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到举报,x公司可能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要求x卫计局予以查处。x卫计局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其只是开展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的理疗服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以能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疾病为由,进行拔罐、针刺放血等。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未进行诊疗活动的诉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拔罐,行政诉讼,中医诊疗,针刺,放血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周某行于2018年6月5日向x卫计局投诉举报其本人和周某战在x公司刺血拔罐,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痛风等疾病,该公司可能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要求x卫计局予以查处。2018年6月11日,x卫计局对x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8年6月13日,x卫计局向原告冯某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018年8月23日,x卫计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为罚款100000元。同年8月29日,x卫计局向原告送达上述告知书。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x卫计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表示不要求听证。原告不服处罚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x公司在x市x区开展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的理疗服务。2018年6月5日,x卫计局根据群众周某行、周某战等人举报,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周某战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且其是到原告处接受理疗服务的,而不是针刺放血,周某战的照片没有放血痕迹,很有可能是拔罐留下的痕迹;周某行的笔录与证据也不能一一对应,其也只做了拔罐项目,并没有进行放血治疗;陈某虹只是在原告处进行了拔罐;服务记录表不全是总店的记录,还包括八家加盟店的服务情况,而且只是一个记录,上面没有客户的签字,并不能证明原告非法行医,其中陈某虹的记录也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原告有放血项目;金某敏只是参加了体验活动,没有进行诊疗活动。

原告认为,原告严格按照所在公司经营范围开展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和理疗服务,国家应鼓励发展和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配图,与正文无关

三.被告观点

本案中周某战等人所述及原告服务记录表中多处记载的“肝区出泡”“肺区出泡”“排出黑血块”等事实均证实了原告实施了以上批复中所述的使用器械进行拔罐、针刺等中医诊疗活动。原告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原告在申诉、辩解时向x卫计局提出的辩解没有任何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x卫计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x卫计局接到群众反映后,经调查询问,于2018年6月5日对原告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18年8月13日调查终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18年8月23日进行合议。2018年8月31日原告提出口头申辩;2018年9月3日经复核认定原告的申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申辩不予采信;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原告与被告

原告冯某,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

五.庭审意见

x卫计局作为本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原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对原告未进行诊疗活动的诉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而原告非医师行医时间超过14个月,不足15个月。故x卫计局对原告处以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原告处罚偏重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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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行政诉讼:不得用理疗服务的名义,利用拔罐针刺放血实施中医诊疗发布于2021-05-24 13: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