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时代的陋习之一,由于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较为流行,导致女子成为附庸。很多贫穷的家庭实在过不下去了,会选择将女儿送给他人做童养媳,这种事情自周朝便已出现,清朝时期更成为了普遍的社会现象。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很流行。童养媳是由于父母家贫穷无法养活那么多的孩子,在那个重男轻女的年代,女儿首先成了为家庭付出的牺牲品,被卖到别人家做了童养媳,等童养媳达到成婚年龄的时候,就嫁给自己的儿子

  婆家人养育女婴、幼女,待到十四、五岁,就让她同儿子“圆房”。众所周知,大多数有童养媳的家庭都不把她们当自己人看,有的甚至被虐待,最后死的很惨。童养媳婚姻,在事实上是依附于买卖人口而成立,她们在整个家庭当中是没有地位的,几乎等同于女佣,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甚至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

 古代的童养媳几乎都比婆家的丈夫要大一些,有的甚至童养媳已经是大姑娘了,丈夫可能还是孩子。而且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所以也就注定了之后的婚姻生活是个悲剧。

  童养媳制度在后来渐渐的被人们所唾弃,因为当时西方的各种观念传到了东方以后,人们开始渐渐的提倡女权意识,将女性地位提高。童养媳作为压迫女子的典型制度,当然也就遭到了抨击,后来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童养媳制度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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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古代童养媳的悲催生活:一生处于压迫之中发布于2021-07-11 15: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