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什么是中国特色法治?中国特色法治就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法治。这一法治传统在中国流传二千多年而不衰,是世界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核心内容。它的理论基础形成于战国时期,是“儒法融合”,“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荀子“引法入礼”创立的。但是由于战国时期,大国争霸,各行法术,尚法而轻儒。以尚 德隆礼而又重法的儒法名义出现的荀学,也和孟子的儒学一样,受不到统治者重视而被搁置。秦始皇用“法治主义”和武装实力统一中国,建立一统天下的君主专制主义的秦帝国后,一任法术、暴力,排斥儒家,焚书坑儒。作为儒家一派的荀子自然被排斥于统治思想之外。“汉承秦制”,[1]对秦制秦法没有什么触动,暴秦遗风余俗尚多未改,儒家仍被排斥。但是汉武帝之后,“独尊儒术”,儒家被尊为正统,以战国以来,经过荀子等改造的新儒学,特别是经董仲舒等汉儒进一步改造的儒学为指导思想改造法家思想和“法治主义”,于是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中国特色法治传统,流传中国二千多年。但荀子及其著述却仍不被重视,“终以蒙世诟厉,淹抑沉埋,无法复共光焉。”[2]其儒学创建被孔孟之道掩盖,其“法治”思想被“阳儒阴法”或者“明儒暗法”隐没,直到近代,荀学与秦制一样颇受病诟。如中国近代维新派先驱者谭嗣同在其《仁学》一文中就说过:“二千年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3]这是对秦政和荀学的否定之词,但我们却从中体味出秦政与荀学在中国封建政体和学术思想中的地位和影响是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时代的,起码自西汉至清末是这样的。
秦政,秦朝建立的一些基本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的大一统封建政治制度,是贯穿自秦以来的封建社会的。那么荀学呢?也和秦制一样包含在“独尊”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儒学化的法治传统中流传于整个中国封建时代。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从中国“法治”传统的形成进行一些考虑。
一、中国特色法制传统的历史考察
流传中国二千余年法治是儒学化的法治,即儒家的“德治主义”、“礼治主义”与法家的“法治主义”的结合。
礼、法结合有一个斗争协调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是夏、商、周三代的“礼、刑并用”时期,统治者用“礼”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用刑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至周代,周公制礼作乐,引德入礼,提出了“明德慎罚”原则和“敬德保民”主张,使“礼”注入“德”的内容。
二是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天下无道”,而孔子为了维护礼治,而“引仁入礼”,以仁作为礼的本质依据,提出“克己复礼为仁”和仁者“爱人”的理论,为其“德政礼治”提供理论根据。
三是战国时期和秦帝国时期。
战国时期,在百家争鸣、学术大融合中,荀子“引法入礼”、“隆礼重法”,使儒家的“德治主义”、“礼治主义”注入了法家的“法治主义”精,礼法结合,形成了他那“隆礼”又重法的新儒家学说——荀学。但是当时由于大国争霸,霸道横行,强调仁义礼智和王道主义的儒学受到统治者的排斥,荀学也和孟子的“王道仁政”主义一并被视为“迂阔”无用而被搁置。至秦始皇统一建立君主专制大帝国后,更是废诗、书、远仁义,一任于法,且“法峻行严”,“刑重而必”,“行诛无赦”,包括荀学在内的儒学受到严重打击而隐匿不迭。
四是西汉至魏晋“纳礼入法”时期。“汉承秦制,萧何定律”,一方面承袭秦律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惩亡秦之弊,去秦苛法”,推行黄老道家无为之治”,与民休息。但秦之遗风余俗却难尽除,汉初统治者在思想深处还是“法治主义”一套。特别汉高祖刘邦,不事诗书而排斥儒学,厌恶儒生,兼及儒服。然而“亡秦之弊”却给儒家复兴、儒生向法治主义发起进攻留下了可乘之隙。儒生首先从立法指思想上向“法治主义”发起了进攻,那就是向刘邦灌输儒家思想。由于刘邦厌恶儒生,儒生们便变着法儿接近刘邦。如郦食其声言是“高阳徒”以进。陆贾则瞅准时机以进言。《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陆贾“以客从高祖定天下,……居左右……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顺守,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王,陛下安得而有之?’”强调不事诗书的政治流弊和“酷法亡秦”的教训。一下说中要害,使“高祖不怿而有惭色。”于是被说动了,便对陆贾说:“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4]陆贾的《新语》一书就是为论述古代尤其是秦汉兴亡而写成的。又如叔孙通当初弃楚投汉见汉王刘邦时,因穿儒服,“汉王憎之,乃变其服,服短衣,楚制,汉王喜。”[5]但叔孙通仍不敢向汉王称诗书,荐儒生,而是“专言诸故群盗壮士进之”。及汉王称帝,“尽去秦苛仪法,为简。”然而“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抓住这一机会,叔孙通始敢以“儒”进说:“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6]刘邦采纳其言而使叔孙通“征鲁诸生与弟子,采古礼与秦仪”以定制朝仪。高帝崩,孝惠即位,叔孙通又为汉“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司马迁称赞:“叔孙通希世度务制礼,进退与时变化,卒为汉家儒宗”[7]。
如果说汉高祖刘邦时期,儒者是变着法儿迂回向法家进攻,那么至汉文景之时,便公开向法家和黄老道家发起挑战了。如贾谊向汉文帝提出“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且“悉草具其仪法”[8],又数上疏言政事,极力提倡“礼治”“德教”,反对“驱民以法令”的“刑罚之治”,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9]。
贾谊的建议,文帝欣赏,但因受到周勃、灌婴等一班权重老臣的反对,更兼专权的窦太后笃信黄老,难以施行。
尽管儒家争取立法权和学术正统地位的斗争,屡屡受挫,但攻势并未稍减,反而日益加强。至汉武帝终于摆脱窦太后等黄老道家的思想束缚,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以《春秋》决狱的建议,不仅使儒家取得了立法权和学术正统地位,而且使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上一跃而成为最高原则。这样便逐步地使汉朝律令纳入了礼的规范。如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祖)父母,皆勿坐”[10],便是“纳礼入法”的典型例证。
东汉时期儒家已不满足于“《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和“纳礼入法”的举措,而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儒化法家汉律了。办法是“引经注律”——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如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大儒十有余家,各为章句“数十万言”[11]。
魏晋时期,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学者修改或制定法律。如魏文帝曹丕即令儒家学者陈群、刘劭等删约《汉律》而定《魏律》十八篇,直接“引经入律”。如将《周礼》中的“八辟”引入《魏律》,确立所谓的“八议制度。”[12]晋朝则用儒者贾充等删定《魏律》“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为二千九百余条”成《晋律》。之后又有大儒杜预、张裴等为之作注,使法律能够“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罚”[13],即是以刑律作为维护封建礼教的防线,凡违犯封建礼教的均处以重刑,同时按“五服制”的亲疏贵贱等次分别量定刑罚。从此,儒学终于完成了中国法治的儒家化,即“德主刑辅”、“礼法结合”、“阳儒阴法”的中国特色法治传统。
二、荀子奠定了中国法治传统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法治传统的理论基础就是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的结合。这种结合有两种途径,一是战国时期的荀子“援法入礼”,一是汉晋时期的“纳礼入法”,结果都是“礼法结合”。然而又有不同,前者是儒家“礼”的法家化,后者是法家“法”的儒家化。“礼法结合”的理论,本来是荀子创立的,但是,战国至秦是晋秦法家占统治地位儒学被压制的时期,儒家学者荀子的礼法结合的法治思想当然没有市场。至汉晋时期失去市场的儒家又夺回来,结果还是“礼法结合”,又回到了荀子的思想上来了。不过“援法入礼”和“纳礼入法”除了途径有异外,在本质上也有点差别。因为法家有两大派,一是齐法家,一是秦晋法家。荀子的“援法入礼”,是引入齐法家改造了鲁儒家的“礼治主义”,汉晋时的“纳礼入法”是用新儒家的礼改造了秦法家的“法治主义”,使之儒家化。但殊途同归,都是“礼法结合”的“法治”。
那么,荀子法治思想的特点是什么?是齐法家和鲁儒家思想的融合。
齐法家和秦晋法家有什么不同呢?以商鞅韩非李斯为代表的秦晋法家,主张君主专制的“法治主义”。如“商鞅遗礼义,弃仁恩”“信并兼之法”[14],主张张“刑无等级”,“死罪不赦”[15]。韩非“不务德而务法”[16],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理论,主张明法严刑“去私恩”,“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有过,虽近爱必诛。”[17]李斯相秦,行“重刑主义”,“严刑峻法”,造成“酷法亡秦”[18]的悲剧。而以管仲、晏婴和管子学派为代表的齐法家不同,其法制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一方面强调“治国治民当以法令为重”,说:“正法直度,罪杀不赦”[19]。另一方面又强调“礼义廉耻”,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20]又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21]“事有本,仁义其要也。”[22]齐法家这些主张与鲁儒家的“德政”、“礼治”、“仁政王道”多有契合。因此在百家争鸣的大辩论、大融合的大潮中,有着地缘、人缘和文化通关系的鲁儒家与齐法家便自觉不自觉地融合在一起,形成齐化的儒学,和儒化的齐学,其中便有“礼法结合”的法治思想。荀子便是集这两家学说一身的学者。
荀子是集儒学之大成的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也是法家的一代宗师。这是从儒学发展史和法学发展史两方面来说的。从法学发展史看,他是齐法家的继承者和创新者,又是晋法家韩非与李斯的导师,对晋法家的发展也是颇有启迪和影响的。但他在儒学发展史上与孟子同被称为“儒家宗师”,皆尊孔子之道,只是道术异趣,各有侧重。
孟子倡仁义,道性善,主王道仁政,而恶言利,羞言霸。他对好“利”的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仁者无敌”[23]。若“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24]他对好“霸”的齐宣王说:“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25]孟子高扬了孔子的“仁”,创“仁政”、“王道”学说,对孔子儒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荀子主“性恶”,义利兼顾,王霸杂用,高扬儒家的“礼”,而又重法治,他援法入礼,“礼法结合”,既将先秦儒家学说推上了新的发展高度,又开中国特色法治思想体系之先河。因此,谭嗣同说中国“二千年之学,荀学也。”
我们说中国传统法治是“儒、法结合”,而范文澜先生却认为是儒道并用。他在《中国通史简编》第二册就说:儒道两家是封建统治阶级不可偏废的两个重要学说。儒家是一条明流,它拥护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使统治者安富尊荣,道家是一条暗流,它阐明驾驭臣民的法术,使统治者加强权力。秦汉以后,历朝君主,凡善于表面用儒,里面用道,所谓杂王霸之道的国常兴盛,不善用的国常衰,儒经和道经也为历朝士人所必读,成为学术思想的主要源泉。因此,孔子和老子大学派,一显一隐,灌溉着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
此说是否与我们上文说的中国特色法治传统是儒、法结合,“阳儒阴法”或“明儒暗法”相矛盾呢?我们认为是不矛盾的。因为齐法家与道法家密不可分。齐法家似乎本于黄老道家,道法相依。道法家又源于姜太公。姜太公治齐,因齐俗又重法治。《汉书?艺文志》著录《太公》237篇于道家。书虽亡佚,但对管、晏齐法家影响至深;管子书中多有道法家的思想,甚至申不害、慎到和韩非等也受黄老道影响,故有人把他们归于道法家。荀子“引法入礼”开创的“礼法结合”法治思想,是包含着齐文化中的道法家思想的。荀子思想体系庞大而驳杂,他对先秦诸子包括儒家在内,除了孔子,他都批判过,同时也都吸收过。他集百家学说之大成而完成其学说体系。因此,他既是儒学大师,又是法家先师,又有道家色彩和杂家意味,故有人说他是道家,是稷下黄老道家的代表[26]。明清之际思想家傅山在其《荀子评注》手稿中评说:“《荀子》三十二篇,不全儒家者言……少精挚处即与儒远,而近于法家,近于刑名家……近于墨家者言。”这是说明荀子思想驳杂。但其儒学大师的地位都是肯定的,他“援法入礼”、“礼法结合”的创举却是有划时代意义的。
三、《荀子》与荀子的历史际遇
“法治”有“良法之治”,亦有“恶法之治”。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的法治思想与其宗师孔子的“仁爱”、“德政”、“礼治”、“贵和”以及孟子的“民贵君轻”“王道仁政”等政治伦理是息息相通、和谐无碍互补的,是谓“良法”。它在中国自汉以降的封建社会,不管是以“明儒暗道”或“明儒暗法”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法治”、“礼治”、“德治”、“孝治”形式出现,都是以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的政治伦理思想为其参照和砥砺的,都是“良法之治”。而以商鞅、韩非、李斯为代表的晋法家,特别是秦帝国奉行无儒寡恩的严刑酷法,就是“恶法之治”。“恶法之治”虽能成一时之功,却难以长久,故秦“二世而亡”。“良法之治”可能见效迟缓,但可久久为功。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汉统一,二千多年虽经历了民族的、阶级的斗争风雨,有过短暂的分裂和丧礼,但是总体上看,国家是统一的,稳定的。中华文化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或湮灭的文化。一个国家能维持统一二千余年而无大变,中国特色的法治传统是功不可没的。
既然荀子之功如此之大,可是自汉以后,荀子及其著述《荀子》却如石沉大海,杳无声息了。与其同为儒家宗师的孟子比较,遭际形同天渊。秦朝时期,“焚书坑儒”,一任于法,儒家失势,孔孟荀同样被禁,汉初任道任法,不重儒学,孔孟荀,遭际亦同。但至汉文景之后,儒家渐始复兴,荀与孔孟却判然不同了。孔子被尊为至圣,冠以素王,言必称诗云、子曰;孟子被尊为亚圣,入孔亩配享孔子,文帝时把《孟子》书列于学官,立博士传授,推崇有加。而与《孟子》有异的《荀子》却遭抑制,孟荀“轩轾之判”,自此开始。《孟子》自赵岐为之作注,之后笺注者不绝,传诵者众多。而《荀子》则无人关注,被弃置高阁,达近千年。直至唐朝中叶,始有杨倞为之作注。但杨去古太远,难复其真,“殊不足以餍人欲”。更兼“宋明之间扬孟抑荀之风倍甚于前,故其书终以蒙世诟厉,湮抑沉埋,无法复其光焉。”[27]直至清中叶,才有数家注者。荀子这才重光于世,然而还是多有疾诟者。谭氏《仁学》之论,就指斥“荀学”为“乡愿”。什么是“乡愿”?孔子说:“乡愿,德之贼也。”[28]孟子说:“言不顾行,行不顾言,则曰:‘古之人,古之人,行何为踽踽凉凉?’……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愿也”。又说:“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人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29]用俗话说是“老好好人”,或有言行不一,欺世资名之为者。总之,是贬意的。
但是从中国自汉以后的古代社会的相对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方面考察,流传二千余年的荀学是行之有效的。仅就汉初儒家的复兴来说,荀学的作用也是明显的。最初向刘邦灌输诗书礼义儒家思想的荀子的学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陆贾、贾谊、张苍等都是荀子的学生。据说,毛亨、浮丘伯受荀子的《诗》学;穆生和陆贾受其《易》学;张苍受其《春秋左传》,贾谊受其《谷梁春秋》。他们都是汉初复兴儒学、“纳儒入法”的激进分子。同时汉初的一批经学博士也大都出自荀子之传或再传弟子。研究中国特色法治思想,研究鲁儒学与齐法家的相通互补之用和荀子“援法入礼”、“隆礼重法”“王霸杂用”之功,对今天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注释]
[1][11]《晋书?刑法志》。
[2][27]梁启雄:《荀子简释?自序》京华印书局1956年版第5页。
[3]《谭嗣同集?仁学》。
[4]《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5][6][7]《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8][9]《汉书?贾谊传》。
[10]《汉书?宣帝纪》。
[12]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周礼》叫“八辟”,汉代叫“八议”,魏正式纳入法典成为制度,一直沿用至清代。
[13]《魏书?刑法志》。
[14]《汉书?贾谊传》。
[15]《商君书?赏刑》。
[16]《韩非子?显学》。
[17]《韩非子?主道》。
[18]《汉书?食货志》。
[19]《管子?版法》。
[20][21]《管子?牧民》。
[22]《管子?五辅》。
[23][25]《孟子?梁惠王上》。
[26]赵惠:《论荀子是稷下道家代表》,载《齐文化纵论》,华龄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页。
[28]《论语?阳货》。
[29]《孟子?尽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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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与中国特色法治传统发布于2023-03-19 22: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