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1.在保护期内的品种国家局将提前终止保护,收回其保护审批件及证书的情形:
(1)保护品种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的。
(2)保护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或注销的。
(3)申请企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保护审批件及证书的。
(4)保护品种生产企业主动提出终止保护的。
(5)累计2年不缴纳保护品种年费的。
(6)未按照规定完成改进提高工作的。
2.已被终止保护的品种的生产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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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发布于2024-03-21 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