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注册证》;
2.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经营许可证》;
4.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职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注1】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事项
逐步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 (1)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 |
由“省级药监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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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2)发布于2024-03-21 16: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