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
卫建委、国药监部门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2)“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
“单独论证”。
  【
】急救、抢救用药除外。
  (3)
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从基本目录中调出情形对比表

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16X

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
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部门明确规定
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①药品标准被取消
②国药监部门
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③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经评估不宜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④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
替代

  【关键词1】不纳入:濒危、保健易滥用、非首选、不良反应停产。
  【
关键词2】调出情形:取消、撤销、不良反应不适宜、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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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3)发布于2024-03-21 16: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