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药品注册管理

4.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药监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5.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6.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注】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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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审评审批-11)发布于2024-03-21 1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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