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教有戒律。这不仅在道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也是众所周知的。


佛教的戒律,在释迦时代即形成了一定的基础模式。在释迦牟尼涅槃后,戒律也是最早被背诵出来和结集成型的文本佛典;而且,在佛教发展的早期,就逐渐形成了多部戒律;虽然有多部戒律,但大多戒条则成为个宗派共同遵守的戒律。因而,可以说,佛教几大派系既有相应性的戒律,更有大多共同的普遍意义的戒律。这也是佛教无论派系有多少,仍归属同一佛教之根本共性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性。


不过,在佛教基本戒律之外,在不同的时代,有些寺院或者宗派,还额外制定了某些特别名目的寺制僧规。


“百丈清规”就是一个例子,就是在佛教戒律之外又特制的一种相应于宗寺院和禅僧的寺制僧规。而且,至今一提到百丈山,研究佛教或者了解佛教的人,首先地自然会想到的就会是百丈禅师(720~814),和“百丈清规”,可见其影响之广大和久远。


当然,历史上不仅禅宗有禅院清规,各教门自然也有“教苑清规”,律宗有“律苑事规”,等等。额外制定的寺制僧规,在中国佛教的发展史上是屡见不鲜和比较流行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不免会产生一些疑问。大致看,或有这样几个问题:


既然佛教是有戒律的,那么,何以还要另外制定寺制僧规呢这种额外的规约,在佛教传入中国后,在可见的文献中,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这样的寺制僧规的产生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环境条件吗这些额外制定的规约有些什么特点和意义呢……除此,涉及那些寺制僧规内容,则一定还会有更多具体细节的问题,此不赘述。


在此,借着这次会议的机缘,仅仅由这样几个问题为线索,再结合几个比较熟知的个案,对相关“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及其特点和意义”的问题,作个粗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


我们今天还能读到的佛教戒律,无论是《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还是《有部毗奈耶》等,由于是在释迦时代及至佛教早期就已逐渐成形了的,被认为是佛说之戒,所以是不可变更的。


不过,戒律中也有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注1】


这句话出在《五分律》,上下文是说佛陀率徒众游行各地,途中因几种净与不净的问题发生争议。如在一地因以车运米时,有一白衣见一比丘将一把他认为不净的米放到一车净米中,遂发生争执;又有比丘因在净地和不净地食宿的问题发生疑惑,等等。佛陀在处理了这些问题后,又“复告诸比丘”,说的就是这句话。虽然戒律是他释迦牟尼所定,但是如果与所在地风俗有违,也是不可以使用的;若所在地需要而不得不实行的,则应该施行。佛陀之所以反复告诫僧诸比丘,就是认为它非常重要。它既说明佛陀“所制”戒律是“制”,同时更给出了制“制”的原则,那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不强行施行或者变化实施。其重要性,至少关涉到佛教能否适合更广大的人群和能否广布流行的问题。


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后世佛教传播的历史中,便不断有因为各种因时因地的具体原由和需要,而在戒律之外、但是本着释迦之制的基本原则,延展制定的一些寺制僧规。而在佛教早期历史上,很多教派的分化和部派产生,很主要的原因常常就是由于戒律歧义和纷争。今天仍然可以看到的流传下来的多部戒律,就是由不同部派流传下来的。


不过,宽容和开放的立教原则,既带给佛教无限发展空间,让佛教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下有调试拓展的可能,但也自然地同时给各种投机勾当提供了同样可能的空间,制造出种种罪过危害佛教自身。即如赞宁(919~1001)所著《大宋僧史略》总结概括所说:


佛法流行,随时制断合毗尼之绳,?则案毗尼;堪别法之处,量须循别法。故佛呵比丘云:巧避我制,造种种过故。许同时立(随)方毗尼。


涅槃后立未来教,以为律范所不围,篇科所不载,则比附而求之也。以是篇聚之外别有僧制焉。” 【注2】


这也即是说,佛陀创立的佛教是一个不断向未来发展的宗教,由于时空变换,佛教发展的实际需要就会多有变化,就会有以往戒律规章不能完全应对的各种事务变换出现,于是就会在佛陀所制戒律纲目之外别立僧制。即使在佛陀时代,也是允许“同时立随方毗尼”的。其中不可避免的有取巧而规避佛制,放纵种种过错的,为佛陀所斥责;也有确实因为需要而制定“随方毗尼”的,则为佛陀所允许。


同样的原理,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也陆续产生了戒律之外而应时应地别立的寺制僧规。只是,佛教传入中国的早期而不得不在戒律外别立寺规僧制,戒律翻译尚不不够全面,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佛教在中国传播要适应中土的自然环境、和政治文化条件,从而不得不制定并不断修改、调整和补充各种戒律外寺规僧制,以助益佛教落地、生根和发展。


佛制戒,祖制规。戒是原则,规随风俗。从而保证了佛教在中国这个社会和自然环境中不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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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五分律》卷二十二,“五分律第三分之八食法”。

【注2】 宋 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二十四,“道俗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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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佛教之别立僧制


那么佛教传入中国后是什么时候开始别立僧制的呢此仍以《大宋僧史略》概述的线索来略作说明,因为这是一部在那个时代总结历史、述说佛门故事和典章制度沿革比较多的一部简明史书。而且此书所说的一些基本内容线索也是为后世认同的。如其书曰:


“晋道安法师,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阙,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一行定座上讲,二六时礼忏,三布萨等法。过逾此法者,则别立遮防。


道安法师(312或314~385)所立三例,即,行香定座上讲法,六时行道法,布萨忏悔法。而且施行甚严。其文中记录了一则故事,很能说明之:


弟子法遇讲化于荆州,时有学徒饮,遇罚而不遣,安在襄阳闻之,封小棰以寄遇。遇详师意,集众谕之,令直日打遇二十扑。封棰却还。故习凿齿与谢安书云:安能肃众。上之三例天下翕然奉行也。


这则故事很生动,足以见道安僧团的风范。


在道安的时代,别立规章的不止道安法师。另外还有:


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至于宣律师,立鸣钟轨度,分五众物仪,章服仪,归敬仪,此并附时傍教,相次而出。凿空开荒,则道安为僧制之始也。


后魏世宗宣武帝……以内律僧制判之……捡约之。又南齐文宣王著僧制一卷。又梁祖造光宅寺,诏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观其北魏南朝,俗施僧制,而皆婉约且不淫伤。”


“比丘或住一林居一院,皆和众立条,约束行止,俾不罹于愆失也。”【注1】


由是而知,佛教传入中国后,由现存文献可见,道安、支遁、慧远是比较早制定了特别规章的人,支遁(314~366)与道安大致同时,慧远(334~416)是道安的弟子,但无论是支遁的集仪度,还是慧远的法社节度,比较而言,还是道安的僧尼三例是对于僧团生活基本要求上比较全面的约法规范,所以说,最早别立僧制的是由东晋时期道安法师开始。


梁朝慧皎(497~554)《高僧传》之“道安传”即说:


“安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讲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 【注2】


大概这是关于道安僧尼三例较早的文献记录。


虽然,关于道安法师别立之僧尼规范三例,文献只是讲到有三个方面的法规,并无具体细则的描述。不过,由道安法师之僧尼规范三例,却已然明白显示了中土僧尼别立规制的基本方面,以及当时道安法师的僧团日常修行所侧重的内容。


在道安法师立僧尼规范三例之后,南北朝时期各种名目的“俗施僧制”及僧众“和众立条”的尝试不断出现,而且世俗方面、尤其是帝王也参与到制定僧制的事宜中。特别是梁武帝(464~549),是制定戒外僧制寺规的重要推手,后世流行通用的很多规制都源自梁武帝的时代。


在禅宗清规出现前,早在隋代智者大师(538~597)创立天台宗过程中,也注重立制,《国清百录》所收百条,第一即“立制法”;到唐初道宣法师(596~667)时,则已经是既“附时”又“傍教”,别立的寺僧规章更丰富细致了,有钟轨度、五众物仪、章服仪、归敬仪等等。而随着禅宗逐步发展,中唐时则有百丈怀海制定禅门清规。乃至由敦煌文献研究成果亦可知,唐五代时期敦煌地区寺僧别立规范的已经很普遍,虽然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没有保留下来成文的清规一类的东西,但是在榜文中有很多与清规有关的规定的记载,” “规矩、律式、格令等,都是指佛教教团的清规。”而且“洪州禅宗一系百丈怀海和尚的《禅门规式》对敦煌地区的影响是很大的。”【注3】至于宋元明清乃至近代,各个时代以及一些寺院,一直不断有不同名目的规约被制定出来。


历史地看,别立和施行各种名目的戒律外僧制寺规,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和显示着佛教发展的状况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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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宋 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二十四,“道俗立制”。

【注2】梁 慧皎《高僧传》卷五,“释道安”

【注3】郑炳林、魏迎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敦煌学辑刊》,2004(2),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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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佛教中别立僧制的背景


的确,自道安法师立僧尼三例之后,中国佛教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不同朝代不同时期,都不断有各种别立的僧制寺规。而各个规章的别立,都是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原由和不同的时代背景。如前文提到的,道安法师是因为“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阙,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慧远法师是因为首开结社之始,遂因事而立法社节度。支遁突出使用集仪度,则必是因为师徒济济,需要结众仪式。天台宗的《国清百录》所收诸多法制,即是由于追随智者大师者日众,而别立了不少规制,如学者十条训诫、敬礼法、普经法,等等,从而使天台一家有了一些别样的规矩。


至于后世所说的“百丈清规”,在百丈怀海禅师时代,其目的主要就是要确立“禅门规式”。当时制定“禅门规式”的原因非常简明和直接,就是为了使长居律寺的禅僧从律寺中独立出来,并使禅宗得以弘扬光大。而这个要求出现的前提就是自六祖之后到怀海禅师之时,禅宗得到了发展,长居律寺混淆了禅宗的特点,限制了禅宗的发展。制定“禅门规式”,使禅家与律宗的生活章程有所区别,突显出禅宗的特点,便是使禅宗独立发展的一个简单而明确的方式。


《景德传灯录》在百丈禅师的传记后,附录了一则“禅门规式”,转述当时百丈禅师所立丛林格式的大致原由和基本内容。所述简要明白,值得转帖于此。其述曰:


“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乃曰,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旧梵语阿含,新云阿笈摩,即小乘教也。)


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哉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


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不立佛殿,唯树法堂者,表佛祖亲嘱授当代为尊也。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椸架,挂搭道具。卧必斜枕床唇,右胁祥睡者,以其坐禅既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坐,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务于节俭,表法食双运也。


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挠之事,即堂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三业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坛法治之者,当驱出院。清众既安恭信生矣),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随宜惩罚。得留法服。后必悔之)。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四来同居,圣凡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但见一僧有过,便雷例讥诮,殊不知,以轻众坏法其损甚大。今禅门若稍无妨害者。宜依百丈丛林格式量事区分。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惟百丈禅师护法之益。其大矣哉。)。


禅门独行,由百丈之始。今略叙大要,遍示后代学者,令不忘本也。其诸轨度,山门备焉。”【注1】


今天看到的《百丈清规》是元朝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东阳德辉奉皇帝敕命,以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述的《禅苑清规》及南宋度宗咸淳十年(1274)惟勉的《丛林校定清规》等为基本,重新编纂,由笑隐大(1284~1344)校正,而成即今可见的二卷本的《敕修百丈清规》。


元顺帝时已是元朝末期,且不说国势背景如何,仅说大张旗鼓地由皇帝敕命将禅宗清规接续到《百丈清规》,也是有背景和原因的。即如《敕修百丈清规》文前圣旨所说:“近年以来各寺里将那清规体例,增减不一了。有如今教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长老,重新编了。教大[翔]集庆寺笑隐长老为头,拣选有本事的和尚,好生校正归一者。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者么道,执把的圣旨与了也。这的每寺院房舍里,使臣每休安下者,铺马只应休拿者,税粮休纳者。但属寺家水土园林,人口头匹碾磨店铺解典库浴堂,竹园山场河泊船只等,不拣是谁,休夺要者,休倚气力者。这般宣谕了。呵别了的人,每要罪过者,更这的每有圣旨。么道做没体例勾当,呵他每更不怕那圣旨。”【注2】


这段圣旨至少透露出当时敕修清规的两个重点意思和目的,一是认为当时禅门清规体例不一,虽然作为蓝本的《禅苑清规》和《丛林校订清规》都比较整齐详细,但是那是宋人编纂的,不合时宜,续古则更有权威性,因而敕修禅门最早的百丈清规。二是寺院在房舍土地园林、乃至寺户碾磨店铺及典库等寺院经济方面有比较多的纠纷麻烦,敕修清规既为了统一规矩,也要以宣谕圣旨来护持寺院。


《百丈清规》被敕修后,明清以来多受尊崇,尤其明代,洪武、永乐两朝,都特别注重整饬佛教, “洪武十五年……奉太祖高皇帝圣旨榜例,诸山僧人不入清规者,以法绳之,钦此钦遵。永乐十年……奉太宗文皇帝圣旨榜例,僧人务要遵依旧制,名务祖风谨守清规,严洁身心。永乐二十二年……该僧录司官奏,僧众多中间有等不守规矩合无依清规整治……奉仁宗昭皇帝圣旨,照依清规料治他。”【注3】正统七年(1442),因百丈山所藏清规书板年久无存,遂又重刊清规。


不过,晚明时期,在清规流行的同时,还出现了寺院同住规约,不仅是戒律外之别立,甚至也是清规的又一种调试后的规制。在这方面,则以莲池大师云栖袾宏(1535~1615)制定的《云栖共住规约》是为典型,而且这个《规约》在当时和后世实际影响都很大。


虽然以往的清规对于寺规僧行也规定得很详细,但《云栖共住规约》则更加细致,对于寺院生活中涉及到的细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约。《规约》分上、下集,又有附集、别集。其中上集八项,下集八项,别集二十三项,附集二十七项。由这四个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可见,上下集所及的是从日常必要遵守的规约,而附集和别集则涉及面更加宽泛和庞杂。也可见这个“规约”大致是渐次补充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云栖寺寺院逐步扩大和寺院生活逐步复杂的渐次变化,而莲池大师则步步规约之。因为有事件发生,就要处理问题,进而立戒。一如佛教戒律的形成,亦多是因事而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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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景德传灯录》卷第六,“禅门规式”。

【注2】《敕修百丈清规》,“宣谕的圣旨”。

【注3】《敕修百丈清规》,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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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云栖规约则足见云栖大师之精严门风,这也与云栖大师的修行意指是一致的。如其自我总结说:“吾平素守愚抱拙,未曾有大彻大悟,未曾作大缘大福,未曾具三明六通,但老实念佛,求生净土。”【注1】


莲池大师还一再嘱咐徒众:“众等不得装虚捏怪,设为奇,以诳一时、欺后世。” 【注2】


别立规约,还一层意思是说,入佛门之人,尚有很多不德之处,修行也在生活的点点滴滴的细节上,要时时刻刻不断修正。即如此《规约》之“僧约”所说:“舍俗入山,单求何事远离尘,专为修行。如或不然,来此何益”【注3】


莲池大师临终时又一再嘱咐:“后倘有内外魔眷紊乱僧约,侵损常住者,惟望诸护法,永念三宝,合力护持。在大众只宜安分守己,老实念佛,毋得自玷清规。谆切再嘱!袾宏伏枕力疾和南。”【注4】


其实,读到莲池大师的嘱咐,也就能体会到莲池云栖大师何以制定如此详细的“共住规约”的良苦用心了。或许可以说,《云栖共住规约》的出现,是晚明时期社会大环境、佛教现状、和以云栖袾宏为核心的僧众小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云栖袾宏所处的晚明时期,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活跃繁荣、同时也是政治非常颓废腐败的矛盾重重的社会。其中,佛教也出现了一度的繁华,一些偃旗息鼓的宗派再度复活,高僧跌出,思想活跃。但佛教的状况也一定与当时社会的样貌相一致,出现的问题的本质也一如社会症结的本质。在那样的环境下,云栖袾宏努力提倡“老实念佛,求生净土”,与其说是他个人的追求,莫若说是为那样一种社会寻求的对治方法,为处于那样的社会的百姓寻得的贴切的解脱途径。也正因为云栖袾宏谆谆教诲、孜孜不倦地领众修行,归附者甚众,来自各阶层。寺院“共住规约”应运而生大概就是当时现实需要的结果。


事实上,这样的推断是可以成立的。明末清初还有一个佐证可以支持这个推断。由于明清交替之剧烈,使得很多明朝遗老遗少选择了“逃禅”,来应对世事的变迁。尤其是一些文化人和明朝官宦。这其中,广东天然函是(1608~1685)门下“逃禅”者尤其多,不仅如屈大均等文人名士皈依之,乃至南明朝廷“五虎”中的三虎,袁彭年,刘湘客、金堡也都皈依了天然和尚,其中金堡即今释澹归和尚,一生争议不断,有著名的《遍行堂集》等。这样各路俗人突入佛门,如何“共住”,即是寺院丛林非常突出的实际问题。事实上,天然函是自己就是壮年出家,是在明清彻底交替之前先一步“逃禅”者。所以,天然和尚很清楚各种在俗世中极具个性的人,在寺院这样修行之地的行为约束,是件不容的事。所以,天然和尚制定了一个《天然和尚同住训略》,不仅有同住的行为要求,还有“责摈”和“不同住”的原则。而且确有著名人物被要求“不同住”的故事。


此《训略》是顺治九年付梓,天然和尚于“训略序”曰:


“古设丛林,专为养道向上之士,不宜限制准绳。但晚近以来,人多中下,故重以庄严,过望贤俊,不妨损之又损,以至于无。要使入而就理,不作事障;出而就事,不坠理诠。然后以超越之心,同于凡小,上可践吾门尊贵之路,下可免流俗豁达之讥。同住之始,是用申明,愿各洗心,无坠先绪。” 【注5】


《训略》内容前半部分叙明寺中职事规则,后半部分是训诫之文。规则详细,言语恳切。现仅列举各题目如下:1“责摈”五款;2“不同住”四十一款;3“钟板堂”三十条;4“首座”四条;5“侍者、书记”十四条;6“两序、各堂寮”三十四条;7“老病堂”十二条;8“常住存发定式”九条;9“圣节朔望、日用参见礼仪”、10“挂搭”各三条;11“补堂寮”、12“补侍寮”、13“退侍寮”、14“退堂寮”、15“退随众寮”、16“补职日限”、17“息缘虑”、18“告假”各一条;19“抽罚”二条;20“设思过、从新两寮”、21“责诫童行”、22“拣俗称”、23“知事须知”、24“戒立徒”、25“行门轻重相准”、26“是非功勋”、27“平气”、28“止劳夸”、29“毋急说”、30“慎憎爱”、31“恤老病”、32“谨言损傲”、33“禁奢”、34“伐同异”、35“忘非省过之难”、36“举过不易”、37“功行不可以语道”、38“任情非随缘”各一条;此外还有:39“巡照警夜歌”三首;40“中夜回向文”一首;41“禅门念佛说”一首。【注6】


身处朝代更替、社会剧烈动荡之乱世,面对佛教宗门流弊泛滥和人员复杂的现状,天然和尚之所作所为,直可谓非凡卓绝之难能。


近世也有还有一个同名“云栖”规约,那就是虚云老和尚(1840~1959)制定的寺院清规《云栖寺万年簿记》。这个云栖寺是云南昆明的云栖寺。而制定这个清规的目的,这是虚云老和尚在那个时代一直极力推行的一种“运动”,就是将子孙庙改造为十方丛林。此云栖寺是虚云老和尚一手复建,原来古刹乃元代中峰之后所开,民初已破败不堪,僧众不知三学。虚云老和尚重立寺院,并契机使寺院“永为十方常住” 【注7】“常住永远海单”。 【注8】老和尚深恶其时子孙庙的弊端,一再申述,“先圣创丛林,建共住法,盖为老病死者有所设立也。不料法久弊生,诸方招提妄分界限,不独病老无安,致使往来概失栖钵之所。颇违贤哲修筑之誓,大损僧伽六和之义。鸣呼。值斯秋晚,岂可尽言。”【注9】所以,在簿记中反复申明,“本寺永远海单。无论释道讨单者,各听自便。”【注10】为了防止后续者不能尽责,“有辜创立之心,实负龙天护法之意。”遂“及日用事宜,略设条例,名为《万年簿》。期大家永久遵守,光扬祖道,法门不坠,道业大成。”【注11】其中很多细节都有鲜明的针对性,簿记一再巩固十方丛林的制度,规定“住持振兴常住。纵有大功劳。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一切财产系属公有。除个人私财外。一概不得侵占。”【注12】如同憨山大师复兴曹溪,莲池大师重建古杭云栖,都曾特立共住规约,虚云老和尚立《万年簿》,实与先贤大愿为一脉相承,只是具体因由不同而已。


四、结语:别立寺制僧规的特点和意义


由前文所述相关戒外别立寺制僧规的发生和发展,或许可以粗略概括出几个特点:


时效性,地域性,目的性、针对性和通用性,大愿力和高僧所为。


无论哪种别立的寺制僧规,都没有被一直不断使用。就是因为多是根据相应时代下的需要,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时过境迁,或遗失或不再完全适用。所以说,有时效性的特点。


同样,一方水土一方人,行为需求各有不同,规约要求也会受风俗影响。历来的规约也基本是一方寺院自行制定,虽然很多规约可以适用于任何地方,但事出有因,制度有主,所以,别立的僧规还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所以说,有地域性的特点。


别立的清规或者共住规约,大多因机缘而产生,都有具体的因由,所以,基本都有很强的目的性。而且,往往产生在十方丛林,规约大多非常详细,针对性很强。但同时,身居其中者都必须遵守,所以,也是最具通用性的。所以说,别立僧规有较强的目的性、针对性和通用性。


最重要的,历来流传下来的各种格式、清规、规约,无不是本怀大愿的高僧所为,本着对佛教无尚深切的忧患。像虚云老和尚名其清规为“万年簿”,无非是希望佛教永远不朽,尽一切方法维护着作为佛教基本载体的僧伽。因而,本怀大愿是最根本的因由和特点。


这也应该就是别立寺制僧规的基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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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祩宏《云栖共住规约》附集,“嘱语”。


【注2】同上书。


【注3】同上书,“僧约”。


【注4】同上书,“再嘱”。


【注5】《天然和尚同住训略?序》,《丹霞山志》。


【注6】《天然和尚年谱》,顺治九年。


【注7】《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注8】《云栖禅寺万年簿记》。


【注9】《云栖禅寺万年簿?题云水堂》


【注10】同上。


【注11】《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注12】《云栖禅寺万年簿记》。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2011年8月江西百丈山佛教文化论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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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周齐:戒律外寺制僧规的产生及其特点和意义发布于2022-01-21 2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