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孔子研究》2018年第5期。作者杨虎,男,1989年生,河南周口人,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儒家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左传》《国语》所载三则言“八”的筮例是“遇艮之八”“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和“得泰之八”。“八”为筮数,三则易筮例均属于多爻变动而其不动之爻皆阴的情况,所以自其不动者言之,故言“八”;同时,因为至少有一阴爻不动,所以其动爻之数区间为2-5个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阴不动、二阴不动、三阴不动共三类七种可能的情况。
 
关键词:《左传》/《国语》/易筮/遇艮之八/贞屯悔豫皆八/得泰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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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国语》记载的易筮例,其中有三则言“八”者较难分解,它们是《左传·襄公九年》记载的“遇艮之八”、《国语·晋语四》“得贞屯、悔豫,皆八也”以及“得泰之八”。由于“八”的突兀,历来注解甚异。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前人的研究争论焦点其实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八”是否为筮数,二是言“八”易例是否属于《周易》系统。为此,我们首先讨论这两个前提性问题。
 
一、两项前提的讨论
 
其一,关于“八”是否为筮数的问题。

观历来注解,从《左传》杜预注、《国语》韦昭注至今,认为“八”是筮数的学者居多。在此前提下,由于对其筮法无有定论,故众解各异而终觉有疑。有鉴于此,有的学者如廖名春先生、俞志慧先生等人另辟蹊径,认为“八”不是筮数。但俞文仅解“得贞屯、悔豫,皆八也”一则,其解释不能同时适用于“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对此也只能含糊地说“二者不宜与贞屯悔豫皆八混为一谈”①。廖名春先生认为应当“跳出以‘八’为筮数的怪圈”②,并分别对三则筮例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在笔者看来,“八”是筮数,其理据如下:
 
首先,其中两则的表达形式与表示变的基本形式“某卦之某卦”相近。且举“遇艮之八”为例,上文言“始往而筮之”遇到“艮之八”,筮史说这是“艮之随”。按照《左传》的易筮体例,凡言“某卦之某卦”者,要么表示某卦的某爻,要么表示某卦变为另一卦。筮史的说法也证明了这一点。正如清代易学家李平所说:“观穆姜遇‘艮之八’,向非史出一言以断曰‘是谓艮之随’,则五爻变而一爻不变,千古莫能明其义。”③在体例上,“艮之八”虽然不是“某卦之某卦”的直接形式,但却以一种相近的形式表达了同样的意思。观其下文对随卦的解释,这里的“之”应该是表示变卦,因而这里的“八”是筮数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果若不是筮数,则“八”(“皆八”“之八”)就显为赘言了。即便说“艮之八”如斯,那么另外两处难道也恰恰多“八”吗?“贞屯、悔豫”,按照春秋易筮的一般体例其实就是“屯之豫”,这里涉及卦变自不必说。至于“得泰之八”,下文虽然没有另作解释,但也应涉及卦变,否则何不径言“得泰”,如《左传·成公十六年》晋筮击楚所云“其卦遇复”、《昭公七年》孔筮立元云“遇屯”,二卦皆无动爻,故径言本卦,而无“之×”的字样。所以,这三则筮例应都有变爻。而如果说某一处“八”不是筮数,那么只能说三处所言的“八”都不是筮数,若如此,则必为赘言。且看“泰之八”,廖名春先生认为应当断句为:“得泰,之八(别)曰:‘是谓天地配,享,小往大来’。”④视“八”为“别”,犹断占也。果若如此,则毋需言“之八”,径接“得泰”而断(曰)即可。至于“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八”若非筮数,亦毋需言“皆八”,下文“筮史占之,皆曰:……”径接即可。此三则筮例,若其一处言“八”而非筮者,或可训为它义如“断占”等,然而若三处言“八”皆赘,则难以说通。很多学者有感于《左传》《国语》筮例言“八”者仅三处从而认为“无以会其同”⑤,这诚然有其道理,然就其上下文语势而言,三则例证足矣。
 
再次,出土文献中筮数“八”侧证了这一点。自张政烺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数字卦”的问题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讨论,尤其是最近整理出来的清华简《筮法》⑥的面世,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筮法》中,常出现的筮数是八、五、九、四,其中筮数“八”代表阴爻⑦。加上在此之前的筮数易卦,说明“八”作为筮数出现并不足怪,可以证实《左传》《国语》筮例所言“八”是筮数的合理性。
 
要而言之,考虑到三则言“八”的筮例有其明确的筮占语境,结合上下文及其他筮例的体例,并佐之以先秦易卦筮数“八”的使用情况,能够证实“八”作为筮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其二,关于三则言“八”的筮例是否属于《周易》系统的问题。
 
笔者以为,三则筮例应属于《周易》系统。我们首当从《周易》系统入手而非往“二《易》”或其他筮术系统一推了之。
 
首先,最直接、最关键的理由是,这三则言“八”的筮例均涉及《周易》的繇辞,说明是《周易》筮占。诚然,历来就有学者举穆姜筮例,指出穆姜说“是于《周易》”说明上文不是用《周易》系统。这个论证是不能成立的。考察《左传》《国语》筮例,明言用《周易》筮占的仅4则⑧,另有几则引用《周易》以论事的例子也明言“是于《周易》”“其在《周易》”等,而其余超过半数的筮例均未明言用《周易》筮占但却同样用到了《周易》繇辞。可见,明言用《周易》筮占以及“是于《周易》”“是在《周易》”等说辞,仅是一些具体的表达方式,并不具有原则性。
 
其次,关于“《周易》以九六占,《连山》《归藏》以七八占”的说法也只是一种猜度。杜预在“遇艮之八”下提到:“二《易》皆以七八为占”,连一向维护杜预的孔颖达也不得不说:“二《易》并亡,不知实然以否。世有《归藏易》者,伪妄之书,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为用《连山》、为用《归藏》。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为先代之《易》,其言亦无所据。”⑨1993年出土的王家台战国秦简《归藏》虽然证实了辑本《归藏》中的部分内容是早已存在的⑩,但考虑到其卦名和今本《周易》一部分是完全相同的,这同时说明了它与《周易》的亲缘性,战国秦简《归藏》未必就是相传的“殷之《归藏》”。关于“传世《归藏》”,有的学者通过考证得出的结论是:“所谓的传世《归藏》,其实就是汲冢所出的类似‘清华简《别卦》’、‘王家台《易占》’以及‘北大简《荆决》’、‘清华简《筮法》’等易类文献的汇编,它包含了一种在战国时非常流行的筮占理论体系,但不一定与《周礼》所说的《归藏》有实际联系。”(11)有的学者得出的结论更加直接:“所谓的‘传本《归藏》’只是个虚构的概念。”(12)据学者们考证,清华简《筮法》与《归藏》具有亲缘关系(13)。关于《筮法》与《归藏》以及《周易》系统的关系,学界也有充分的讨论。大致说来,一种观点认为《筮法》与《归藏》具有密切关系(如李学勤、林忠军文);一种观点认为《筮法》是“三易”系统之外的筮占术(如王新春、程浩文)(14)。总体来看,学者们更加倾向于认为秦简《筮法》《归藏》等是不同于《周易》系统的,但其成书年代应该晚于《周易》,学界一般认为是战国时代甚至战国较晚期的作品(15)。
 
回到春秋易筮的问题上来。既然并无决定性的理据说这三则言“八”的筮例属于二《易》或别的筮术系统,而且它们又明确地用到了《周易》繇辞,这是最为简单却不无说服力的理由。笔者认同程二行等学者的观点:“用《周易》占不用《周易》占,其区别并不在于揲蓍以得卦的筮法,而在于用不用《周易》的卦爻辞。”(16)在《周易》系统内部,当时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揲蓍法(17)。
 
如果我们仍然以《周易》系统审视之,则三则筮例中至少有两则无疑属于多爻变的情况,而“得泰之八”一则,如前所论也应当属于多爻变动的情况,若无动爻只需径言“得泰”,若是一爻变只需径言“得泰之某卦”即可。所以我们看到,因其多爻变动,无法仅以某爻占,考察三则筮例,皆是以本卦或之卦卦辞解占(18)。这里可以提出初步的看法:凡言“八”的筮例皆属于多爻变动的情况,不仅可以排除无动爻的情况,也可以排除一爻变的情况。以下即就三则筮例更进一步验说之。
 
二、“遇艮之八”解
 
《左传·襄公九年》记载: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这则筮例显示,言“遇艮之八”存在着多爻变动的情况。当然,这个判断是基于“艮之八”是指“艮之随”得出的。杜预《注》却说:
 
《周礼》:“大卜掌三《易》。”然则杂用《连山》《归藏》《周易》。二《易》皆以七、八为占,故言“遇艮之八”。(19)
 
震下兑上,随。史疑古《易》遇八为不利,故更以《周易》占,变爻,得随卦而论之。(20)
 
杜预认为这里的筮例记载了两次分别用二《易》和《周易》进行筮占的情况。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关于此筮是否属于《周易》系统的问题,前文已经说明。其次,《左传》易筮例,遇到再筮的情况是有明确记载的,例如《左传·昭公七年》记载了孔成子筮立元的情况:
 
孔成予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卫国,主其社稷。”遇屯。又曰:“余尚立絷,尚克嘉之。”遇屯之比。(21)
 
观其上下文,这里的“又曰”是关键,说明要再筮一番。先筮立元“遇屯”,再筮立絷“遇屯之比”,言“又曰:……”,这是再筮的命辞。观穆姜筮往东宫的上下文并无再筮的意味,所以筮史径言“是谓艮之随”。再者,穆姜和筮史,其解释向度虽然不同,但均是用随卦言之,说明二人都承认“艮之八”“是谓艮之随”的说法。诚如廖名春先生所说:“‘是谓艮之随’之‘是’即‘此’,指代上文‘艮之八’。”(22)“艮之八”显示的结果就是“艮之随”。本例中穆姜和筮史的解释均没有涉及艮卦和随卦的爻辞,正如前文所说,既然遇到多爻变的情况,则爻无定爻,故不能仅从某一爻爻辞占(23)。
 
在确定了“遇艮之八”属于多爻变动的前提下,既言“八”则其必有阴爻不变者,故多爻变的情况,也必须排除六爻全变的情况。这样看来,排除了无动爻、一爻变、六爻全变三种情况,则筮占遇到“八”至少有一阴爻不变,同时其变爻数量区间为2-5个爻位。
 
最困难的问题还是它的变卦之法。今人高亨先生总结的变卦法无疑是最具系统性和原则性的。按高亨先生的解释,筮得纯九、六或纯七、八的遇卦,求得宜变之爻为九、六则变爻得之卦,宜变之爻为七、八则不变。但是,筮得杂以九、六、七、八的遇卦,其变卦法则复杂一些:以“天地之数”(55)减去卦之营数求得宜变之爻为七、八时,则需遇卦的九、六互变而得之卦。且看其论“艮之八”的变卦法:
 
初、三、四、五、上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艮》卦,其营数为四十四(按:其营数从上至下依次是九、六、六、九、八、六——引者)。自五十五减去四十四,余十一。依法数之,至二爻而十一尽,故二爻为宜变之爻。而二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以《艮》之六二爻辞占之矣,遂变艮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 随卦,故曰“是谓《艮》之《随》”。引随之卦辞曰“元亨利贞,无咎”,是以“之卦”卦辞占之也。此《变卦法》中六之(2)之类也。(24)
 
《变卦法》六之(2)类是指:一爻为七、八,其它五爻皆为九、六的情况,“如其五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五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25)。应当指出,三则言“八”的筮例,按照高亨先生给定的条件,皆能得到相应的结果。有学者批评道:“以其法只能求得一个宜变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为不宜变之爻,与高氏自己承认之‘九为宜变之阳爻’、‘六为宜变之阴爻’之说,形成‘二律背反’,即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境地。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数之,得出宜变之爻,而其爻适七或八,又属不变之爻,不变而又宜变,此又一‘二律背反’也。”(26)需要说明一点,高亨先生的变卦法之所以优先“求得一个宜变之爻”,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有专变之爻易于断占。还曾有学者虽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但并不具有原则性,例如程迥说:
 
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盖五爻皆变,唯八二不变也,刘禹锡谓“变者五,定者一,宜从少占”是也。然谓八非变爻,不曰有所之,史谓艮之随,为苟悦于姜者,非也。盖他爻变,故之随,惟之随,然后见八二之不变也。(27)
 
程迥的“八二不变”之说有限“八”于“二”之嫌。有人便从“八二”说进行引申:“见程氏之说,过去称不变之爻有‘八二’之说,而此处之八,正指卦占中不变之阴爻。”(28)此说不够确切,因为《左传》《国语》其他筮例中也有“卦占中不变之阴爻”,何不亦言“某卦之八”?又“贞屯悔豫皆八”为三爻不变、三爻变者,知“八”并非特指某爻。有的学者不从卦变的角度而是从爻位的角度来解:“艮之八实艮之第二爻耳。”(29)但是,筮史和穆姜皆从随卦论,或是卦变;况且这也不能解释“得贞屯、悔豫,皆八也”一则。
 
我们说这三则言“八”的筮例应都存在多爻变动的情况,在这一点上,清儒李光地的说法不无见地:“盖三占者,虽变数不同,然皆无专动之爻。”(30)惠栋引京房之论,并说:“穆姜筮往东宫遇‘艮之随’则云‘艮之八’,是乱动不变”(31),也是强调它与一爻变相区别的情况。但对于为何以“八”言之,笔者不能同意他们的解释,详论于后。
 
这里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言“八”的筮例显示存在多爻变动的情况,没有专变之爻,但至少有一阴爻不变,其变爻之数区间为2-5个爻位。以下于“贞屯、悔豫,皆八也”一则作进一步论说。
 
三、解“得贞屯、悔豫,皆八也”
 
《国语·晋语四》记载:
 
公子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闭而不通,爻无为也。”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众而顺,文也。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主震雷,长也,故曰‘元’。众而顺,嘉也,故曰‘亨’。内有震雷,故曰‘利贞’。车上水下,必伯。小事不济,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一夫之行也,众顺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长男也。母老子强,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师。’居乐、出威之谓也。是二者,得国之卦也。”
 
关于这则筮例,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尽管它的形式比较特殊,但仍然是一次筮占的结果。很多学者认为这里是两次筮占的结果,例如朱子说:“据本文语势,似是连得两卦,而皆不值老阳老阴之爻,故结之曰‘皆八也’。”(32)有的学者口气更加坚定:“其曰‘贞屯悔豫皆八’者……‘贞屯悔豫’其为再筮得两卦,而非遇屯之豫明矣。”(33)但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不惟如前文所说,若遇到再筮的情况有明确记载,今观上下文并无再筮的意味;而且即便如朱子等人说为再筮,然而如朱子自己所疑虑的:“两卦之中亦有阳爻,又不为遍言‘皆八’。”(34)更何况,既言“贞悔”则非指前后筮得两卦,诚如刘大钧先生所说:“通观古人注释,从未见有人解初筮之卦为‘贞’,再筮之卦为‘悔’者。”(35)此处言“贞悔”者当指遇卦和之卦,而韦昭《注》则把“贞悔”解释为内卦、外卦:
 
内曰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两卦,震在屯爲贞,在豫爲悔。八,谓震两阴爻,在贞在悔皆不动,故曰“皆八”,谓爻无为也。(《国语·晋语四》)
 
以《连山》《归藏》占此两卦,皆言不吉。(《国语·晋语四》)
 
韦昭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关于它从二《易》占还是从《周易》系统的问题前文已经辨明,而“贞悔”之说,当然可以指内卦、外卦而言,但于此例中表示遇卦和之卦,“贞屯、悔豫”其实就是“遇屯之豫”。又且,按韦昭《注》,震两阴爻在屯卦和豫卦皆不变是谓“皆八”。他所说的“两阴爻”不外乎可以作两种理解,要么是指屯卦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六二爻、六三爻,要么是指屯卦内卦(震卦)的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外卦(震卦)的六五爻和上六爻。若是前者,则如刘大钧先生所批评的:“《屯》 卦的上六爻,其筮数也是八而未变,若按此解,何以独指六二、六三两爻,而不及上六爻呢?”⑥若是后者,震卦两阴爻在屯卦确实不变,但在豫卦只上六爻不变,而六五爻正是从屯卦的九五爻变来的,明白的有一阴爻动,此参尚秉和先生所说:“震在屯两阴爻未动,若在豫只上六未动耳。……观下云是在《周易》,则所谓‘皆八也’用二易知也。”(37)其论韦《注》误则是,说用二《易》就有一推了之之嫌了。
 
以《周易》变卦求之,说之详者自然莫如高亨先生的《变卦法》,其论“得贞屯、悔豫,皆八也”云:“初、四、五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屯》卦。其营数为四十八(按:其营数从上至下依次为:八、九、六、八、八……九——引者)。自五十五减去四十八余七。依法数之,至上爻而七尽,故为上爻为宜变之爻。而上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辞占之矣,遂变《屯》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 《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贞《屯》悔《豫》,皆八也’。贞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两卦卦辞占之。此《变卦法》中四之(2)类也。”(38)《变卦法》四之(2)是指三爻为九六且均非宜变之爻的情况下,九六互变而成之卦。姑且不论前文已说的其《变卦法》之方法论限制,就此例而言,其解“皆八”为屯卦和豫卦的上爻营数皆为八,然而屯卦和豫卦的二爻、三爻亦皆为八,何以但指上爻为八?此与韦昭注例同。
 
如若按照春秋易筮的一般体例,“贞屯、悔豫”就是“屯之豫”,所以很多学者均提出何以不径言“屯之豫”或“屯之八,是谓屯之豫”而别为言“贞屯、悔豫,皆八也”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提出有一个前提,就是认为“之八”和“皆八”是不同的。历来学者多有感于“‘皆’字殊难解”(尚秉和语)。“八”指不变者言,那么“皆”是指什么呢?
 
关于这一点,宋代易学家赵汝楳解释如下:
 
《左传》《国语》载筮得“八”者三,艮泰得八可以意推,唯“贞屯悔豫皆八”难晓……二书所载三爻变而称八者,虽止此,然有五爻变而称八者,亦可例考穆姜遇艮之八凡五爻变,三上以九变,初四五以六变,第二爻不变,此爻在艮为八,在随亦八,正与“贞屯悔豫”之占同,乃不云“贞艮悔随皆八”,而云“艮之八”何邪?盖凡称八者,皆主不变爻为言,此有两说:其一则七八不变,今有八无七,谓不变者皆八而非七也;其二则“艮之八”,一爻不变,在下卦之二,“泰之八”一爻不变在上卦之五,故但称之八,此占二、三、上不变,涉上下卦,下卦不变者八,上卦不变者亦八,谓上下卦之不变者皆八而非七以别于上卦得八而下卦否或下卦得八而上卦否者,使他占得八而涉上下卦则亦云“皆八”矣,“贞屯悔豫”句绝,“皆八”自为一句。(39)
 
赵氏的说法甚是详细也很独到。按此,则言“之八”者为不变之爻只在上卦或只在下卦,而言“皆八”者为不变者上下卦中皆有之。因为“八”所代表的不变之爻,在“艮”之八是在内卦,而“泰之八”它的不变之爻如我们下文将看到的是在外卦,所以说“之八”它的不变爻是在内卦或外卦一处,而“皆八”不变爻六二、六三、上六涉内外卦而言。就三则筮例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自洽的解释,但它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才能成立,即“皆八”和“之八”是不同的。
 
事实上,“皆八”和“之八”并无实质上的不同。这是因为,“艮之八”不变爻在内卦,“泰之八”不变爻必在外卦,而“贞屯悔豫皆八”不变爻涉内外卦,可见“八”所代表的不变爻在卦中任何位置皆可。这里的“皆八”其实可以作一个最为简单的理解,就是屯卦的不变之爻都是阴爻。“贞屯、悔豫”,屯卦六二、六三、上六爻不变,不变者皆阴,所以紧随其后进一步断言它的不变爻皆阴。前文提到的俞志慧的说法认为“皆八”是指本卦中宜变和不变之爻皆半。按俞文自己所言,是承唐代学者毕中和“贞《屯》悔《豫》,变与定均也”之说。仅从此例来看,或可如此说,但不能同时适用于“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艮之八”和“贞屯、悔豫,皆八也”不过是具体言说方式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赵氏的说法有两点是可取的:其一,凡言“八”者,皆取不变爻言之。其原因在于,如前所论,因为存在多爻变的情况,没有专动之爻,所以取不变者言之。其二,言“八”而非“七”者,不变之爻皆是阴爻。历来就有学者对此表示疑问,然今观两例皆如此,“艮之八”不变爻皆阴,“贞屯悔豫”不变爻亦皆为阴,何得言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如前已论,言“八”的筮例显示存在多爻变的情况,没有专动之爻,但至少有一阴爻不变,其变爻之数区间为2-5个爻位。其次,言“八”是以不变者说之,其原因在于存在多爻变的情况,无专动之爻,而不变之爻皆阴,所以从不变者说为“八”。
 
以下以之验解“得泰之八”一则,而更进一步申说之。
 
四、试说“得泰之八”
 
《国语·晋语四》记载:董因迎公于河。公问焉,曰:“吾其济乎?”对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谓天地配亨,小往大来。’今及之矣,何不济之有?且以辰出而以参入,皆晋祥也,而天之大纪也。济且秉成,必霸诸侯。子孙赖之,君无惧矣。”
 
此则筮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存在多爻变动的情况。而先哲时贤多以为泰卦不动,例如韦昭《注》云:“遇泰无动爻,无为侯也。泰三至五震为侯。阴爻不动,其数皆八,故得泰之八,与‘贞屯、悔豫皆八’义同。”(《国语·晋语四》)尚秉和先生、高亨先生等人也将“泰之八”归为“六爻不变者”。观韦《注》,其意是谓泰卦无动爻,而阴爻不动者故称“八”。李道平认为:“此筮若如韦《注》,凡不动之卦有阴爻者,皆可名八。独不思此卦阴阳爻皆有,何必言少阴八,而不言少阳七乎?”(40)若果如韦昭所说,泰卦无动爻,则李道平的批评是对的。但若撇开这一前提,就不能成立了,因为若是属于多爻动的情况,按照前两例,其不动者都是阴爻而没有阳爻,这才称“八”而非“七”。前面我们提到,李光地和惠栋关于为何只言“八”而未有言“七”者的解释是有问题的,例如惠栋说:“春秋内外两传从无遇某卦之七者,以七者筮之数,卦之未成者也。”(41)此说并非决定的理据,只可视为一种猜度。李光地的说法更加细致:
 
《春秋》内外传……爻之有变者,专动则有占,杂动则无占,如是则传记之文皆合,而学者之疑可释矣。至内外传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则不变者也;一曰贞《屯》悔《豫》皆八,则三爻变者也;一曰《艮》之八为《艮》之《随》,则五爻变者也。诸儒以八为不动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协。盖三占者,虽变数不同,然皆无专动之爻,则其为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识卦,犹之爻以“九”、“六”成,则以“九”、“六”识爻云尔。(42)
 
李光地“无专动之爻”说已为我们所取,但他说的言“八”的理由并不充分,他说“泰之八”没有动爻也不对。在笔者看来,泰卦应存在多爻动的情况。就此而言,笔者与先贤赵汝楳、李道平之意同。刘大钧先生也认为:“‘《泰》之八’当有变爻。”(43)六爻皆不变者,《左传》筮例中也有,如《左传·僖公十五年》秦筮伐晋云“其卦遇蛊”、《左传·成公十六年》晋筮击楚云“其卦遇复”、《左传·昭公七年》孔筮立元“遇屯”,此三则皆无动爻而且都有阴爻,故阴爻不动,若按韦昭注例,则何不亦言“之八”也?若按李光地释例,也属于“皆无专动之爻”,何不亦言“之八”也?这样看来,“泰之八”应当有动爻,且存在多爻动的情况。若非如此,则只需径言“得泰”或“得泰之某卦”即可,亦无需言“得泰之八”也。
 
然而又有很多学者提出,观下文引用泰卦卦辞知泰卦不变,这个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考察春秋筮例,遇到卦变的情况,也有未引用“之卦”而仅以本卦解占的情况,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遇观之否”未见言否卦卦辞或爻辞,《左传·僖公十五年》“归妹之睽”、《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遇大有之睽”、《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遇困之大过”、《左传·昭公七年》“遇屯之比”等也都是这样的情况,都用到了本卦卦辞或爻辞。顺便指出,这也说明了春秋筮占的解释学化、人谋化,相比于筮占,“人事”更为重要,观穆姜筮往东宫、南蒯筮叛(《左传·昭公十二年》)、晋筮嫁伯姬于秦(《左传·僖公十五年》)等例可知。可见,从“泰之八”例未见用到它卦卦辞或爻辞,并不足以说明泰卦无动爻。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考虑到“泰之八”和“艮之八”的体例相同,那么其不动爻、动爻情况必然相同吗?
 
首先,“艮之八”不动爻在六二,显然“泰之八”不动爻必在四、五、六中无疑,这是不同的。正如以上所说,“八”并不局限于某一个爻位,在六爻任意位置皆可。
 
其次,“艮之八”一阴不动、动爻五,“泰之八”是否也是一阴不动、动爻五呢?这种可能性当然是有的。但是,由上第一条不同也可说明,“泰之八”和“艮之八”未必尽同;再进一步说,由“贞屯、悔豫,皆八”可知,其不动爻不必为一阴,数阴不动的情况也是可能的。因此,虽然“泰之八”和“艮之八”的体例相同,但不必均是一阴不动其它爻皆动的情况。
 
在此前提下,再来进一步探讨“泰之八”的动爻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我们前面说,凡言“八”其动爻之数区间为2-5个爻位,而不动爻为阴爻,故称“八”。今遍考《左传》《国语》所载筮例,除了这三则言“八”者之外,并未有多爻动但不动之爻皆阴的情况,所以并未见到它筮言“八”者恐非偶然。
 
按此,则泰之八至少有一阴爻不动,且不动者皆阴。那么,这就有七种可能的情况:一阴不动,其他皆动有三种情况;两阴不动,其他皆动有三种情况;三阴不动,其他皆动只有一种情况。一阴不动的情况可能是:六四不动,则“泰之八”是为“泰之观”;六五不动,则为“泰之晋”;上六不动,则为“泰之萃”。二阴不动的情况可能是:六四、六五不动,是为“泰之剥”;六四、上六不动,是为“泰之比”;六五、上六不动,则为“泰之豫”。三阴不动则为“泰之坤”。列简表如下:
 
“得泰之八”由于并无另断,故不知其确切的动爻情况,但应超不出上表所列者。言其一阴不动五爻动者有之,如赵汝楳说为六五不动,按此则是“泰之晋”,这自然是一种可能情况,但这同时也有六四不动得“泰之萃”以及上六不动得“泰之观”的可能,缘何就说一定是六五不动?近来也有学者说:“‘艮之八’和‘泰之八’则是五爻变,仅一阴爻不变的筮例。”(44)其文未说明缘由及其可能的动爻情况,不知是否为承赵氏之说。言其二阴不动四爻动者,则未见有之。言其三阴不动三爻动者,如李道平说:“此当是《泰》之《坤》。……今据彖辞观之,知此筮用八,决为《泰》之《坤》。惟《泰》之《坤》,则是三阴不动,故曰‘《泰》之八’。一阴不动,‘贞《屯》悔《豫》皆八’,三阴不动,其义一也。且三爻动,占两卦之卦彖辞,仍以不动者为主。故占者,止援《泰》彖义”(45)。三阴不动当然也是一种可能。但是,遇到多爻动的情况,其占无定法,穆姜筮往东宫、重耳筮有国例皆是也。
 
由于下文并无另断,这“泰之八”究竟是何不得丽知,但必为上表所列之一。顺便说明,按此推衍,则《国语·周语》所载晋筮成公之归“遇乾之否”为三阳不动、三阴动,不动者皆阳,所以也应断为“乾之七”。笔者以为这是容易理解的,正如同“得泰之八”后并无另断为“得泰之某卦”,“遇乾之否”前也无先断“遇乾之七”语者。至如穆姜筮而筮史断其详,今两处未见断其详不足为怪。
 
总之,《左传》《国语》所载三则言“八”的易筮例均属于多爻变动而其不动之爻皆阴的情况,所以自其不动者言之,故言“八”;同时,因为至少有一阴爻不动,所以其动爻之数区间为2-5个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阴不动、二阴不动、三阴不动三类七种可能的动爻情况(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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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俞志慧:《〈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为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说》,载《中国哲学史》2007年第4期。
 
②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方铭主编:《〈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长春,长春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③[清]李道平:《易筮遗占》,《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756页。
 
④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方铭主编:《〈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第13页。
 
⑤尚秉和:《〈左传〉〈国语〉易象释》,《周易尚氏学》,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53页。
 
⑥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上海,中西书局出版社,2013年版。
 
⑦李学勤:《清华简〈筮法〉与数字卦问题》,载《文物》2013年第8期。
 
⑧它们是:《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所载陈侯使周史以《周易》筮,《左传·昭公五年》所载庄叔以《周易》筮穆子之生,《左传·昭公七年》所载孔成子以《周易》筮立元,《左传·哀公九年》所载阳虎以《周易》筮救郑。
 
⑨《春秋左传正义》,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42页。
 
⑩最流行的辑本《归藏》是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录的,参见[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易类《归藏》,扬州,广陵书社,2005年版。
 
(11)程浩:《辑本〈归藏〉源流蠡测》,载《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
 
(12)汪显超:《王家台易简〈归藏〉是个错误结论——兼论正确识别先秦筮占资料的方法》,张新民主编:《阳明学刊》第6辑,成都,巴蜀书社,2012年版,第495页。
 
(13)李学勤:《〈归藏〉与清华简〈筮法〉、〈别卦〉》,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1期;林忠军:《清华简〈筮法〉筮占法探微》,载《周易研究》2014年第2期。
 
(14)李学勤:《〈归藏〉与清华简〈筮法〉〈别卦〉》,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1期;林忠军:《清华简〈筮法〉筮占法探微》,载《周易研究》2014年第2期;王新春:《清华简〈筮法〉的学术史意义》,载《周易研究》2014年第6期;廖名春:《清华简〈筮法〉与〈说卦传〉》,载《文物》2013年第8期;刘大钧:《读清华简〈筮法〉》,载《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程浩:《清华简〈筮法〉与周代占筮系统》,载《周易研究》2013年第6期。
 
(15)李零:《中国方术考》,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刘大钧:《读清华简〈筮法〉》,载《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廖名春:《清华简〈筮法〉与〈说卦传〉》,载《文物》2013年第8期。
 
(16)程二行、彭公璞:《〈归藏〉非殷人之易考》,载《中国哲学史》2004年第2期。
 
(17)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长春,长春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18)“贞屯、悔豫,皆八也”一则,韦昭《注》谓用屯卦初九爻辞,然而屯卦卦辞自有“利建侯”语,观其下文言“皆曰”,接下来又明确提到屯卦的完整卦辞,是用两卦卦辞无疑。
 
(19)(20)(21)《春秋左传正义》,第1942,1942,2051页。
 
(22)廖名春:《〈左传〉〈国语〉易筮言“八”解》,方铭主编:《〈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第7页。
 
(23)《左传》《国语》的易筮例,除了这三则言“八”者外,排除引用《周易》以论事者,仅有《国语·周语》记载的晋筮成公之归“遇乾之否”一则属于多爻变的情况,于相应卦辞、爻辞均未提及。
 
(24)(25)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经今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7-158,149页。
 
(26)章秋农:《周易占筮学——读筮占技术研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27)[宋]程迥:《周易古占法》,《周易古占法·章句外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03页。
 
(28)韩慧英:《〈左传〉〈国语〉筮数“八”之初探》,载《周易研究》2002年第5期。
 
(29)[清]毛奇龄:《春秋占筮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34页。
 
(30)[清]李光地撰,刘大钧整理:《周易折中》,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543页。
 
(31)[清]惠栋:《易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81页。
 
(32)(34)朱熹:《答程可久》,《晦庵集》卷三十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6页。
 
(33)[清]王鸣盛:《蛾术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15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35)(36)刘大钧:《周易概论》,成都,巴蜀书社,2007年版,第83页。
 
(37)尚秉和:《〈左传〉〈国语〉易象释》,《周易尚氏学》,第353页。
 
(38)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经今注》,第156页。
 
(39)[宋]赵汝楳:《筮宗》,《周易辑闻》,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5-346页。
 
(40)[清]李道平:《易筮遗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页。
 
(41)[清]惠栋:《易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册,第410页。
 
(42)(43)[清]李光地撰,刘大钧整理:《周易折中》,第543,88页。
 
(44)王化平:《“艮之八”“泰之八”和“贞屯悔豫”新解》,载《学行堂文史集刊》2012年第1期。
 
(45)[清]李道平:《易筮遗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页。
 
(46)三则易筮例皆从不动者言之,就自然引出了如下的问题:“《周易》筮数中‘九’‘六’变,‘七’‘八’不变的原则,是否是春秋时代人们以《周易》占筮的原则?或是还有别的什么原则?”(刘大钧:《周易概论》,第88页)或许正如顾炎武所说的:“占变者其常也,占不变者其反。”([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律校点:《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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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钧丨周易古占法(大衍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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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儒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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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解《左传》《国语》易筮之“八”发布于2023-12-20 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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