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筮视域下文本之象、数、理的内在关联与学解释旨归

朱子重新确立《周易》文本的性质,主张《易》起源于卜筮,是卜筮之书。圣人作《易》是迎合了当时社会卜筮之需求。也就是说,因有卜筮之活动,而有《易》文本形成。然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易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即在卜筮《易》文本的形成过程中,象、数、理之间关系如何?圣人如何理解象、数、理在文本中的地位?朱子以哲学家、易学家的独特眼光回应了这个易学史上的古老问题。

 

朱熹之前,易学家们曾以不同的方式探讨过这个问题。《易传》提出了“观象系辞”和“立象尽意”的观点,凸显了“象”和“意”在易学文本中的地位,并以此形成了易学史中象数与义理两派。北宋刘牧提出先数后象的观点,他说:“原其本,则形由象生,象由数设。舍数无以见四象所由之宗矣。”数先象后学说为河洛之学奠定基础,即由河洛之数而成的河图洛书,是圣人画的依据。邵雍则提出先数后象的观点,他认为:“太极,一也。不动生二,二则,神生数,数生象,象生器。”先数后象的思想,成为邵雍先天之学和建构宇宙象数模式的前提。而张载提出了先气后象、然后有理的观点。他说:“有气方有象,虽未形,不害象在其中。”“天地之气,虽聚散、攻取百途,然其为理也顺而不妄。气之为物,散入无形,适得吾体,聚为有象,不失吾常。”程颐则认为,先有理,后有象与数:“有理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易因象以明理,由象而知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到了南宋,朱子继承了程氏,提出了先理、后气、后数的观点。他说:“有是理,便有是气,有是气,便有是数。盖数乃是分界限处。”

 

此“理”与张载之“理”不尽相同,不是事物变化规律,而是形而上的、不可感知的宇宙本体。此理也称太极。“太极即理”,天地万物始于太极之理,“太极只是天地万物之理。在天地言,则天地中有太极。在万物言,则万物中各有太极。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此“气”是形而下的、可以感知的自然气象。气分阴阳,阴阳变化生成天地万物,天地万物皆由阴阳气构成。“天地初间只是阴阳之气,这一个气运行,磨来磨去,磨得急了,便拶许多渣滓,里面无处出,便结成个地在中央。气之清者,便为天、为日月、为星辰,只在外,常周环运转。地便只在中央不动,不是在下。”因此,天地间无非阴阳而已,“天地之间无往而非阴阳,一动一静,一语一默,皆是阴阳之理,至如摇扇便属阳,住扇便属阴,莫不有阴阳之理”。

 

理与气的关系,从起源层面看,逻辑上理先气后。“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理为形上,气为形下,“理形而上者,气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岂无先后!理无形,气便粗,有渣滓”。而从现实层面看,则理气不可分,“理未尝离乎气”。他说:“此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然理又非别为一物,即存乎是气之中。无是气,则是理亦无挂搭处。”故朱子提出“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的观点。

 

此“数”是气之分界,气有阴阳,则以奇偶数区分之。如他说,“盖所谓数者,祇是气之分限节度处,得阳必奇,得阴必偶,凡物皆然”,他以雪片和龟背数说明之。“有是理,便有是气,有是气便有是数。盖数乃是分界限处……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自然如此,走不得。如水数六雪花便六出,不是安排做底……古者用龟为卜,龟背上纹中间有五个,两边有八个,后有二十四个,亦是自然如此。”因此,理、气与数的关系,虽然从逻辑上看,是理、气、数有严格区分,但是从现实层面看,则是三者密不可分。理气不可分,“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气数也不可分,气以数区分。

 

《周易》是模拟天地自然的产物,圣人法阴阳之理而画卦爻符号,然后系之以文辞,就形成了《周易》文本。依朱熹之见,其易学中理、象、数的关系,与自然界完全一致。《周易》文本形成,按照先后次序,则是理、象、数。易理对应自然之理,“气”对应易象,自然之数对应易数。如他指出:

 

易初未有物,只是悬空说出。当其未有卦画则浑然一太极,在人则是喜怒哀乐未发之中。一旦发出则阴阳凶,事事都有在里面。

 

圣人作《易》之初,盖是仰观俯察,见得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有是理,则有是象,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

 

易理是《周易》文本所表达的天地万物之理。圣人仰观天文,俯察地理,远取诸物,近取诸身,发现天地万物,无非一阴一阳之理,以此阴阳而画卦作《周易》。故易理即阴阳之理或阴阳之,也就是“未有卦画,则浑然一太极”,易理与自然之理等同:宇宙之间最普遍原理是一阴一阳,“一阴一阳之谓道”,而《周易》文本最基本的符号也是阴阳,八卦六十四卦卦象符号皆由阴阳符号构成。“圣人因之而画卦,其始也只是画一奇以象阳,画一偶以象阴而已。”故《周易》文本以符号的形式再现了自然界阴阳之气,在这个意义上,《周易》中的阴阳符号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和客观性。

 

朱熹接受了邵雍“加一倍法”的说法,认为圣人画卦是依据自然界的象数,按照自然的次序推演出卦象符号,即由一阴一阳推出三画之卦,再由三画推出六画之卦。他特别强调了客观自然象数次序在画卦中的作用和圣人不假思索的悟性。

 

圣人当初亦不恁地思量,只是画一个阳,一个阴,每个便生两个。就一个阳上又生一个阳,一个阴。就一个阴上又生一个阴,一个阳。只管恁地去,自一为二,二为四,四为八,八为十六,十六为三十二,三十二为六十四。既成个物事,便自然如此齐整,皆是天地本然之妙元如此。但略假圣人手画出来,如乾一索而得震,再索而得坎,三索而得艮。坤一索而得巽,再索而得离,三索而得兑。初间画卦时也不是恁地。只是画成八个卦后,便见有此象耳。

 

朱子理解的易象是以自然之象为模本,象是圣人模拟万物形状、外貌、性质、道理等而形成的易符号,他说:“因观天地自然之法象而画,及其既画也,一卦自有一卦之象。象谓有个形似也,故圣人即其象而命之名,以爻之进退而言,则如《剥》《复》之类,以其形之肖似而言,则如《鼎》《井》之类。此是伏羲即卦体之全而立个名如此,及文王观卦体之象而为之《彖辞》,周公视卦爻之变而为之《爻辞》,而吉凶之象益著矣。”易象是符号,反映了易理,也具有普遍性与抽象性,故能弥纶天地阴阳之道,“盖所谓象者,皆是假此众人共晓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盖文王虽是有定象,有定辞,皆是虚说此个地头,合是如此处置,初不黏着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无穷之事,不可只以一事指定说。他里面也有指一事说处,如‘利建侯’‘利用祭祀’之类。其他皆不是指一事说。此所以见易之为用,无所不该,无所不遍,但看人如何用之耳”!

 

易数,也是阴阳节度分界。“盖所谓数者,只是气之分限节度处,得阳必奇,得阴必偶,凡物皆然,而《图》《书》为特巧而著耳。于是圣人因之而画卦,其始也只是画一奇以象阳,画一偶以象阴而已。但才有两,则便有四;才有四,则便有八;又从而再倍之,便是十六。盖自其无朕之中而无穷之数已具。”

 

按照朱子的理解,有阴阳构成易象,则有易数。以象数而作文辞。故《周易》文本中理、象、数关系与自然界完全一致,一方面,理、象、数有先后,即先有理后有象有数,以理而作象数;另一方面,三者不可分。他说:“季通云:‘看《易》者,须识理、象、数、辞,四者未尝相离。盖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数。有理与象数,便不能无辞。《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有自然之象,不是安排出来。’”

 

但朱熹认为《周易》之根本是“理”,除了个别易辞是就某事而言,剩余的大部文辞,与象数一致不二,皆为虚设之理,具有抽象意义,非言具体事物。故他专门对于易“理”的属性及其与事物关系作出解释:

 

圣人作《易》,只是说一个理,都未曾有许多事,却待他甚么事来揍。所谓“事来尚虚”,盖谓事之方来,尚虚而未有;若论其理,则先自定,固已实矣。“用应始有”,谓理之用实,故有。“体该本无”,谓理之体该万事万物,又初无形迹之可见,故无。下面云,稽考实理,以待事物之来;存此理之体,以应无穷之用。“执古”,古便是《易》书里面文字言语,“御今”,今便是今日之事。“以静制动”,理便是静底,事便是动底。

 

也正因如此,《周易》可以应对和解释世界上一切事物。如同一面镜子,可以照所有事物,因此学者当从“假托说”和“包含说”的角度解释易文本:“易如一个镜相似,看甚物来,都能照得……须知得他是假托说,是包含说。假托,谓不惹着那事;包含是说个影象在这里,无所不包。”

 

总之,在朱子看来,《周易》象、数、辞、理,起源于卜筮中,故在卜筮活动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意义。象本于万物之象、阴阳之理,是阴阳万物之符号,却在筮占中形成,是筮占之象,蕴含阴阳吉凶之理。筮占更多的是象占,有象,筮占活动才能得以完成。数法于自然,象数一致,表达阴阳之理,也是筮占产物。不仅卦象形成表现为数的增值,筮占活动也依赖数的推演,数在卜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辞是观象而系,表达象的意义,是筮占之辞。理存在于象、数、辞之中,是万物阴阳消长、吉凶之道。《周易》之所以能够预知吉凶,关键在《周易》乃圣人模拟万物之阴阳理而成书,故《易》之象数和因象数而系辞皆有阴阳之理。他说:“圣人系许多辞,包尽天下之理,止缘万事不离乎阴阳,故因阴阳中而推说万事之理。今要占考,虽小小事都有。”因此,通过解释卜筮视域下象、数、辞,推说万物之理或圣人之意,是朱子易学解释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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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朱子对四柱八字命理之周易》卜筮性的重新确立及其解释学意义(二)发布于2021-04-23 14: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