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建委、国药监部门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2)“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注】急救、抢救用药除外。
(3)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从基本目录中调出情形对比表
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 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16X |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 ①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
【关键词1】不纳入:濒危、保健易滥用、非首选、不良反应停产。
【关键词2】调出情形:取消、撤销、不良反应不适宜、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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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3)发布于2024-03-21 16: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