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汉学专辑

佐佐木研太(东京学艺大学研究员)



一、问题的源起

 

史记》所记载的战国记事,多是直接引用先前的战国故事编辑而成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最典型的例子是,《史记·韩世家》中,除去《说苑》一例外,其余皆是基于《战国策·韩策》的内容而来的[1]。韩世家与其所引的韩策,其内容基本相同,但其中一点有较大区别,即韩襄王的公子“几瑟”的境遇[2]。文献中几瑟的经历可简要叙述如下:身为韩襄王公子的几瑟离开母国韩国,来到楚国居住。楚、秦欲将他拥立为韩国君主,但最终韩咎继承了襄王的王位。这是公元前300年左右的事。

 

几瑟在楚国时的境遇,如我接下来要说的,虽然韩世家直接将幾瑟记为“质”,但韩策中却并没有明确的幾瑟在楚国“成为了质”这样的记载。那么,关于幾瑟所在的楚国、其母国韩国、以及两国周边列国关系的文献中出现的“质子”究竟是谁?在这一问题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其所述理论本身也是很不明确的。

 

笔者此前曾对《战国策》中出现的“空质·虚质”进行研究,明确了战国时期“质”的实质是:质子所在的国家在其母国君权更替时,助推其继承君权,从而干涉该国内政,继而通过新君这一媒介,为本国获取更多有利条件的一种方法[3]。故战国时期的“质”绝非所谓的“人质”,其功能一方面是保证质子能够继承君位,还为了保证出质国能够得以存续。

 

在确认了战国时期“质”的功能的前提下,笔者将针对《韩策》和《韩世家》中共有的“质子”记载,对此前的解释逐一验证,通过把握“质子究竟是谁”这一问题,尝试复原战国时期“质子”的特质及这一现象的深层内涵。对复原出的“质”的模式的认识,可以作为考察诸文献中出现的“质”的可信性的重要指标。(例如记述是否正确,是否为后世疑托等)

 

二、“质子”的解释的验证

 

首先,将出现“质子”这一表述的,记载着有关韩襄王王位继承所造成的韩国国内多方对立情况,以及列国企图插手韩国王位继承的情况的资料列举如下。

 

《战国策·韩策二·谓新城君曰》

 

谓新城君曰:“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几瑟也,公何不为韩求质子于楚?楚王听而入质子于韩,则公叔伯婴必知秦楚之不以几瑟为事也,必以韩合于秦、楚实矣。秦、楚挟韩以窘魏,魏氏不敢东,是齐孤也。公又令秦求质子于楚,楚不听,则怨结于韩。韩挟齐、魏以眄楚,楚王必重公矣。公挟秦、楚之重,以积德于韩,则公叔、伯婴必以国事公矣。”

 

《史记·韩世家》襄王十二年

 

苏代又谓秦太后弟琇戎曰:“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虮虱也,公何不为韩求质子于楚?楚王听入质子于韩,则公叔伯婴知秦楚之不以虮虱为事,必以韩合于秦楚。秦楚挟韩以窘魏,魏氏不敢合于齐,是齐孤也。公又为秦求质子于楚,楚不听,怨结于韩。韩挟齐魏以围楚,楚必重公。公挟秦楚之重以积德于韩,公叔伯婴必以国待公。”

 

明显可以看出,除过听话人从新城君变成了秦太后的弟弟芈戎[4]之外,二者内容几乎是相同的,无疑是韩世家直接引用了韩策的故事。此外,韩世家在苏代的进言之后加了一句:“於是虮虱竟不得归韩。韩立咎为太子。”表示由于苏代的进言,导致几瑟未能返回韩国,这取决于司马迁对韩策内容的理解,我们暂且抛开,仅从文面上的意思来理解这段话。

 

进言的内容围绕韩与楚对“质子”的处理方法,提出对新城君而言,这种流动的国际关系是很有利的。发言者起先说“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虮虱也”,认为韩国国内对于秦楚联合支援几瑟,意图将他送回韩国一事表示忧虑。而新城君若在此时请求楚国归还质子,无论楚的反应如何,对他都是有利的。这是他进言的中心意思。

 

究其理论依据,文中指出,新城君求质子于楚,倘若楚将质子归还韩国,韩国便会认为秦楚并无让几瑟即位的意图,从而与秦楚联合。若秦楚韩三国联合,则魏国不得不背离齐国,齐国便会遭到孤立;倘若楚国不愿归还质子,则韩国必会憎恨楚国,与齐魏联合抗楚。如此楚会重用新城君,韩也会臣服于新城君。

 

以上论述的问题在于,“求质子于楚”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求楚国归还“韩国送往楚国的质子”,还是要求楚国“向韩国送一名质子”。以及与之相关联的,①本就害怕几瑟归来的韩国,便会判断秦楚并无让几瑟即位的意图,与②“若楚不归还质子则韩必怨楚”这两个理论。要明白这些理论,就必须在明确战国时期“质”的功能的前提下,先弄明白“质子究竟是谁”这一问题。那么下面,本文将针对此前学界对“质子”的各种见解,逐一讨论其解释的妥当性。

 

单纯地来考量,内容几乎相同的《韩策》和《韩世家》的记事中,表达着相同的理论。那么我们可以将《韩世家》的注直接援用到《韩策》的解释中。即:

 

(1)“质子即几瑟”一说[5]

 

其根据为,司马贞《史记索隐》和张守节《史记正义》中,将韩世家里的“质子”注为几瑟。而在韩世家中,确有足够的能将“质子”解释为几瑟的理由。这段记事的前文中有:

 

十二年,太子婴死。公子咎·公子几瑟为争太子。时几瑟质于楚。

 

故而能将几瑟作为此处的“质”。《索隐》《正义》中注曰“质子即几瑟”,即是从“时几瑟质于楚”而来[6]。

 

然而,将几瑟作为“质子”有些勉强之处。如我在其他文章中[7]明确的,战国时期的“质”是濒临存亡危机的国家为了得以存续,将后继者作为媒介派遣至强国,从而与其结盟的一种外交措施。对于接纳质子的国家而言,是通过在君权更替时助力质子即位,从而进行内政干涉的大义。那么如果几瑟为“质子”,即作为襄王的子嗣被派往楚国,那么“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虮虱也”这句话,与韩国国内害怕秦楚送还几瑟这一状况明显不一致。

 

而《韩世家》中出现了“时几瑟质于楚”和“几瑟亡在楚,楚王欲内之甚”这两种相矛盾的记载。接着,我们将目光转向《韩策》,几瑟至楚的经过则散见于文献各处。即:

 

齐师果入。太子出走。(韩策二·公叔与几瑟争国中庶子强)

 

齐逐几瑟,楚善之。(韩策二·齐明谓公叔曰)

 

今几瑟亡之楚。楚又收秦而复之。(韩策二·几瑟亡之楚)

 

几瑟亡在楚。楚王欲复之甚。(韩策二·冷向谓韩咎)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明确看出,几瑟是在与公叔伯婴展开的政权斗争中,被公叔依靠齐国驱逐出韩,流亡到了楚国,而并非是作为“质”被派遣到楚国的[9]。从《会注考证》开始,的确有一派学说根据《韩策》的记载,对《韩世家》中的“时几瑟质于楚”进行否定,主张几瑟是流亡至楚国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然而,这里的“质子”究竟是谁?具体谈及这个问题的却并不多。在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

 

(2)“质子为楚王之子”一说

 

于鬯说:“质子,质楚王之子,而韩世家索隐·正义并误以质子为几瑟。不知以策考之,几瑟质尚在前,此时亡走入楚,非为质也。”[10]反驳了《索隐》《正义》中根据“时几瑟质于楚”得出的“质子即几瑟”的结论,提出质子实为楚王的儿子。那么《韩策》中的“求质子于楚”,即可解为新城君向楚国求一公子作为质子入韩。楚国放弃拥立几瑟的理由无疑是这一质子的存在。从“质”的功能上来看,正因为楚国顾忌在韩质子的安危,才无法做出拥立几瑟这种违背韩国意愿的事,除此之外别无他解。这里便体现出“质”被受质国用来牵制出质国各种行为的功能。然而,这种功能与我们研究《战国策》“空质”所明确得出的,“‘质’是受质国通过助力质子即位,从而在国家关系中获利的一种支配别国的方法”这一功能是不相符的。而若将“质子”解为楚国公子,则“质”的功能可解释为:受质国将质子控制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来牵制出质国,目的是促使其作出对本国有利的行动。这两种观点显然是不相符的。

 

这样一来,若将“求质子于楚”的意思理解成求一楚国公子入韩的话,秦楚无意让几瑟即位这一判断,与战国时期“质”的功能二者相矛盾。而出、受质的方向则成了楚出韩受,而非韩出楚受。那么,如上文所明确的,从韩至楚的“质子”并非几瑟,那就必定是其他韩国的公子。即

 

(3)“质子为几瑟以外的其他公子”一说

 

杨宽先生在研究《韩策》问题时说:“据此可知,《韩世家》谓‘时几瑟质于楚’不确,时韩别有质子于楚,非指几瑟也。[11]”虽然他只是说“据此可知”,并没有展示理论依据,但我基本上是支持他的说法的。因为如上所述,迄今诸说无论将质子作为几瑟还是楚国公子,都很难成立。而且在《韩世家》的文章构成中,苏代关于向楚求质子能够获利的发言之后,便是“於是虮虱竟不得归韩。韩立咎为太子。”证明芈戎求质子归国的进言成功,楚国将“质子”归还韩国,但几瑟却并未得以回国。司马迁将《韩策》中求楚归还的“质子”理解为几瑟之外的他人,这种判断是唯一与情况相吻合的。

 

以上总归说明了,几瑟是在韩国国内势力斗争中失败亡命至楚,而在楚国作“质子”的并非几瑟,而是韩国的其他公子。而究竟是楚国已接受韩国某公子为质子之后几瑟才亡命至楚,还是在几瑟至楚后韩国硬要将后嗣作为质子送往楚国?鉴于资料有限,二者的先后关系我们无法判明。如我后面要说的,按照当时的惯例,受质国有义务在君权更替时助力质子即位(成为内政干涉的大义),我认为韩国是为了防止几瑟复国,故意向保护几瑟的楚国派送质子的。即便如此,楚与秦仍然坚持支援几瑟的态度。从“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几瑟也”一句中,便可看出韩国国内对楚国的不信与不安的表现。

 

如上所述,《韩策》的“质子”为几瑟之外的其他韩国公子,那么我们就不得不研究此人究竟是谁。“质”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保证质子能够即位。那么,此处的“质子”应为韩襄王的继承者。继承襄王王位的是韩咎。他在即位前的足迹虽说不甚明确,但《战国策》中有疑为他当时在楚为质子的记载。即《韩策二·韩咎立为君而未定》中:

 

韩咎立为君而未定也。其弟在周。周欲以车百乘“重”而送之,恐韩咎入,韩之不立也。(“重”为衍字)

 

韩国君权更替之际,周欲拥立韩咎的弟弟,害怕韩咎先一步进入韩国导致拥立行动失败。这里有“恐韩咎入”,可以说明韩咎是从他国返回韩国即位的。屡次引用的“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几瑟也”的韩国国内情况中没有出现韩咎的名字,也可以佐证韩咎此时是身在国外的[12]。这些资料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出韩咎在归国之前身在何处,又是怎样的处境,但从战国时期“质”的功能来考虑的话,将在楚为质的韩国公子,视为已经明确是从他国返回韩国继承君位的韩咎,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讨论可以明确,在楚怀王晚年,韩襄王公子几瑟与韩咎两人到楚国,一为亡命,一为质子。前文所引《韩策》记事中的进言,即是在这种特殊的状况下,能够通过向楚求韩质子归国来获得功利的。

 

那么在本章的最后,我们再来确认一下,韩判断秦楚并无让几瑟即位的理论依据。如果楚国应韩国的请求将作为质子的韩咎归还韩国,则几瑟只得继续待在楚国。这能成为秦楚无意让几瑟即位的明证,但同时秦国想要拥立几瑟的意图也完全落空了。再者,若“质子”为韩国其他公子,则第二句进言的意思也明确了。“楚不听,怨结于韩。”如果楚国没有听从秦国的请求,身为后嗣的韩咎无法归国,韩国的君位继承出了差池,韩自然会对楚生怨。

 

三、几瑟与质子的境遇差异

 

根据以上考察,楚一方面支援并收留了在政斗中败逃而来的几瑟,另一方面接受了韩公子韩咎作为质子。楚国接受质子,是因为统治层的一部分人判断将来可以通过质子,对韩国君位继承进行大义的内政干涉,从而在对外关系中获利。虽然其目的之一是在对韩关系中获得优势,但一面与秦一同支援败逃而来的几瑟,另一面又接受并款待韩国质子,这两种完全不一致的立场和应对方式,或许也是怀王晚年楚国内政治混乱的一种反映[13]。即便如此,别国干涉君位继承这种形态,包括“支援亡命公子”和“质”,在同一时期并存于韩楚两国关系中。这对考察战国时期的国家间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之前所明确的[14],拥立因内乱等原因亡命的“在外公子”,从春秋时期开始就是保证国家存续的基本形态。战国时期也有:

 

十一年,王召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史记》赵世家)

 

十八年,秦武王……死。赵王使代相赵固迎公子稷于燕,送归,立为秦王,是为昭王。(同前)

 

这是作为列国间针对君位继承的救援活动而展开的。但是,为了国家存续而容许别国介入本国君位继承的这种形态,同时也导致了一些与诸侯国本来的目的相脱离的行动,即其他国家这种保护并拥立其他来到本国的公子来干涉君位继承的行动。例如春秋中期《左传》文公十四年中:

 

文公卒。邾人立定公。捷菑奔晋。六月,同盟于新城,从于楚者服,且謀邾也。……晋赵盾以诸侯之师八百乘,纳捷菑于邾。

 

文公死后邾人立定公即位。而晋国则拥立来晋的捷菑,并发动了军事行动,对并无混乱的邾施加了诸侯国连带的军事压迫,借此促使捷菑上位。晋国此次针对君位继承的介入行动明显不是为收拾混乱保证国家存续而进行的。这种助力在外公子即位的形态,多数是伴随有军事行动的,而春秋中期开始,其方略更是发生了质变,即以即位的新君为媒介来获取其国家的实际支配权。鉴于在外公子几乎都是在国内政斗中败逃他国的,此类拥立行动必然会伴随着军事压制。而对于君位继承被干涉的国家而言,该公子也并非就一定是国家所中意的继承人。

 

另一方面,“质”作为春秋至战国国家间结合的一种方法,到了战国时期反而成了一国直接参与他国君位继承的形态。虽然战国时期的“质”是春秋时期在外公子即位的发展形态,但此时这两种形态也是并存的。能展现这种并存最明显的一例是:

 

惠施为齐魏交,令太子鸣为质于齐。王欲见之。朱仓谓王曰:“何不称病。臣请说婴子曰,魏王之年长矣,今有疾。公不如归太子以德之。不然,公子高在楚,楚将内而立之。是齐抱空质而行不义也。”(鲍彪校《战国策·魏策二·惠施为齐魏交》)

 

魏国为与齐国修好将太子鸣为质送往齐国,但同时楚国意图拥立公子高来干涉魏国君位继承。在这种状况下,若楚立公子高,齐国作为受质国坐视不管的话,就会被看做是“不义之举”。若要履行大义,则齐必须要阻止楚国拥立公子高,并帮助太子鸣即位,这也正是魏国出质的意图所在。故战国时期的“质”也承担着防患于未然的职能,来阻止别国拥立后嗣之外的人进行内政干涉的企图。即委托别国来保护成为质子的君位继承者的生命,并保证其能够即位的一种形式。

 

将以上的理解放在几瑟的事例中,“帮助质子即位为大义”在当时是列国间的共识,而若不顾质子反助几瑟,楚必会被视为不义。几瑟无法归韩,是因为这种“义”与“不义”的认识在当时列国关系中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正因如此,韩政权才通过向楚国出质,阻止了楚国拥立几瑟的行动。

 

四、战国时期“质”的特质

 

在外公子即位原本是为确保君位继承国家存续的一种互助形式,而如上引的《韩策二·谓新城君曰》中“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几瑟也”一例,当时也存在策划公子即位的国家与公子的故国之间,关于此公子是否应继承君位无法达成共识的事例。与此相对的,战国时期的“质”则是以“质子即位”为前提的[15],即通过质这一媒介联结的两国对于质子继承君位一事是达成共识的。因此,不让质子即位便被视为“不义”。与无视公子故国的意思,拥立出走至他国并怀有即位期望的在外公子不同的是,“质”这一形态只有通过“派出”才能实现其功能。向强国派出质子,是为了构筑两国友好关系,能够向强国请求援兵,从而得到强国的庇护,保证本国政权得以存续。

 

如:

 

二十四年,倍齐而合秦。……二十五年,怀王入与秦昭王盟,约于黄棘。……二十六年,齐韩魏为楚负其从亲而合于秦,三国共伐楚。楚使太子入质于秦而请救。秦乃遣客卿通将兵救楚,三国引兵去。二十七年,秦大夫有私与楚太子斗。楚太子杀之而亡归。二十八年,秦乃与齐、韩、魏共攻楚。……二十九年,秦复攻楚,大破楚。……怀王恐,乃使太子为质于齐以求平。

 

楚怀王因齐韩魏联军攻来,将太子质于秦来请援兵。在秦为质的太子逃回楚国后,秦齐又攻来,楚又将太子送往齐国以修好。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事例。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请求修好、增援时,楚并非是受秦、齐强制送出太子为质的。几瑟的事例也是一样。根据上述考察,韩向楚派出后嗣为质,是为阻止楚秦支援几瑟即位,将韩国的君位继承变成仅韩、楚两国之间的悬案来处理。如果韩将质子送往楚之外的强国(如秦、齐等),得其助力破除了楚国想让几瑟即位的计划的话,那么推戴几瑟的楚国和按照国际信义助力质子继位的另一强国之间会产生争斗,而韩国必会卷入其中。在以国家存续为最大目的的战国时期,一国没有理由为自己招来混乱。我们也能看出,韩将后嗣为质派遣至楚,并非是楚国要求的结果,而正是韩国主观的判断。即就是说,判断“出质”的主体总是出质国本身。出质国迎合列国利用质子支配他国的意图,利用质子作为保证本国存续的手段,选定一个能够应对本国所处的状况、保证本国存续的国家,将质子送往该国。这无疑是一种自主的行为,是由出质国自己选定国家来派遣质子的。

 

因此,迄今为止对《史记·穰侯列传》中的“王若欲讲,少割而有质。不然,必见欺”这句话所作出的“取质”的解释,也有必要作一变更。

 

秦昭王三十二年,相国穰侯攻魏,包围了都城大梁。此时魏国大夫须贾向穰侯提出了善后策,迫使秦国撤兵。其善后策为,不通过割让土地与秦讲和,如果要讲和,就将割地控制在最小限度并“有质”。对于文中的“有质”,一说为“派出质子”,另一说在《索隐》的“求质子于秦”的基础上解释为“取质”,其中后者为一般解释[16]。《索隐》和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取质”一说,是受下文中的“不然,必见欺”的影响,将“有质”理解成秦不背弃和谈的保证。具体来说,就是向秦国要求质子,借质子的性命来维持既有的国家关系,作为防止秦国背离的手段。但是这种解释与“质”的实际状况不符。“质”并非发挥着所谓“人质”的功能,其性质也并非是“向他国提要求”,而是以联合强国为目的自主派遣的。

 

这样的话,如小川环树所译的《史记列传(一)》(岩波文库一九七五年)中,将“有质”译为“人質を出す”(派出人质),乃是正确的翻译

 

虽说“质”的性质是由出质国自行选定派遣地,但同时向多个国家出质,一次向某国出质的同事又向另一国派出别的质子,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同一个国家不可能同时有多个质子住在不同的国家。虽说国际社会表面看起来大体上是分离对立的,但无论何时、怎样的地域在深层都会有共同、结合的认识存在着。战国时期即便再是列国间对立抗争的时代,若从全局进行考量,则这些对立和抗争多是建立在西周以来诸侯国共存的认识的基础上的。受质国背负着未来助力君位继承的责任,以此为前提接受质子,因此,同时向多国派出质子这种行为,是对受质国的背信之举,是自身对国家间联合的力量的一种蔑视。不仅如此,受质国数量的增多,则与君位继承相关联的国家增多,君位继承反倒会愈发混乱。那么,鉴于“质子将来继承君位”已是共识,成为质子的人便基本上只能是继嗣一人[18]。也正因“质”只能是继嗣一人,保全质子的生命,成功助其即位,才成为天下公认的大义。

 

在上述战国时期的“质”的特质下,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韩世家》记载“时几瑟质于楚”的理由。我们已经明确,身在楚国的几瑟的境遇与战国时期“质”的状态是不同的。《韩世家》将几瑟作为“质”,因为其本就几乎都是从《韩策》中取材而成的,无疑是沿袭了《韩策二·胡衍之出几瑟于楚》中以几瑟为“虚质”的认识。这一记载中为何将亡命至楚的几瑟当做“虚质”,我们有必要重新验证这一理论,明确这一记事中对于“质”的认识。原文如下:

 

胡衍之出几瑟于楚也,教公仲谓魏王曰:“太子在楚,韩不敢离楚也。公何不试奉公子咎,而为之请太子。因令人谓楚王曰:‘韩立公子咎而弃几瑟,是王抱虚质也。王不如亟归几瑟。几瑟入,必以韩权报仇于魏而德王矣。’”

 

在此记事中出现了“虚质”一词,作为使几瑟归韩的权宜之计。若韩立公子咎为太子则几瑟便无法归国。几瑟对于楚国而言成了“虚质”,迅速助其复国方为上策。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说的[19],“虚质”是未能使保护的公子即位,未能成功以此质为手段进行内政干涉。此处对“虚质”的认识反映出的“质”的功能,是通过使质子即位来向该国渗透影响力,而本身“质”的功能就是即位的新君为媒介来支配该国,这二者是一致的。但是几瑟是在与宰相公叔的政斗中,被公叔联合齐国驱逐出韩而亡命至楚的,对韩来说并非“质子”。楚拥立几瑟,应以“在外公子即位”这种模式来理解。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韩策》的这一记事中所见的“质”的模式:无论来者实际上是否是质子,都以助力将来即位为目的进行款待。将自身所保护的公子便认定为“质”,作为将来干涉某国君位继承的一种手段。

 

这表明了,在现行的《韩策二·胡衍之出几瑟于楚》的记事载入简帛之时,“质”的模式和在外公子即位的模式之间已然没有明显区别了[20]。二者的混同导致《韩策二》中将几瑟作为楚的“虚质”,因而司马迁在《韩世家》中就将几瑟的境遇记录成“质于楚”了。因此,《索隐》《正义》在《韩世家》襄王十二年这一条中,引用了《韩策二·谓新城君曰》,将“质子”当做了几瑟其人,这种说法获得了认可,导致我们将《韩世家》记事的来源《韩策》中的“质子”也当成了几瑟,“质子是除几瑟之外的其他韩国公子”这一事实就被隐没了。

 

五、结语

 

以上,笔者围绕《战国策·韩策二·谓新城君曰》,及忠实引用其原文的《史记·韩世家·襄王十二年》中所见的“质子”的解释,对迄今为止的诸说进行了探讨,论证出此质子并非出逃居楚的几瑟,而是别的韩国公子。进而推定出,此公子就是《韩策二·韩咎立为君而未定》的记事中所记载的从他国归韩继承襄王王位的韩咎。即,楚国一面支援着政斗败走的几瑟复国,一面接收着韩咎为质。来楚的两位公子,韩咎归国继承君位,而几瑟则不得不留在楚国。这种两人在楚国的境遇也体现出地位的差异,这是我们所要关注的。楚国确实保护了几瑟并支援他复国。但既然接受了韩国的质子,就必须要助力质子来即位。这无非是因为在战国时期若不助力质子即位,便会被看做是“行不义”。

 

“质”的特质之一,就是由出质国自身选定受质国来派出质子。虽说如此,质的派出不会是全无主见、无计划和区别的随意行为。通过“质”成立的国家间(出质国与受质国)联合关系通常只有一种模式。简明地说就是,若A国向B国出质,两国以此为媒介成立联合关系,则A国与C、D等别国就不能通过质来结成联合。即,作为质被派出的只能是国家后嗣一人,不会同时存在多个公子为质。对在外公子和质严加区别的话,质通常只能找出一个人[21],这也可以证明这一观点。

 

为质者仅后嗣一人,出质的时间和目的地为出质国主体判断,是质的两点特质。而秦国将这两点转化成了支配他国的方法。若要详细论述,则需撰另一文专门叙述,成为战国最强大国家的秦国,所向往的国际秩序,或者说是统御别国的方法。此处先简要叙述一下结论。《战国策·魏策一·苏子为赵合从说魏王》中有:今乃劫于辟臣之说而欲臣事秦。夫事秦,必割地效质。故兵未用而国已亏矣。

 

苏子对魏王阐明了与秦连横的不利。受尽秦国压迫的魏国内部,归顺秦国的意见已成大势,而若要以臣事秦,则必得割地效质。秦表面上自发地派出质子,实则是强行要求魏国向秦出质。若魏的君位继承者常在秦为质,则秦国就可借此独占对魏国君位继承的干涉权。就像苏子所指出的“国已亏矣”,处于此状态下的魏国已非独立国家了。秦正是利用“质”这一模式,通过掌握列国的君位继承者,实现了对其国家的实质性支配。

 

注:

[1]藤田勝久《史记韩世家资料的考察》(一九八八年。同氏《史记战国史料的研究》所收。东京大学出版会,一九九七年)

[2]《史记》中写作“虮虱”,本文用“几瑟”二字,没有特别区分的必要。

[3]拙稿《战国时期的“质”的功能》(《史潮》新四十三号,一九九八年)

[4]根据《韩世家》的记述,可以了解新城君为芈戎,此进言是发生在秦国朝廷智商的。芈戎本是楚公族,在其姐芈八子(后来的宣太后)嫁给秦惠文王时入秦。前二九九年,秦夺楚新城之地,封其于新城。

参照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六九四页)。

[5]例如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江苏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一四三七页)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〇六年,一五六七页)等。

[6]本身司马迁将几瑟当做“质”,就肯定是因《韩策二》“虚质”一语而来的。

[7]上述拙稿《战国时期的“质”的功能》。

[8]如我后面要说的,秦与楚支援并非为质,而是亡命来楚的几瑟,助其继承韩襄王君位,这种形式就是所谓的在外公子即位。

[9]《会注考证》中说“几瑟亡在楚,非质于楚也”,裘锡圭编《全注全译史记》(天津古籍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一七四六页)中也说“几瑟乃亡入楚,非质子”。

[10]于鬯《战国策注》(何建章《战国策注释》引。中华书局,一九九〇年,一〇二八页)。

[11]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上海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一年,六六三页)

[12]针对韩襄王的公子几瑟、咎、婴只见的关系,范祥雍说:

与几瑟争国者乃伯婴,公叔助婴。其后几瑟走楚,婴立为太子。婴死(此从韩世家)而公子咎立。(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一五六六页·注〔二〕)黄少荃说:

盖太子婴死后,诸公子争于国中者凡三人,咎与几瑟?伯婴是也。几瑟与咎,内有公仲?公叔为之主,外有秦?楚?齐?魏为之援,惟伯婴势孤,故几瑟初得继立为太子,败而亡楚,咎与伯婴尚在国中。公叔主咎,故与伯婴皆恐秦?楚之纳几瑟。(黄少荃《战国史考辨》。廖文远《战国策考辨》二七七页。中华书局,一九八四年)

范祥雍将太子婴与伯婴视为同一人,黄少荃则视为两人。我认为,除去咎在韩国内这一点之外,黄少荃的理解是最接近实情的。又有,《战国策·韩策二》《史记·韩世家·襄王十二年》中使用“咎”这一名字的有“公子咎”和“韩咎”两种,从《韩策》中可以看出,这两种应该是同一人(后来的厘王)的两种别称。

[13]上述拙稿《战国时期的“质”的功能》。

[14]拙稿《围绕春秋时期在外公子的即位》(《二松学舍大学人文论丛》第六十七辑,二〇〇一年)。

[15]因而,(在当时出现了这样一种认识)未能继位,即没有成为内政干涉手段的质子,会被认为是“空质”。

[16]例如小竹文夫、小竹武夫译《史记5列传一》(ちくま学艺文库,一九九五年,二〇一页)中就译为“请取质”。

[17]《左传》成公二年:

 晋师从齐师,入自丘舆,击马陉。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不可,则听客之所为。宾媚人致赂,晋人不可,曰:「必以萧同叔子为质,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

记录了战后作为战胜国的晋国,向战败国齐国要求“质”的事情。现行《左传》中此记事在春秋中期,但如我后面要说的,向对方要求质子,是在战国中期以后,仅限于秦国有这样的事例。故而需要进行更加严密的考证,此记事是否并非是春秋中期时的,而是根据战国末期以后的认识来构筑,并整理成《左传》的体例插入进去的。

[18]在《史记·春申君传》中有一例外,臣下与继嗣一起成为了质。参照拙稿《战国时期“质”的功能》第三章。

[19]上述拙稿《战国时期的“质”的功能》。

[20]其时期无论再晚,也应在汉初,比《史记》成书要早。

[21]杨宽在《魏策二·惠施为齐魏交》的基础上,将魏相恵施……曾使魏太子嗣入质于齐(魏策二,“太子嗣”误作“太子鸣”),使魏公子高入质于楚。(上述《战国史(增订本)》三五〇页)解释为,魏将太子嗣送往齐,公子高送往楚分别为质。若根据杨宽的理解,则魏在同一时期向多方面派遣了质子。但同时,后文又说:楚国为了迫使魏国投入楚的怀抱,要废立魏的太子嗣,送立流亡在楚的魏公子高为太子(同书三五一页)对于身处魏国的公子高的境遇的见解产生了动摇。是将在外公子和“质”混淆了的缘故。


编辑:橘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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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佐佐木研太:围绕《战国策韩策》所见“质子”的解释发布于2021-05-18 11: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