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公告的发布权限

  1.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

应当及时发布

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情形

应当定期发布

对药品的评价抽验,应给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

  2.省级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及时通过国药监督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药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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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质量公告-2)发布于2024-03-21 15: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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