引法入礼,以礼为本,以法为用,这给儒家传统的礼治观、德治观注入了崭新的时代内容,就是在强调以法治国的今天,也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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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法治思想研究发布于2023-03-19 2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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