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检查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3.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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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1)发布于2024-03-21 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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