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1.
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注册证》
  2.
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经营许可证》;
  4.
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职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注1】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事项

逐步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1)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
(2)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由“省级药监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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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2)发布于2024-03-21 16: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