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日知 乐儿
2月15日,正值除夕之夜,举国狂欢之际!
陕西汉中南郑县35岁无业男子张扣扣却干了件大事,为报22年前的啥母之仇,他也过年也等不得,涉嫌杀死3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另一名重伤者经送院抢救后不治。
行凶后,张扣扣行凶后一度逃离现场,2月17日早上,向当地警方投案自首。
所谓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样的事在古代也司空见惯,历朝历代都有。
追溯历史,在古代,如果杀人案上升到为母复仇、为父复仇层面,也就是“刺死辱母者”“为父母复仇者”,基本上都会得到地方官甚至皇帝宽恕、减刑乃至免罪都是标配处理方法。
当然,这样的事,和今天一样,在定罪性质上,也会引发一场朝廷大争议。
当时,案情和张扣扣杀人大致相似,具体案情如下:
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
后来,徐元庆亲手杀掉仇人,把自己绑到了官府自首。
大诗人陈子昂,当时做谏官,专门给皇帝提意见的,给皇帝上《复仇议状》一疏,提出:
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
所以,他建议处徐元庆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为“烈士”,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典,永远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一部分。
100年过去,大文学家柳宗元,当时任礼部员外郎,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副部长,应该是专家了,不同意陈子昂的看法,还写了一篇《驳复仇议》,穿越时空都要和陈子昂开撕,还被当今人们誉为“穿越时空的撕逼者”。
柳宗元认为:
陈子昂提议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徐元庆报杀父之仇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时隔不久,唐宪宗元和6年(公元811年),12岁的男孩梁悦,为了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
因为涉及到“礼”和“法”,在定罪性质上引起较大争议,轰动朝野,以至于不得不交由朝庭圣裁。
于是,唐宪宗专为此下诏廷议,其诏曰:
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
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
大文学家韩愈,刚刚升任尚书职方员外郎,相当于现在国务院的一个副司长,为此写了篇《复仇状》说,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杀或赦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尚书省经过辩论,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投狱请罪,特敕免死,决杖一百,发配循州。
此后,韩愈建议形成通例,替父报仇可免一死,不免于流放之刑。一直到明朝都是如此。
这场延续100多年的撕逼大战,如今已过去1000多年了,但是,争议之焦点无非还是“法”与“道德”的争论。
一般认为,古代社会是一个没有法治而是人治的社会,尤其是电视剧武侠小说看多了,这个印象会特别强烈。
其实,看看他们之间的争论,并非如此。
其实,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到唐朝已达到完善水平,据考证,英国近代的法律,很多都是抄袭《唐律》的!
当然,看今人之文章,其实也没有超越陈子昂、柳宗元、韩愈的思想和智慧,特附三篇文章,大家可参阅!对于他们的观点,你有什么真知灼见呢?
附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
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然而邪由正生,理必乱作。
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必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
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
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
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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