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读书笔记摘抄

#唐代#唐太宗#皇帝#军权至高无上#魏征

在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里,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权力所达到的程度,一直以来都有着“至高无上”的说法。《诗经》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应该承认,以一种高度的抽象来揭示整个封建社会的通则,中国古代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然而当我们更深一步去发掘和解读的时候却发现,实际上的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的。因为皇权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的存在必须与其它因素结成对立统一、相互制约的关系。

因此,皇权的“至高无上”,并非无条件地超越一切,达到无所顾忌的地步,也不能一味凭喜怒爱恶滥行赏罚,对臣民绝对操持生杀予夺之权。即便在号称封建盛世的唐代,所有的帝王都不能完全做到,比如开“贞观之治”的一代贤君唐太宗不仅是中原民众的天子,还被北方游牧民族尊为“天可汗”,但是他却反倒经常说自己“常怀畏惧”,“常不得自由”。

由此我们可以想见,所谓皇权“至高无上”,仅仅是相对而言,在当时社会中是肯定存在着对皇权的制约机制,在正常情况下发挥着有效的作用。那么有唐一代到底这种机制是怎么样存在和运作的呢?

自夏禹以降,历代最高统治者们都表示自己是“受命于天”,代表“天”来统治下民,即《孟子·梁惠王章句下》所谓的: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

在这里孟子和其学生等都认为天降生一般的人,也替他们降生了君主,也替他们降生了师傅,而这些君主和师傅的惟一责任,就是帮助上帝来爱护人民。这也很好的展示了君权的正当性是来自于天命,皇权授,其威是无可置疑的。

历史发展到封建盛世的唐代,这种思想观念依旧存在,统治者依然奉行君权神授说和天人感应说,对祭祀昊天上帝制定了空前完备周密的礼仪,并把各种自然灾变理解为上天对皇帝的警戒和惩罚。唐高祖建唐称帝时,在京师长安城南设坛祭天,当时记载此事的册文载到:

“皇帝臣某,敢用玄牡,昭告于皇天后帝”

很明显可以看出统治者对受命于天的重视,并且当年就定为制度,以后每年的冬至日,都在城南圆丘坛祭祀昊天上帝,从祀五方上帝等,而这也为后世诸帝所遵循。历史上,祭天的高潮,也是最高标准的是皇帝亲赴东岳泰山举行封大典。在大典上,皇帝向昊天上帝汇报成功,即《唐会要》所记载的帝王“不自取功绩,归之于天。”

开元十三年,唐玄宗率领百官贵戚四夷酋长凡数千人,浩浩荡荡东赴泰山进行封禅大典。《唐会要》记载当时仪注规定:

“太常卿引皇帝进,北面跪奠于昊天上帝神座,俯伏,兴。大常卿引皇帝立于西方东向”

在封禅的祝词里说:

“有唐嗣天子臣某,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天启李氏,运兴土德。……上帝眷佑,锡臣忠武。……敬若天意,四海晏然。封祀岱宗,谢成于天。”

明显可以看出,在天帝之前,作为皇帝的唐玄宗不再有君临世间的那种威严,而是降身份为臣,谦称御名,行跪拜礼。而这也就使得皇权的至高无上成了“有上”,把虚本位的天帝置于皇帝的顶头上司的地位,对皇帝加以监临。即便是武则天改朝换代当女皇帝的时候,也求助于天命神意。

由此可见,天神观念的根深蒂固,必然会在唐代形成一种管束限制皇权的力量,因而作为皇帝,并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他有许多的自由,但他的自由又被严格地限制于其身份所赋予他的象征意义范围内,不可越雷池一步。而这种象征意义维护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 行政体制(中央机构职能对皇帝的制约)

中央机构的职责在于协助皇帝处理政务,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后世所有的王朝基本都会建立适合自己统治管理的机构体制,但是在这套体制内由于不同个体的并存,因而必然会导致一些矛盾的产生。讲到这里我们就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唐代的行政体制大概是怎么运作的(以中央层面做个简单的梳理)。

我们都知唐承隋制,它在隋朝所创建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出来适合自己的三省六部制。有唐一代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作为为中央机构的主干。唐朝建立伊始,三省虽有一定的分工,但在本质上基本都算是当时的宰相,他们偕同其它等宰相头衔的其他宰相一起,参与最高决策活动。

这些宰相们平时处理军国大事等办公处所称为政事堂,这是起初承北朝重门下官的旧制,一开始是设在门下省,后来重心转移到中书省。开元年间,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而与之相匹配的政事印也改为中书门下之印。而此时的尚书省的名称在宰相头衔和办公处所的称谓中一直没有体现,其长官被排除在决策活动之外。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太宗时不再实授,取而代之的是以左右仆射成为实际上的正长官。

据史书《大唐新语》记载:

“神初,豆卢钦望为仆射,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不敢参议政事,后加知军国事。韦安石为仆射、东都留守,自后仆射不知政事矣。”

在这里,如果尚书省的行政长官不加宰相头衔,他便只能是本省的长官,而尚书省也就成了仅仅受成命的机构。这样,三省的分工便明明白白地确定下来,即中书省出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执行,为行政机构。其工作的一般流程就是:

每件事情的处理先经由中书省上报给皇帝做决定,在得到皇帝的旨意后再下发到中书省,接着中书交付门下。当门下或觉得有不妥当的时候则门下可以缴驳,然后又上中书,中书又呈奉给皇帝,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倘若门下觉得事情可行,即下尚书省,而尚书省的主要职责只是奉行。

以上就是对有唐一代中央层面的行政体制运行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而在这个简单的梳理过程中我们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经过这几个中央机构集体审订成文的诏敕是否都是皇帝个人的主张?换句话说就是,皇帝个人的主张是否全部贯彻,是否被这些个机构修正、补充或驳回亦或者完全修改?皇权是否受到中央机构职能的制约?

自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王朝建立起来,在皇位继承制度上,并非按常人所希望的那样的经文纬武的标准来选拔一国之主,这其中既有能力超强的英明皇帝,同样的也不免会有毫无治国能力的幼冲、昏庸、痴呆者尸其位。即便是非常英明的皇帝,也不可能对纷乱如麻的国事了如指掌,意匠经营,应付裕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专制主义的君主体制下尽可能地由其臣僚等陈述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起集思广益,最终形成决议,然后以皇帝诏敕形式颁发。

在这里,中书省从皇帝那里取得旨意,然后由机要秘书中书舍人草拟初稿。倘若中书舍人若意见不一,可各执一端,签名负责,称为“五花判事”。然后由中书省审查修改,再由门下省把关驳正。诏敕是否妥当,关系到政治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因而诏敕的出台绝不可能是草率,我想作为一个严肃的、贤明的皇帝肯定是懂得这个利害关系。

因而,经过几个中央行政机构以及和皇帝本人一起按程序所制定出的诏敕,某种时候可能有皇帝个人的主张,也可能有“人之意见”。但当是其辅助的中央办事机构修正、补充或驳回前者时,那便是中央机构在决定国家大事,而并不是说只有皇帝说了算,因此从这里看唐朝的行政体制无疑对当时的皇权是一种制约。在这里我们可以简单的举一个例子来说。

《贞观政要》记载唐初实行府兵制,按照当时的规定21至60岁的丁男是要承担兵役。当时的右仆射封德彝等人建议征点18岁以上的中男入军,于是唐太宗采纳,草就了诏敕。结果当时的谏议大夫魏征硬是建议不可以,也不肯署敕。结果惹的唐太宗大怒,说:

“中男……若实大,亦可简取,于君何嫌,过作如此固执,朕不解公意。”

魏征反驳说:

“若次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年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为其少.....若多点取人,还充杂使,其数虽众,终是无用......”

后唐太宗也没有办法,因而只好收回意见,承认自己的过错。由此可见,当皇帝在准备要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如果遇到臣僚的坚决抵制时,其主张往往是贯彻不下去的,这也进一步证实看中国古代皇权是不可能达到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地步。

  • 修史制度对皇帝的约束

修史在古代是一件非常庄重的事情,也是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的。史官的修史对于一个皇帝或者说一个王朝的重要性,通过修史可以建立本朝政权的合法性。也给之前朝代的盖棺定论。唐朝时候,设置左史、右史负责记载当朝皇帝的行动和言论唐代设史官起居郎和起居舍人,这相当于古代的左史和右史,他们侍从皇帝,搜集情报,及时记录等。最后这些资料再由修史官编纂为皇帝的起居注和实录,以及国史。

而为了保证史书的客观公正,史官有相当大的独立人格,修史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他们往往拒绝当朝皇帝干预和阅读。严肃正直的史官都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敢于抵制皇帝的非份干预,并申明修史对皇帝的约束作用。而《左传》所记载的"崔杼弑其君"就是很好的例证。

当年崔杼在齐国位高权重,当他杀了齐庄公后也没人能把他怎么样。但是唯一让崔杼害怕的却是齐国太史。崔杼在杀死齐庄公后便对太史威逼利诱,希望他将庄公之死写成暴病而亡,但太史却完全不吃这套,而是要将其弑君谋反之事如实记载。最后使得崔杼硬是连着将其以及其家里的多位史官处死。但是即便是这样,其所犯的事情还是被史官所秉笔直书。


《旧唐书》记载,当年唐太宗问谏议大夫褚遂良“书何等事”,褚遂良答道:

“记人君言行,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

唐太宗又问:

“朕有不善,卿必记耶?”褚遂良回答:“守道不如守官,臣职为载笔,何不书之!”

黄门侍郎刘洎进一步说:

“人君有过失,如日月之蚀,人绵见之。设令遂良不记,天下之人皆记之矣。”

由此可见,在史官和修史制度的约束下,要使骄主贼臣有所知惧,而作为皇帝要想留下好名声,不得不检点自己的言行。因此其也会以修史制度来约束自己。

  • 臣僚谏诤的限制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臣僚、言官谏诤制度可以说是与古代社会相始终。在当时作为一种发达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匡正君主的过失,限制其权力的不当行使,试图把君权规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起到一种制约和均衡作用。

据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专司言谏的谏官,当时处在司徒之下的“保氏”便是专“掌谏王恶”。王如有过失,则由保氏谏诤。秦汉时期在中央九卿之一的光勋就设置了光禄大夫、谏诤大夫、议郎等议臣,掌顾问应对,以匡正君主,谏诤得失。以后的历朝历代都设置了与之统治相关的一些谏诤制度。

在唐代,国家不但设置专职谏官,还责成所有臣僚谏诤,从组织和责任两个方面着手,从保证对军国大事和皇帝过失形成舆论攻势。谏诤涉及到批评皇帝的错误,往往使皇帝感到逆耳、难堪,当然了这样也会给臣僚带来不利,古代把这叫作“犯逆鳞”

而所谓犯逆鳞,就是说龙脖子下面长有倒生的鳞片,触摸时疼痛难忍,龙就要发怒,将触摸者干掉。但是理智的皇帝往往能够正确对待。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诤臣的极言直谏,往往表现出仁者之勇和回天之力,是会构成对皇帝权利的限制的。

《旧唐书》载,当年唐太宗下令选举中诈伪资荫而不自首者处死。结果发现一例后,当时的大理少卿戴胄根据国法判为流刑。于是唐太宗责备他说:

“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

他斩钉截铁地回答道: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

终迫使唐太宗收回成命,最终他还对戴胄说:

“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又《大唐新语》载:有一次,唐太宗他准备游幸终南山,当时都已经安置好车马警卫,但结果又决定不去了。魏征问起何故,他说:“畏卿嗔,遂停耳。”

由此可见,在当时谏诤对皇帝是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的,虽然因时因人而异,有一定的差别,但作为一种机制,它已经扎根社会,深入人心,往往是不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的。

写在最后:

从多个方面我们讨论了唐朝的皇权因为各种制约机制的存在,限制了其“至高无上”,但其本质上还是是专制主义的,因而其作用的发挥具有很大的弹性,是有限的,缺乏有效的制衡性。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在 “人治”的政治环境之下,这些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皇帝的个人品质和臣下的操守。

参考文献:《贞观政要》、《旧唐书》、《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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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从唐代限制皇权的“至高无上”,看中国古代君主权力的制约机制发布于2023-11-15 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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