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本文是农历新年前最后一篇长文,过年假期期间将暂停长文发布,仅推送简短的德鲁克格言,先祝大家新春快乐,喜气洋洋!


导言

本文节选自德鲁克《商业伦理存在吗?》一文的后半段,前文中德鲁克论述了两种不适用而有明显缺陷的商业伦理:或然论(社会责任的伦理)、谨慎和自我发展的伦理。儒家相互依赖伦理是德鲁克认为仅存的适合于组织的伦理,其对人际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概念在今天论述组织伦理(商业伦理)时,仍是极具参考意义的!详见下文所述,请大家一读。


德鲁克思想儒家思想的关系,有不少德迷在寻找和论述,而德鲁克自己是怎么解读儒家思想的呢?儒家思想又该如何在现代组织社会中应用呢?本文可能是德鲁克最集中论述其见解的文章了!



深度阅读,请慎入:)


相互依赖的伦理


或然论是一个彻头彻尾失败的理论,在哲学史上极少被人提及,只在其理论对手--斯宾诺莎和帕斯卡尔--那里才会偶尔看到。10-15年前,很少有哲学家人为会有“商业伦理”出现。或然论的失败开了一个先例,如果要建立一套“特殊的伦理”原则规定某个团体的理论责任与其他人不同个,那注定会失败。西方人根深蒂固地以为,伦理独立于等级和地位之外,只与个人相关。


但是,存在较多的非西方伦理学,他们都属于情景伦理范畴,其中历史最为悠久、影响最强大的是儒家的相互依赖伦理。


儒家伦理巧妙地避开了或然论曾经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的陷阱。儒家伦理是种普世德,每个人都遵循同样的处事规则,行为动机大同小异。儒家伦理中,没有比个人良知更重要的社会道德,没有成本收益的算计,没有比个人以及个体行为更崇高、更高级的标准,一切都按部就班,有章可循。在儒家伦理中,规则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儒家伦理囊括了市民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形成五种基本的依赖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上级和下级(主人和仆人)、父亲儿子、丈夫和妻子、兄长和弟妹、朋友之间。正确行为--英语中常翻译为诚实行为--就是切合于特定的相互依赖关系的个人行为,因为这样达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除此以外,其他行为都缺乏真诚,是错误和不道德的行为。错误行为引发紊乱,打破和谐,导致剥削,破坏双赢局面,造成控制而非信任。


在商业伦理的范畴内,讨论儒家思想解决道德问题的典型例子就是如何对待性骚扰。儒家理论认为,性骚扰给基于功能的社会关系注入不安定因素,所以是不道德的。双方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性骚扰是不真诚、极端不道德的行为,至于性骚扰是发生在一家公司还是一个组织内,则变得无关紧要。人和人之间就是主人与仆人,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在儒家伦理看来,一个总经理强迫秘书预期发生性关系,和英国17世纪著名的日记作者塞缪尔.佩皮斯迫使其妻子的女仆满足其欲望没有什么区别。按照儒家思想,如今的秘书如果难以忍受上司的不轨行为,可以选择辞职;而佩皮斯雇佣的不幸仆人如果不服从,就会被佩皮斯解雇并转而上街拉客,或屈从于佩皮斯,怀孕后被扫地出门,在儒家伦理中这两者殊途同归。在儒家伦理看来,公司副总裁卷入的性骚扰事件和学校教授以提高分数为由勾引女学生的行为没有任何区别。


儒家思想把性关系划入不道德行为之列。如果社会上层人士要将自己树立为下层人士的精榜样,成为下层人士日常行为的模范--很多热心提倡商业伦理的人士也是真诚地呼吁此事--就会耻于做不道德行为,不敢轻违反社会伦常。不管个人的意图多么善良,违反伦常的行为都与上下级关系不符,因为违反伦常的性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无论此种行为是处于权力和控制欲的膨胀,还是出于善意,都是不道德、破坏性极强的,因此是种剥削行为。性行为和医生与病人的关系都应是不受等级约束、行之有效、协调道德正确的关系。只有定位为朋友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才是积极健康的性关系,同时不受社会等级束缚。


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几乎所有商业伦理关注的问题,都和相互依赖有关:不管是组织和雇主之间,还是工厂主和客户之间、医院和病人之间、大学和学生之间等等,都是如此。


相互依赖伦理能解决目前困扰着商业伦理的难题:公司中个人、非盈利组织成员或个人的特点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按照相互依赖伦理,没有任何区别。有些问题在商业伦理讨论中一直有争议,比如,将医院从“非营利”改为“私有化的营利机构”是否影响其行为方式及其旧有的规则,用相互依赖伦理进行分析可能都会归入诡辩、无问题一类。


相互依赖伦理并不能解决商业伦理面临的所有问题。但是关于商业伦理的讨论,明里暗里都拒绝接受相互依赖伦理的基础和优势:拒绝相互依赖。


相互依赖伦理由儒家哲人在孔子与公元前479年去世后不久完善,它一开始就认为违法和不道德的行径会破坏人际关系。儒家思想中的相互依赖需要双方履行相互平等的责任。孩子们要服从和尊敬父母,父母也应爱护、抚养和尊敬孩子们。对于儒家伦理中的道德模范来说,孝顺的女儿必有父母用于牺牲的榜样在先,仁慈的父亲牺牲了有前景的视野,全身心地照顾五个孩子。对于一个冒着职业风险--如果不是生命危险--毫不畏惧地纠正君主破坏和谐局面的错误行为的大臣而言,必须有一个自我克制的君主,而不是时刻盘算着将忠臣卷入政治漩涡的昏君。


相互依赖伦理特别注重义务,并且所有的义务都是双向义务。和谐和信任,即相互依赖关系要求一方有义务满足另一方达成目标和实现自我的需求。


但是在当今欧美关于商业伦理的讨论中,伦理意味一方有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甚至特权。这种现状与相互依赖的理论格格不入,与一切伦理都相差甚远。这种语境中的商业伦理是权力政治,是赤裸裸的政治剥削和压制。在相互依赖伦理环境中,剥削者和压迫者不是老板,而是声张权利、不接受相互义务的人,也就是拒绝双方平等关系。要恢复相互依赖伦理中双方的平衡关系,或者要继续维持相互伦理,就不能引入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制约权利的竞争形式,而要以义务对义务。


组织伦理的争论过度关注成为内部“告密者”的责任,以及防范告密者遭到来自老板或者组织报复或压迫。这听起来立意高尚。一般而言,下属确实有权利--如果不算是义务的话--提醒上级的行为已经犯错,并将之公之于众,如果上级领导或受雇的公司违犯法律,那他更是义不容辞,应该举报。但是在相互依赖伦理范畴内,高密行为在道义上显得左右为难。事实上,如果管理层或公司错误行为已经到了侵犯私有产权、违犯法律的程度,下属、朋友、孩子和妻子都不能沉默纵容。因为这可能构成“共谋犯罪”,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包庇犯罪分子,这正是相互依赖伦理令人困惑的地方。但是相互依赖伦理并不鼓励告密行为破坏上下级之间的信任关系。鼓励告密,会使下属失去上级的信任,上级在意愿和能力上都想保护自己人。失去信任后,上级不再认为下属是自己人,而认为他们是潜在的竞争对手或政治棋子。鼓励、纵容告密会使弱者--通常是下属--面对不择手段的上级时完全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为上级将不再履行对下属的义务。


告密,就是秘密提供情报。在西方历史上,告密盛行的时期都是血腥、臭名远扬的暴政:台比留和尼时期的罗马帝国,菲利普二世统治下的西班牙裁判所时期以及法国的恐怖时期。


相互责任的局限性是相互依赖伦理的中心问题,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最初,就像高密行为倡导者所做的那样,他们假设只有一方有权利,所以道德不会产生。如果道德的基本因素蕴含在相互依赖关系的现实中,义务就会成为相互关系,双方自然就享有平等地位。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义务的双向性就产生了平等,地位、财富或权利没有差异反而没有什么影响。


当今商业伦理的讨论完全排斥相互义务。他们倾向于主张在相互依赖关系中,一方承担义务,一方享有权利。法家思想就是如此,他们追求专制统治,发展到最后就容不得所有的道德。同时,道德也顺理成章成为权力的工具。如果道德是单向的,社会规则就会有身居要位、有权有势者一手制定。如果相互依赖没有建立在平等义务的基础上,就会演变成一方的支配。


用相互依赖伦理审视商业伦理,还揭示出一个不曾注意而又重要的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互依赖伦理除了作为个人之间的道德规范外,还有其他用途吗?儒家学说认为,相互依赖伦理没有办法适用于其他领域。对于儒家思想和西方传统哲学家而言,只有法律能解决集体的权力纷争。道德伦理只是个人的事情。


在有组织的社会中这是否还适用?这是现代社会的哲学家们需要考虑的中心问题,在组织架构内如何营造美好的生活事业以及成就,对于高素质的人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他们在组织以外获得的机会很少。在以组织为主的社会中,社会和个人都非常依赖组织的形式和氛围的真诚。


但是在当今对商业伦理的讨论中,几乎看不到存在这个问题。


“伦理潮流”与伦理学


上述讨论已经很明晰,商业伦理之于伦理正如色情描写之于柏拉图爱情,色情描写也是在谈论与“爱情”有关的事情。商业伦理最接近伦理的时候,也表现为或然论的姿态,最终不免沦为无耻者的遮羞布,成为有权有势或富甲一方的人的借口。


商业伦理的主要担忧在于,自古以来就存在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敌意态度,这是美国最为古老的传统之一,也是清教传统中仍然有活力的因素。否则,我们不会特意谈论商业伦理。任何伦理学都不认为某类专门活动有其独特的道德问题,更不用说存在专门的伦理。商业或经济活动在流行的高校课程“商业与政府”中,有特别的政治或法律标准,在反垄断法中也有明确的界定。商业伦理可能还是良好的政治活动或选举行为。但这就是全部,仅此而已。伦理是调节个人活动的学科。在伦理学中,场景不同并不产生实质性区别,无论是在社区医院中的护士长和医生,还是国家统一通用公司的质量控制经理和购买自行车的消费者,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


商业伦理如此流行,有一个原因是人的弱点,帕斯卡尔当时就指责或然论者:权力欲望和深植在人性中名利心。商业伦理是种时尚潮流,能提供在大会上演讲的机会、能收到出场费、能出任咨询职位以及获得高曝光率。商业伦理也以其站着高位做错事的忽悠劲,吸引着那些年纪大、喜欢各种谣言和风月故事的人,我认为拉伯雷曾经说就很贴切:农奴稍越雷池一步就是通奸,侯爵们做同样的行为却是浪漫。


总之,商业伦理应该只称得上是伦理潮流,而不算纯粹的伦理;更多是一种舆论现象,而算不上纯粹的哲学或道德准则。


但同时,对伦理主要观点和关注问题的讨论也表明,在当今组织构成的社会中,伦理仍然像从前关注个人关系那样适用于组织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伦理在当今社会也非常重要,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需求。当然,现代社会需要伦理道德更加艰辛繁杂的工作


组织构成的社会就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儒家思想界定的具体社会人际关系,对现代社会、现代组织内部的道德问题以及现代组织与其客户、顾客、选区的复杂关系而言,已经显得不够用,甚至不适用了。但是基本概念和原则依然适用。如果曾经存在适合组织的伦理,那么应该吸收儒家伦理得以长久有效的核心概念:


  • 对于基本人际关系的清晰界定;


  • 普遍通用的行为规则,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契合,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据规则行事,处理各种关系;


  • 关注正确行为,而不是避免如何犯错,关注行动而非动机或意愿。


  • 行之有效的组织伦理、能让人认为是伦理的组织伦理,必须将正确行为定义为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使组织关系变得和谐、富有建设性、互惠。


但是,组织社会终究是社会,大多数人还是普普通通、默默无闻地生活,同时从社会角度看,是高度透明、可能是社会中某个领域的领袖。因此组织社会必须强调精神和自我发展的伦理。组织必定期望经理、高管和专业人员自我约束,避免做不招人喜欢的行为,而要做自己也认为合适的行为。


选自/德鲁克《商业伦理存在吗》

翻译/张旭东

编注/陈任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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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545.德鲁克: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是唯一适用的商业伦理发布于2021-05-10 08: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