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塌方式腐败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文化塌方,文化塌方与风气塌方互为表里。欲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荀子所主“隆礼重法”为2200余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突出特性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与现代法治精相贯通相融接的元素既包括思想家层面的系统论述,也包括民间世代流传的朴素观点;“图强者必改革,改革者必变法”,这是中国法家思想文化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主流价值取向,明显带有“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的文化气韵;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适应或相悖离相脱节的元素与价值取向的实质就是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权利与义务的割裂;“隆礼重法”治国思想与“法律与德二者兼具”的市场经济准则的不谋而合,是今天中国建设法治文化、信用文化的最有力传统文化支撑;“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文化是凝炼的风气,风气是流动的文化”——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重在培育公民个体依法做人做事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与国家机关、社会群体依法凝聚力量、释放力量的风气风俗

[关 键 词]

隆法重法、法治、德治、文化、风气、法律至上、奉献至上、 

 

塌方式腐败出现以后,有的同志找了许多原因,但就是没从文化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思考。2014年9月,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探视于成故居时曾经指出:“山西历史上廉政名人层出不穷,出了‘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著名清官陈廷敬。为什么现在却发生了系统性、塌方式的腐败问题?”安徽省某原副省长在其悔过书中说:“我担任副省长后接触的面广了,层次高了,看到的听到的各种社会现象也多了,致使我思想产生了错觉,把社会不正之风非主流现象误认为是社会普遍主流潜规则。”塌方式腐败的出现,是法治的塌方,亦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塌方,更是文化的塌方。塌方式腐败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领导干部信奉的是谋取小团体利益为主导的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圈子文化”崇尚的是“权力至上”、“金钱至上”,这是与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先进文化背道而驰的腐朽文化、没落文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文化作为人们围绕法律、法治等社会实践活动的文明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欲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目标,就是通过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改造提升,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经验,使“崇尚法治”成为中华文化的的主旋律。这也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一、荀子“隆礼重法”——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根基的主干

战国晚期,百家的争鸣的集大成者——荀子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吸纳融合儒、法、道、墨等学术流派的基础上,提出了崭新的“隆礼重法”的治国思想,并在秦汉及以后的各朝各代中得到贯彻与运用,对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隆礼重法”成为2200余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突出特性之一。

荀子“隆礼重法”一说见于《大略》篇:“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用现在的话讲就是“隆礼重法”就是提升综合国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在荀子那里“礼、法”与现代法治之“法”皆是治国理政的规范规矩。

荀子“隆礼重法”的理论依据就是著名的“性恶论”,他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篇)无原则地放纵人的性情与欲望,社会就会混乱无序,暴力就会横行。这就是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篇)这是荀子“隆礼重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

荀子还从“明分使群”的路径阐述了“隆礼重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富国》篇:“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 《王制》篇:“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富国》篇:“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王制》篇:“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深谙“分”与“和”的辩证法,要想把人类群体的力量凝聚起来、释放出来,离不开君主的领导与管理,离不开“礼义”“刑法”的号令与约束。

“隆礼重法”就是在治理国家时要将“礼”与“法”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用现在的话讲就是“礼义至上”“刑法至上”。不论君王、诸侯还是庶民百姓,也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坚持遵循这个原则。

荀子认为要做到“隆礼重法”,必须正确处理“礼”与“法”的辩证关系,既强调“隆礼”的教化熏陶作用,也强调“重法”(“重法”一是讲“法”的矫正作用,二是讲“刑”的惩罚震慑作用,三是“法”“刑”并用,都是讲强制强迫)的强制强迫作用,因为“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篇)、“非礼,是无法也”(《修身》篇);“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篇);“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篇)。用现在的话讲就是,“礼”的教化熏陶更多体现的是遵规守法的自觉主动,这种自觉主动即是人的道德修养,这是治国理政的“德治”手段;“法”的惩罚震慑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机器(外力)对遵规守法的强制强迫,这是治国理政的“法治”手段。既“隆礼”,又“重法”,也就是“德治”与“法治”的相融相济,才能使遵规守法的自觉主动(自律)与外力的强制强迫(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让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清晰明确的制度规矩可循可依。让自觉自律在强制他律的引领下,“出于治、合于善”。

西汉大儒董仲舒的“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即“德主刑辅”之论,虽然对“隆礼重法”有所调整,但仍然是“礼法并用”。因此,刘向的《孙卿新书叙录》记载说:“董仲舒作书美荀卿。”

司马迁在《史记?礼书》亦言:“洋洋美德乎!宰制万物,役使群众,岂人力也哉?余至大行礼官,观三代损益,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所由来尚矣。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

汉元帝刘奭在任太子时见父亲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对宣帝建议说:“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汉宣帝的这种主张显然与荀子的“隆礼重法”一脉相承。

在“隆礼重法”治国理念上,魏武帝曹操说的更直接更明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不论“礼”还是“法”,其实质都是规范规矩。规范规矩的无所不在。任何社会与国家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规范规矩。

梁启超在评价荀子时说:中国“两千年政治,既皆出于荀子矣。而所谓学术者,不外汉学、宋学两大派,而其实皆出于荀子。然则两千来,只能谓之荀学世界,不能谓之礼学世界也。”

既然承认中国两千年政治、学术皆为荀学世界,而荀子治国思想之主轴乃“隆礼重法”,所以,中国两千年政治、学术挣脱不了“隆礼重法”的轨道。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可以说秦汉以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就是“隆礼重法”。

建设法治中国崇尚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以,荀子“隆礼重法”的治国思想为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承接,提供了最恰当也是最鲜明的传统文化基因与文化符号。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贯通相融接的元素

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直接的法治文化元素就是先秦时期业已形成的法家思想文化,而在其后2200多年中,得到更多践行的则是荀子所开创的“隆礼重法”。“隆礼重法”亦称“礼法并用”、“儒法合流”、“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等。

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贯通相融接的元素既包括思想家层面的系统论述,也包括民间世代流传的朴素观点。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到夏商时期的理官,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史称范献子)、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的不断发展创新,逐步形成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派。战国末期荀子弟子韩非对法家思想学说加以总结、综合,成为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

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总结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若”,尽管法家有“严而少恩”的不足,但“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1、源远流长的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有法可依

中华法系单就成文法典来说亦是蔚然大观。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制定成文刑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秦的法律由商鞅开创,基本立法理念皆循于李悝的《法经》。“汉承秦制”,汉朝开国丞相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九章律》,鉴于秦亡的教训,在吸纳秦律长处的同时,确立了历代遵循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很显然,这种指导思想既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回归,也是“隆礼重法”的具体运用。

《晋律》以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是我国法律制度由繁入简的一个分水岭,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典的基本体例。

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唐《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宋代的《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及《明大诰》,集中国古代法典大成的清代《大清律例》,都以《永徽律疏》为基础制定的。同时,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等中国周边国家法典都是深受《永徽律疏》影响的。

2、“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律至上

代表法家先驱人物管仲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史记?商君列传》在记述商鞅变法时说:“令行于民期年,秦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将法太子。刑其傅公子虔。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与此相对应,民间世代流传的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3、“立法令者,以废私也”——立法为公

中国传统法家认为立法之要在于为“公”(即国家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而非为 “私”(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商鞅要求明“公私之分”,主张“任法去私”,反对“释法任私”。他称赞尧、舜、三王、五霸“皆非私天下之私也,为天下治天下”,并指责“今乱世之君臣”,“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吴起主张“明法审令”,“使私不害公。”慎到认为法的重要作用在于“立公弃私”,“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韩非子》:“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4、“法爱于民”——立法行法皆是为民

得民心者得天下。故立法行法之目的在于亲民爱民为民。《管子》:“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韩非子》:“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5“法者,国之权衡”——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管子》:“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

《商君书》:“法者,国之权衡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

《慎子》:“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韩非子》:“椎鍜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与之相对应,民间世代流传的则是“无有规矩,不成方圆”。

6、“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要平等

《商君书》:“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韩非子》:“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7、“定分止争”——法的社会功能

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里的“分”就是指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

8、令行禁止——要确立法的权威性(法是整合社会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

《管子》:“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

9、救乱去祸,实现国家长治久——实行法治的终极目标

《商君书》:“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韩非子》:“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10、“行法令明白知”——法要普及

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后来晋国的范宣子也把刑书铸在鼎上。《商君书》:“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圣人立,天下而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韩非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

11、“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法要可行

《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

《韩非子》:“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

12、“法莫如一而固”——法律必须统一且稳定。

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管子》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

《韩非子》则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13、“家法”与“国法”互动的优良传统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无论何门何派在对于如何治国的认识上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国”与“家”都必须有规矩。即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遵家规,难守国法。在社会学家那里,家规又称宗法。清冯桂芬《复宗法议》:“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

在道德层面,为国叫尽忠,为家叫尽孝。但尽忠与尽孝有时不能两全,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更多歌颂的是舍小家为大家(国),这也叫家国情怀或者人生大境界,是爱国主义的发轫之基。这也是本文所概括的“奉献至上”的一个支撑点。

14、信赏改罚——法而有信

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惩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民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便是要求法律的操作和执行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人们可以清楚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由法制的运作而产生的﹚实际后果。《管子》:“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如果“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商君书》:“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15、“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法治的关键在“君主”一类的少数人

在中国传统法家那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首先是对君主的规范与限制,或者说君主首先是法的模范遵守者。在这一点上,法家、儒家及民间时代流传的观点是相一致的。孔子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百姓言:“桃李无言,下自成蹊”,“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塌下来。”在这一点上,实际上讲的是“德”与“法”的辩证关系。

16、“公生明,廉生威”——法因廉而公,因廉而威,因廉而信

从季文子的“妾不衣帛,马不食粟,去世后府无金玉”的廉忠,到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再到张伯行的“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执掌公共权力的人们把廉洁与奉献放在第一位,公平正义才会得到真正的维护与实现,法律才会有威有信。

17、权力制衡的优良传统——保证最高领导人与官员依法依规办事的谏议制度与御史监察制度

自秦汉起,中国的政治运作机制中就产生了分别保证最高领导人与官员依法依规行政的谏议制度与御史监察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帝制消亡。虽然这种权力制衡从属于君主集权制,与现代法治条件下的监督制约有很大不同,但仍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政治法律文化遗产。如唐太宗时期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就是中国法治智慧中国法治践行在这方面的典型结晶。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搞权力制衡与监督制约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发明与专利。

 

三、“图强者必改革,改革者必变法”——中国法家思想文化的主流价值取向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中国法家思想文化的产生是与富国强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图强者必改革,改革者必变法,这是中国法家思想文化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主流价值取向,明显带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文化气韵。

唐代学者杜佑在《通典》中说:“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颎。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

战国时期的魏之李悝变法、赵之武灵王胡服骑射、秦之商鞅变法,宋朝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变法之目的全在富国强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设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紧接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仍然是“图强者必改革,改革者必变法”中国法家思想文化的传承与延续。

中国变法图强之路又往往与担当、奉献与牺牲紧密相连。商鞅、吴起皆因变法而献身,王安石因变法身后落骂名,张居正因变法身后家庭成员命运悲惨。正如因变法而献身的谭嗣同所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

 

四、中国传统与现实中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适应或相悖离相脱节的元素与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适应或相悖离相脱节的元素与价值取向,其实质就是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权利与义务的割裂——只要权力与利益,不要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是别人的。

同时,与“法律至上”法治精神相适应的就是“奉献至上”的德治精神,但在许多时候有人信奉的是以“索取至上”为核心价值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理想、信念、价值观的陷落是文化陷落的核心表现。

追求长治久安是任何一个国家亘古不变的遵循,所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廉洁勤政也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独有”。

相当一部分人的内心深处攀比的不是以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多少为光荣,而是攀比的是以捞取多少官帽多少金钱为能事。虽不择手段,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正因如此,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任务,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1、中国传统文化中与崇尚法治相反的最突出表现就是“权大于法”

有了国家就有了权力与法律这对孪生子,权力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法律离不开权力的执行。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央集权制的数千年实行,法律与权力的平衡砝码非常容易向权力一方倾斜,这就产生了“权大于法”。“权大于法”条件下,领导人的好恶有时可以决定一人一事的前途与命运,“编织关系网,营造小圈子,信奉潜规则”的“圈子文化”或“人情文化”由此应运而生。“权大于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的最大障碍。

2、等级观念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冲突(等级观念更多情况下与权力权威相联系的)

有的贪官进了监狱以后,有很多的忏悔与反思,但在讲到他面对各种法律、制度时,却是虚与委蛇,王顾左右而言,不言及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或以一句法治观念淡薄搪塞之,说到底就是执政者心中“高人一等”的心态作祟,因为中国古代就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3、过份强调“和为贵”(息事宁人、息讼宁人),必然与法律至上的相冲突,与公平正义的相冲突。

“和”固然为贵,但无原则的“和”或放弃对邪恶与违法乱纪行为的斗争的“和”,等于抹煞是非善恶的界限,表面上是一团和气,实际上是对权大于法,贪污腐败等恶行的纵容与默许。

4、运动式、刮风式的思维与实践

法教育搞了几轮,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出了许多问题。有的地方认认真真走过场、热热闹闹搞形式,视普法教育为儿戏,政府形象大损,法律威严大损。

5、偏德轻法

与过份讲求“和为贵”一样,有关道德教化的一些纪律规定规范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根本起不到教化引导作用。

6、以权术代替公信

有些执政者为了巩固已经到手的既得利益,工于“法、术、势”的心计,翻云覆雨,玩弄权力于掌股之上,政府少有信用可言,失去民心即成必然之势。

7、家庭不正之风

明朝的严嵩严世蕃父子前“腐”后继,皆成祸国殃民之罪魁。现今有些“老虎之家”成了“权钱交易所”,全家齐上阵,极大地毒化了党风、政风与民风。

8、缺少担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心态与“民不告,官不究”的惰政思维

面对邪恶与违法乱纪行为,有相当的人采取的是“明哲保身”之策。对于一般百姓或弱势群体来说,因为没有去和邪恶与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资本与势力,他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倒是有情可原,可怕的是那些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执政者也搞“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自然包括一些执政者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心态对某些邪恶与违法乱纪行为熟视无睹。对自己有好处就问,没有好处的就推、拖、等、靠,让邪恶势力坐大,让违法乱纪行为逍遥法外。

9、“圣君明主”与“清官廉吏”情结

中国古代圣君明主的魅力在其能主持公道正义,清官廉吏的魅力在其“廉洁”。“公生明,廉生威”,明主与清官的结伴而行,才有可能产生“海晏河清”的太平盛世。这是人们盼望“明主”“清官”的原因所在。在中国历史上,“圣君明主”出现是好事,但有时容易产生个人崇拜(在被崇拜者那里会产生“救世主”心态)。但个人崇拜与高度集权相融是把“双刃剑”,有时可以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发展,有时也可以对法治产生极大的破坏与阻挠。同时,“圣君明主”“清官青天”情结又易使一般民众产生依赖心理,只知享受“圣君明主”“清官青天”恩赐的“权利”与“自由”,而不知去如何发展延续这种“权利”与“自由”。我们需要的是执掌公共权力的优秀领导人相继相续不断产生且率先垂范的、公民人人参与的、汇集公众智慧与力量的、“法律至上”的社会风气与制度土壤。

人的觉悟有先有后。我们需要明主、清官在法治之路上的先觉先行,但我们绝不能让“明主”“清官”的孤军奋战,我们需要的是大多数公民在法治建设上的自觉自律,让“法律至上”成为公民社会的一种习惯与风气。因为单靠明主、清官的权威与人格魅力推进的法治建设,往往会陷入“人亡政息”的兴亡周期。

10、“不拿白不拿,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拿了也白拿”的恶劣风气

因为贪污腐败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塌方或陷落的情况,一些领导干部成了不正之风的始作俑者。因上行下效之故,所以在底层社会就会产生“不拿白不拿,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拿了也白拿”的恶劣风气。在这种习气的影响下,有的人为民时就会对公共资源贪婪挤占,一旦等到他为官掌管公共权力时不搞贪污腐败岂非咄咄怪事。

11、缺少感恩与珍惜

有好多石桥,过去桥头都立有修建记事碑,让后人铭记做善事是千古流芳的。但是好多修桥补路的记事碑却在文化大革命中当成“四旧”推倒砸毁。被康熙皇帝誉为天下第一廉吏的于成龙墓也被扒开,把殉葬之物卖掉。缺少感恩与珍惜,只会让人的自私贪欲无限膨胀;自私与贪欲的无限膨胀,必然导致对法律对规矩的蔑视;对法律对规矩的蔑视,又必然使人走向不归之路。

12、法不责众的无政府主义心态

湖北省某副省长“把社会不正之风非主流现象误认为是社会普遍主流潜规则”,也就是说大家都把政纪国法当成可有可无的“破窗”,不这样反倒成了异类,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法不现众的无政府主义心态是产生塌方式或陷落式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13、民愤舆论与法治思维的冲突

实践证明,中国历史上有时候民愤极容易形成对执法者的舆论压力,舆论压力之下往往出现不秉公执法的现象,法律的公平性受到很大冲击,法要么失之严,要么失之软。把民愤与舆论纳入法律执行,是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对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14、行侠仗义的江湖英雄情结

为朋友甘愿两肋插刀的行侠仗义的江湖英雄情结源于墨家,墨家强调的是帮困扶危济贫救急的天下大义(以天下人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为目标,在《水浒传》中又被改造为“替天行道”),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明显带有这种文化的印痕,因此非常有影响力。但江湖上的行侠仗义是在无视国家现有秩序前提下进行的(也可以说是一种无政府主义行为),所以,这种仅凭个人道德感情判断的思想与行为对法治建设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从另外的意义上讲,靠“江湖英雄”的单打独斗(即使这“江湖英雄”是正义与法律的化身)与靠清官的孤军奋战一样,忽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的巨大力量,即使能实现一时一地的安定平稳,但终究是无法继续的。同时,在有人成为“英雄”的同时,另外一些人就成为“英雄”施舍的对象。靠别人施舍的“权利”与“自由”同样也是无法继续的。

需要指出的是,站在国家秩序法律规范对立面上的、打着“替天行道”旗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江湖侠义英雄”,极容易滑向“黑社会”,甚至是邪教。

15、从“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到“放下屠刀,立地”的诈避心态

行侠仗仪的“江湖英雄”虽然站在现有秩序的对面,但仍然属于“人世”或“人事”的范畴,但佛教传入中国后,产生了一种“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与世无争的“色空”修行遵循。后来一些人为了逃避正义或法律的惩处,就把这个口号改造成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这些人看来,成了“佛”就与“人世”不再相关,因为人世的正义、法律对出家人是不具备制约力的。这种看似顺理成章的言行,实际上没有任何可靠性可言,因为谁也不敢保证“佛”不会再拿起屠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无视法律秩序的无政府主义一个变种。

 

五、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讲求信用、确保信用是法治经济的应有含义——信用的遵守必须依赖于法的强制。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前进的基石,是任何市场参与者(包括政府)都必须遵循的、法律与道德二者兼具的双重准则。

荀子正是看到了道德(礼义)遵守的不确定性,所以,将“刑法”的强迫强制性扩展到“礼”,以“刑法”的强制强迫来确保道德(礼义)的遵守。

荀子设计的“礼法并用、隆礼重法”的治国思想与“法律与道德二者兼具”的市场经济准则的不谋而合,这是今天中国建设法治文化、信用文化的最有力传统文化支撑。

 

六、“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

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由于中国当代法律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体现了维护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所以“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最集中体现。

荀子在论礼时,总是把“礼”与“义”联在一起。如《修身》篇:“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贵;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端悫诚信,拘守而详,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任。”《不苟》篇:“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

关于什么是义?荀子在《王制》篇中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也就是说“义”的根本在“兼利天下。”这与《太公兵法》所讲“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完全一致。“义”用今天的话讲就是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与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兼利天下”或“同天下之利”。按照荀子与姜尚的理解,“兼利天下”或“同天下之利”既是 “法治”层面的目的与要求,也是“德治”层面的目的与要求。

荀子认为正确处理“义”与个人之“利”的关系的准则是:“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也就是说“兼利天下”是一切法律、道德行为的首选。“兼利天下”之常态是利人与利己兼具,最高境界是“舍生取义”,奉献甚至牺牲个人之利益来造福天下,这就是“奉献至上”。

“舍生取义”“奉献至上”也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一个鲜明特征。商鞅、吴起、韩非、谭嗣同等人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王安石、张居正等人则落下无数骂名。以谭嗣同之论最为著名:“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有之,请自嗣同始!”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奉献至上”则是德治精神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理应成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至上”、“奉献至上”集中到一点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就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如果说“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融相济在文化层面的标领,那么就可以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融相济是“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在法治层面的立范。做不到“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

 

七、文化是凝炼的风气,风气是流动的文化——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重在培育公民个体依法做人做事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与国家机关、社会群体依法凝聚力量、释放力量的风气风俗

 确立“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作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主轴与总体导向,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力至上、金钱至上与个人至上。“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劝学》篇)与建设法治国家一样,法治文化不是自然而然形成,而是需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培育扶持。

荀子指出人的可贵之处在于能群,如何把“群”的力量调动起来发挥出来,主要的手段就是“隆礼重法”。在“隆礼重法”的运作过程中,还有一些中间地带,这就是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发挥重要作用的区域。“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荀子《劝学》篇)“靡”是什么?就是一种文化一种风气(风俗、习俗)。

美国当代著名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中评论社会风俗时指出:“习俗在经验和信仰方面都起着一种主导性作用,……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是他的戒律。”

文化是凝炼的风气,风气是流动的文化。以文化人实际上就是风气化人。荀子在《儒效》篇中说:“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还必须着眼于“文化”与“风气”互为里表的宏观思考,让营造健康向上的法治文化与培育立党为公的党风、高效廉洁的政风、正直善良的民风互相促进,真正调动起广大公民与公务员参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的主动性、创造性。

根据一般的理解,风气更多的时候是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习惯,如政风、官风等,也包括社会群体及社会成员(公民个体)的思维习惯与行为习惯,如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等。民风、社会风气又称风俗习惯。国家机关、社会群体的风俗习惯与公民个体做人做事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心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在于培育依法做人做事的思维习惯与行为习惯,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群体而言在于培育依法有序凝聚力量、释放力量的风气或风俗。以“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为目标为原则的风气或风俗就是社会正气,反之就是不正之风。

1、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首先做到以“法律之文”开“法治之化”

以“法律之文”教化众人,必须具备“法律之文”这个首要条件。这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之文”即是指国家要制定包括法律条款、文本等法律典章体系。让“法律之文”发挥“法治之化”的作用,一是要公之于众,二是要夯实“教育先行、信用为要”这个基础。

荀子在《富国》篇中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就说,要坚持不懈地用法治宣传教育来培育法治理念、法治习惯。为了保证法治宣传教育行之有效,还必须对那些乱纪违法之人依法进行严厉管惩处。

从广义上讲,对乱纪违法之“诛”亦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被“诛”之人之事就是一种活生生的反面教材。言必信,行必果。所以,对乱纪违法之“诛”也是一种执法信用、执政信用。政府言而有信,法律定而有信,每个公民才可能视法律为高压电网,不能碰,不敢碰。

2、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必须坚持培育“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意识

坚持培育“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意识,就是要坚持培育“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的公民意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相统一”的公务员意识。

尽管中国传统法治的大前提是 “君上臣下”,“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一种不对应不统一的关系,但荀子仍然说:“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篇)现代法治条件下“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必须相对应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正是荀子主张的现代表达。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所适应的范围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也应包括那些不属于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社会团体,“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相统一”所适应的范围不仅仅是一般的公务员,更应包括那些国家(公共权力)机关。

不论是自律还是他律,任何一位公民都应养成“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的思维习惯,以指导自己的言行;不论是自我约束还是外在监督,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或任何一位公务员都应坚持用“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相统一”来对照反思自己所作所为的习惯,并使之成为一种风气、一种约定俗成。

3、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涵养立足国情、与时俱进,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胸怀与气度

荀子认为法治传统与法治现实之间的关系是:“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道过三代谓之荡,法贰后王谓之不雅。”(《王制》篇)《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没有这种胸怀与气度,建设法治国家就会输在目光短浅、输在墨守成规。

如,现在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善于依托这个平台,善于利用这个工具,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与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得益彰。

又如,文化的古为今用、洋为今用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法治文化与其它文化的关系。如佛教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佛教文化亦讲法度,即所谓佛法。不论现代法治之法还是佛之法度都是讲求规矩的,这一点是共同的。佛教信众首先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是公民就要以遵守国家之法为先,而绝不能以对佛法的遵守来代替对国家之法的遵守。不论遁入空门与否,只要违法犯罪那就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

4、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培育堂堂正正做人的醇朴底气、敢于担当勇于牺牲的浩然正气

一部中国法治变革史就是一部敢于担当勇于牺牲的奋斗史。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就是要有一股堂堂正正做人的醇朴底气,对于站在时代前列的开拓者与领导者就是要有一股敢于担当勇于牺牲的浩然正气。

有了堂堂正正做人的醇朴底气,才能有效克服团团伙伙的沆瀣一气,才能抵制缺少感恩与珍惜的“不拿白不拿,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拿了也白拿”无原则的恶劣风气,才能在歪风邪气面前保持清醒与镇定。

有了敢于担当勇于牺牲的浩然正气,执政者才能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的阴暗心态及“民不告,官不究”的惰政思维,才能“公生廉、明生威”,才能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让人民群众看到正义与法律的力量。

5、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融相济

根据“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融相济的要求,公民、公务员分别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与担当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还要养成“我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什么贡献”的思维习惯,而不是“我从国家、从社会那里索取了多少”。因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是靠奉献与付出推动的。

荀子在《富国》篇中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险)而百姓不一。”为了强化“‘我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什么贡献’,而不是‘我从国家、从社会那里索取了多少’”的思维习惯与风气,国家与社会必须对既能做到“法律至上”、“奉献至上”的公民依法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对那些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依法雷厉风行地进行批评、教育或惩罚,才能调动社会成员“法律至上”“奉献至上”的积极性主动性。若是离开法律另搞一套,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对乱纪违法之人进行表彰奖励,让乱纪违法之人逍遥法外,或者对“法律至上”“奉献至上”的社会成员进行打击压制,甚至让他们蒙冤入狱,结局只能是社会正气的沦丧,歪风邪气的横行。

必须指出的是法治与德治相济是必须的,但绝不能把道德判断与法律准绳不能混为一谈,建设法治国家不能以法压德,也不能以德压法。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偏德轻法”的思维习惯。

6、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坚持法律权威与适当差异相统一

荀子在《王制》篇中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接着用《尚书?吕刑》的话总结说:“维齐非齐”。权威的建立与实行必须以一定的差别差异为前提。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平等也不是绝对的平等,平等是相对于差别差异而言的,平等要靠一定的差别差异来实现。虽然韩非主张的、一味靠“法”“术”“势”的运作来强制推行法律有很大的不妥,但依法治国离不开一定的权威,没有一定的权威就做不到“令不行,禁不止”;没有一定的权威(适当集权),就不可能将事关全局的、长远的法律制度实施下去。“法律至上”就是法律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

显然这种权威是建立在领导人德才兼备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把树立权威与搞个人崇拜、搞玩弄权术严格区分开来。秦朝统一天下后,实行中央、郡、县三级行政管理模式,其后一直是治理中国两千多年的常态化制度。之所以一直实行到现在,原因就在保持了适当的差别差异,保持了中央与上一级的权威。

7、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培育善于接受监督与批评、闻过则喜的良好风气

切实有效的监督与批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荀子在讨论监督重要作用时曾借用孔子的话说:“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稷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札;士有争友,不为不义。”中国历史上又有比较成熟的谏议制度与御史监察制度可资借鉴,所以,必须努力培育接受监督与批评、闻过则喜的良好风气,而不是不讲原则的“一团和气”。接受监督与批评、闻过则喜既是着眼于国家民族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也是着眼于一个人的全部利益一生利益;既是一种法治素养的体现,也是一种养德修身的雅量。

8、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坚持培育“忠厚传家、诗书继世”的优良家风

康熙帝师、一代名相陈廷敬为官清廉,政绩卓著,为国之能臣、吏之楷模,备受后人敬仰。更为重要的是,陈氏家族明清两朝先后有38人做官,遍及全国14个省,历时260多年,没有一个贪官。直到今天老百姓仍然念念不忘、口口相传。中国自古家国一体,儒家总结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此所衍生的“忠厚传家,诗书继世”则是中国古代许多名门望族的共同遵守。我们今天要做的是赋予它新的内涵:“忠”即忠于正义忠于法律,“厚”即“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诗书继世”主要是指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忠厚传家,诗书继世”做基础,才有可能实现“家法”与“国法”的良性互动。

9、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必须坚持提升“慎众”与“慎独”相统一的人品素养与独立思考的人生判断

荀子“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的观点是讲不同的人际关系环境对人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是不同的。所以,他在《劝学》篇中指出:“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中正也。”这就是“慎众”之论。与之紧密相联的就是宋代大儒周敦颐所倡莲花“出于污泥而不染”的“慎独”之论。其实,“慎众”与“慎独”是相统一的。荀子的“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是对环境的主动选择——“防邪僻、近中正”;周敦颐的“出于污泥而不染”亦是在不能改变环境之时,而不与之同流合污的主动选择。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主动选择犹如逆水行舟,是战胜外部诱惑与战胜内心驱使的双重人生境界跨越,这就是荀子心目中大儒的形象。

“防邪僻、近中正”“出于污泥而染”的主动选择,必然要求人们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了独立思考的精神,才能逐步摆脱“圣主明君”及“清官廉吏”情结,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的主动权掌握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手中。有了“慎众”与“慎独”的独立思考精神,才能认清“敢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与不分青红皂白“行侠仗义的江湖英雄情结”的区别,依法冷静表达合理诉求、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利人利己”得兼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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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从“隆礼”与“重法”相融 到“法律至上”与“奉献至上”相济 ——浅论荀子治国思想传承与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建设发布于2023-03-19 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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