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忠志,男,兰陵县委党校工作处主任、讲师,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


在战乱纷争的战国末期,社会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全面瓦解,孔孟理想主义礼治思想已不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传统儒学的发展已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丰富社会实践经验的荀子,博采众家之长,批判地吸收诸子百家的学说,引法入儒,提出了“隆礼重法”、“德礼政刑”、“有治人,无治法”等主张,把内在的德理想追求发展为外在的行为规范,弥补了孔孟儒学的缺陷,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世儒学的政治化开辟了新的道路,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荀子法律思想的内涵
1.“人性恶”思想
荀子认为“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意即人性本恶,所谓的善只是后来人为修养而成的。荀子之所以将性定为恶的,是因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自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非相》)。
2.“隆礼重法”、“德礼政刑”思想
“隆礼重法”是荀子法律思想最核心的内容,通过对儒家之“礼”和对法家之“法”的结合起来,提出独特的隆礼重法思想理论。古代社会的“礼”主要是指宗法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是一种调节社会的工具。荀子认为,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人都有欲望要得到满足,满足欲望就会去求取,求取不得就会纷争,纷争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不良后果,就要制定礼来合理分配资源,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这是礼的主要功能。正因为礼在修身和治国方面都有重要规范作用,高度重视礼的作用即“隆礼”就是理所当然的。荀子在主张“隆礼”的同时,也认识到礼治并非万能的。礼虽然是国家制度和道德规范,但不具备强制作用,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赖于法,发挥刑法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对犯罪分子予以相应惩罚。荀子认为, “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 (《荀子?君道》) 。把法看成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有法律约束,才能使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总之,荀子认为礼法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应该“隆礼重法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荀子在肯定“礼”和“法”都是治国平天下重要手段的同时,也批判了法家的严刑酷罚,同时也纠正了儒家过分依靠德治和教化手段忽视政令刑罚的理想主义思想,进而提出“德礼政刑”相互为用的观点。在《荀子?议兵》篇中荀子提出“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然后刑于是起矣。”意思是“先德后刑”,即以德治为主,如果德治教化不起作用那就使用政令刑罚,“先德后刑” 虽然以德治教化为主但没有放弃政令刑罚。荀子认为德礼、政刑是治国的两种基本手段,德礼为先,政刑为后,综合德礼政刑两种治国手段,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国家才能安定太平。
3. “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荀子?君道》)意思是法律虽然是治国的前提,但是法律毕竟是由人制定的。人有君子小人之分,善恶之分,贤庸之分,那么人制定的法律也有好坏之分,君子、贤者制定的法律当然比小人制定的法律公正完善,所以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制定法律的人的好坏,所以法要让贤者来制定。
荀子在《君道》篇中还提出:“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意思是说后羿的射箭方法并没有失传,但后羿并不能使世世代代的人都百发百中;大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后氏并不能世世代代称王天下。所以法制不可能单独有所建树,律例不可能自动被实行;得到了那种善于治国的人才,那么法制就存在;失去了那种人才,那么法制也就灭亡了。即使是禹的良法,可是夏朝统治者不执行使良法变质,即使有了良法还要靠君子来彻底执行,否则良法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在《荀子?王制》篇中荀子得出结论:“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有了良好的法制而产生动乱是有过这种情况的;有了德才兼备的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不曾听说过。
二、荀子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的启示


1.“人性恶”思想有助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科学设置
性善与性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以此为基点形成的制度安排却截然不同。按照我国的主流传统,“人之初,性本善”。在孔子看来人之本性就是善的,孟子认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善的本性。自古至今,我们更多地在强调“人性善”。然而许多基于“人性善”设计的法律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不少困难。比如基于中小学生“人性善”的考量,我国现行教育法规没有授予教师对学生相应的惩戒权,造成学校管理困难,中小学生欺负伤害同学的现象屡屡发生,前不久云南就发生了中学女生殴打同学发裸照的事件,有的地方还发生了学生肆意侮辱殴打教师的事件,教学秩序难以得到应有的维护,也不利于学生健康的成长,立法的目的无法得到完全实现。
中国的“人性善”判断不同,西文整个法律制度却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古希腊哲学柏拉图基于自身痛苦经历和现实社会生活总结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不敢对人类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的观点, 西方宗教也对“人性恶”思想影响至深。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判断,西方人认为在权力、地位、金钱、荣誉、情色等太多的诱惑面前,人是靠不住的。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必须设计出的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去防止其作恶。立法者在制定公法时认为人(官员)性恶,所以要约束公共权力。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人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人会杀人越货,所以要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就是一套对付恶人的规则制度。荀子的“人性恶”观点,与西方对人性定位一致,以此为前提去构建现代化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以及选择治国方略,是荀子法律思想给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2.“隆礼重法”、“德礼政刑”思想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论断既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又继承和创新发展了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创新发展。
从法治和德治的社会作用来看,法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以道德的感召和引导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但是法治的形成却离不开道德,法律制度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否则人们就难以接受和遵循。因此在立法中要注重礼法结合,通过立法来贯彻一定的道德精,使道德和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习惯一起融入现代法律,减小法律实施中的阻力,从而解决现代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脱节所造成的部分法律难以施行的问题。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除了“隆礼重法”理论,荀子的 “德礼政刑”相互为用的治国思想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荀子认为德礼政刑都是治国的基本手段,主张以德治为主,如果德治教化不起作用再使用政令刑罚。“德礼政刑”相互为用思想不仅在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治国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倡以人为本,保护人权,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以批评教育为主,刑罚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这与封建社会中儒家“仁”的思想相一致。通过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从而实现全民自觉守法,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有治人,无治法” 理论直接体现了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思想
荀子虽然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荀子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的制订取决于“人”,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所以,要注重提高立法者和执法者的素质,只有选择那些品德高尚、能力出众的贤人来治国理政,那么“良法”才能制定出来并得以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强调加强科学立法的同时,还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当前在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其症结就在于部分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唯我独尊,滥用职权,必须尽快加以解决。荀子提出,只要拥有“君子”、“治人”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即使法律有漏洞,也可以“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所以,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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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法律思想及其现实价值发布于2023-03-19 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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