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性惡論」是荀子學說之特徵,在中國哲學史中頗受矚目與爭議,在儒家哲學中,與孟子「性善說」分庭抗禮,具有重要之影響性。荀子的人性論,從性的定義、性的內涵、性的表現各方面均有探討,終而有「人之性惡」的論點,雖主張生而具有、人人皆同的「性」是惡的,但並不否定人可以有德行為,而是將之歸於「偽」,在「性偽之別」的論述中,說明了道德的非先驗性、可能性,並解釋了君子小人道德差異之原因在於「積偽」不同。身為儒學大家的荀子,其「性惡論」的主要精,誠在於揭櫫修德為學的重要性。

  荀子論人之性惡,乃著眼於人性中的欲求層面,落在「性」、「情」、「欲」等概念及其關係之脈絡中的思維,其中「情」常與「性」合稱,亦常與「欲」同義;此外,在荀子「化性起偽」的理論中,屬於「偽」範疇的「禮」,又與「情」息息相關;故荀子對於「情」的看法,頗具探討價值。

  荀子主張性惡,因而強調「化性起偽」的重要,由於後天積「偽」不同,故有堯、禹、桀、跖之不同,是以,荀子之學特重後天之認知與修養,故「心」作為「知」之官能,則在「性」與「偽」之間,居於最重要的關鍵位置。

  本文擬就「情」、「心」二概念在荀子人性論中的意義加以探討,首先,申述其人性論之內涵,次就「情」在人性論中的涵義論之,再就「心」之作用討論之。

二、荀子論性惡


  荀子反對孟子性善論之說,主張「性惡」論,然荀子於「性」之定義不同於孟子「人之所以異於獸者幾希」 之內涵,而是主張「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 ,蓋其「性」之所指,在於生而有之,非由後天而致的自然本性,荀子曾論「性」之內涵言:

今人之性,飢而欲飽,寒而欲煖,勞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性惡篇〉)

凡人有所一同:飢而欲食,寒而欲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惡,而耳辨音聲清濁,口辨酸鹹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體膚理辨寒暑疾養,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為堯、禹,可以為桀、跖,可以為工匠,可以為農賈,在埶注錯習俗之所積耳,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榮辱篇〉)
荀子認為性是「無待而然」的,亦即皆生而有之、「不可學,不可事」的本性,於人是普遍具有的,堯、禹、桀、跖此性皆同。此中「飢而欲飽,寒而欲煖,勞而欲休」乃就人的「生理需求」而言;耳目口鼻體膚之能辨則即為「感官認識」,就人而言,亦屬生理層面的功能;另人性亦是「好利惡害」的,所謂「好惡」是一種「行為取向」,其中蘊函著對「利」、「害」的價值判斷,其判斷可以出於「生理」的作用,如目辨「美惡」、耳辨音聲「清濁」、口辨「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體膚理辨「疾養」,亦可由「理性」作判斷,如「凡人莫不欲安榮而惡危辱」(〈儒效篇〉)而必有「安榮」、「危辱」之辨;而「埶注錯習俗之所積」則是指人的後天的學習及所受的影響,荀子強調雖人性皆同,但又有不同的個別差異,其因在於「所積」之不同,此當是繼承孔子「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之說而來,故荀子之學特重後天之「所學」、「所事」,亦即「知」與「學」也。荀子以「生而有也」、「無待而然」言性,且論之為「惡」,其論曰: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用此觀之,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性惡篇〉)


以「好利」、「疾惡」、「好聲色」為人生而具有之性,認為順此性而為,將有爭奪、殘賊、淫亂等行為,終將導致「犯分亂理而歸於暴」的「惡」的社會現象,荀子因此而主張「性惡」。實言之,「好聲色」實即由感官而產生的取向,且非僅因生存所需,而是更進一步的欲求取向,至於「好利」、「疾惡」即如上文所言,蘊含著對事物的價值判斷,而有所「好惡」;究其實,則「好利惡害」的價值取向本身並無「善惡」可言,但因著取向而產生的行為則有道德善惡之判分,荀子將「犯分亂理而歸於暴」的「惡」行推因於「從人之性」,即是將行為的不善歸因於「人性」,故有「性惡」之論。
正因為荀子認為生而所有之性是惡的,故強調「必將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性惡篇〉)為避免暴亂的社會狀況,故特別重視道德的教化功能,期以後天可學可事之禮義的教化,使人能行辭讓、忠信、合於文理之事,而使社會能「歸於治」。由此可知,荀子雖主張「天之就也」的「性」是惡的,但並不否定道德屬性的「禮義」之於人的可能性,荀子將之歸於「偽」,其曰:
禮義者,聖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學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是性偽之分也。(〈性惡篇〉)
蓋「性惡」之主張,其宗旨在於強調禮義教化的重要性,並提撕吾人注重於後天的修為與學習;荀子認為「凡人之性者,堯舜之與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與小人,其性一也。」(〈性惡篇〉),人人所具有的無待而然之性,是普遍一致的,而君子、小人之差異,便在於後天之「偽」,故曰:「聖人之所以同於眾,其不異於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性惡篇〉),就此而言,「性、偽之分」誠為荀子人性論至為關鍵之處,其教人之著力處,即在「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偽」也。
荀子「性惡」論之說法,乃是將造成「惡」的結果之「惡行」歸因於人性中好利、疾惡、好聲色的本性,然而好利、疾惡、好聲色雖是行為取捨之趨向,卻非「行為」本身,故荀子言「順是」而生爭奪、殘賊、淫亂等行為;荀子又肯定人可以產生道德觀念與行為,其「性偽之分」之說將道德歸之於後天之積偽而得,並強調禮義、法度具「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性惡篇〉)的功能,而就「性」的生而有之、無待而然的定義而言,則「性」之內涵是不可改的,所謂「矯飾」,只能作用於「行為」上,而非改變「性」的本身;換言之,人可以因道德之後天的積偽而使「行為」「『不』從人之性,『不』順人之情」 ;如此說來,雖「好利惡害」之取向為人的本性,然而,「順是」卻並非必然發生的,而「惡行」只在「順是」的行為取向下產生,因此,荀子「性惡」論雖言「順是」必有惡,但卻留下了不必然「順是」的餘地;否則,人性若純然為惡,便毫無可正、可導的可能性了。因此,筆者以為,荀子主張「性惡」,指出了人性中有「惡」的根由,即是好利、惡害、好聲色的行為取向,但並非指出人即以「惡」為本性,「惡」亦非「人性」的必然表現,而觀諸人性中尚有生理需求、官能認識、價值判斷等內涵,更可知「惡」並非人性之全部內涵,因此,其「性惡」之說,不應作「人性就是惡」解。


三、荀子人性論中「情」之意義


 《荀子》書中,「情」字使用之涵意不一 ,就「人性論」之範疇而言,則以「情感」、「情性」、「情欲」為主要涵意,筆者以為,荀子人性論中,「情」既是天之就的「性」的內涵,亦是禮義積「偽」的根本,以下試論之。

  荀子嘗就「性」、「情」、「欲」之關係作定義,其曰: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以所欲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正名篇〉)
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正名篇〉)
楊倞注「性者,天之就也。……」一段云:「性者成於天之自然,情者性之質體,欲又情之所應,所以人必不免於有欲也。」 ,蓋「性」中蘊涵著生理需求、感官認識、好利惡害等自然本性,而「好、惡、喜、怒、哀、樂」之「情」,即是自然本性的實質表現,「情」與物接觸時所產生的欲求,即是「欲」;可見「情」與「欲」皆為「性」的表現,而「欲」則更著重「求而得」的行動層面。而「性」既為「天之就」者,是則「情」、「欲」在人亦是生而固有的。

荀子常以「情」、「性」二字連用,如其云:「今人之性,飢而欲飽,寒而欲煖,勞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於情性矣。」(〈性惡篇〉)、「若夫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性惡篇〉)就「情者,性之質」而言,荀子「情性」所指,實為「性」之內涵與本質;尤其在「性惡」的論述中,「情性」二字,幾乎成了「人之性惡」的代稱,如其〈性惡篇〉所言:

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
荀子認為「情」包括了好惡、喜、怒、哀、樂等情感,其中喜、怒、哀、樂是因事物對象而引起的主體情意感受,而「好惡」即包含了對物事的價值判斷,故情的「好惡」內涵,與荀子「性惡」論述中「好利惡害」的人性其意相通,因此,荀子以「情性」二字指稱「人之性惡」,實有理路可循。此外,「情」與「欲」的關係,亦與「性惡」觀點息息相關,荀子認為人與物接觸時,因「情」之好惡取捨而有行為傾向,「欲」即是「情」之取捨的反應,所謂「欲者,情之應也。」便指出「欲」與「情」是相為表裏的。荀子認為人的欲求,往往超乎於「飢而欲飽,寒而欲煖,勞而欲休」的生理需求,嘗曰:

食欲有芻豢,衣欲有文繡,行欲有輿馬,又欲夫餘財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榮辱篇〉)

指出了人在欲求上是「不知足」的,而所欲所求者莫非事物之極致,〈王霸篇〉中曾列舉了富貴、權勢、財利、聲色、飲食、安佚、穀祿等等「人情之所同欲」 ,此皆為「情」之取向,亦即「性」之表現,如其言:「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性惡篇〉),荀子認為若順從情性,好利欲得,將會導致爭奪暴亂之惡行,其言曰:
所賤於桀、跖小人者,從其性,順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貪利爭奪。(〈性惡篇〉)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論篇〉)
是以荀子人性論中,「性」為生而有之的本性,「情」、「欲」皆為「性」之表現,而為人之所不能免者;所謂「性惡」,實即因本性即涵好利惡害之取向,「情」因而對事物有好惡之情感,而表現為對事物的欲而求得的行為,由於荀子認為人欲不知足,則必有貪利爭奪之事,故聖王積思慮、習偽故而制定禮以分之,「有分,然後欲可養,求可給。先王為之立中道,故欲不盡於物,物不竭於欲,欲與物相扶持,故能長久。」 ,此荀子認為「禮者,養也。……孰知夫禮義文理之所以養情也!」(〈禮論篇〉),蓋縱情性則為惡,故需禮義以矯飾之,然並非消滅情欲,而是立中道以「養情」、「養欲」,聖王制「禮」之本意在於此,「化性起偽」之旨亦在此。

  荀子言「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乃是就「性」、「情」、「欲」三者之關係論「情」;除此之外,就其所言「形具而神生,好、惡、喜、怒、哀、樂臧焉,夫是之謂天情。」(〈天論篇〉)則喜、怒、哀、樂之情,乃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情感,而荀子所重「化性起偽」,實又以「情」為「禮」之根本精神,嘗論曰:

凡禮,事生,飾歡也;送死,飾哀也;祭祀,飾敬也;師旅,飾威也。(〈禮論篇〉)
此即說明「禮」作為制度而言,有其「情感」意蘊,楊倞注〈禮論篇〉「凡禮……故至備,情文俱盡」一段言:「情文俱盡,乃為禮之至備。情,謂禮意,喪主哀,祭主敬之類。文,謂禮物,威儀也。」 即指出「禮」之意義在於「情」,如何使「情」能具體又恰當地表現,便是「禮」制定的原則,如其論喪祭之禮曰:
故鐘鼓、管磬、琴瑟、竽笙,韶、夏、護、武、汋、桓、箾、簡象,是君子之所以為愅詭其所喜樂之文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是君子之所以為愅詭其所哀痛之文也。……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禮論篇〉)
此荀子論「禮」之制定,乃是以人的情感為基礎而建立「禮」之文理,如喪祭之禮的「事死如事生」之原則,即在表達哀敬之情感,故曰:「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禮論篇〉),其認為喪禮之大旨,在於使人「凶憂愉」之情,得以合宜地流露表現於顏色、聲音、食飲、衣服、居處等方面 ,可見「禮」與「情」,實為內外表裏之關係,所謂「文理、情用相為內外表裏,竝行而襍,是禮之中流也。」(〈禮論篇〉)

  荀子認為「兩情(案:指吉凶憂愉之情)者,人生固有端焉。」(〈禮論篇〉)「情」是為人生固有無待而然者,無疑地,屬於「性」之範圍,並是聖王制禮之根柢,然則此與荀子「性惡」之論是否有所牴牾?「情」是否具道德意義?荀子言道: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喪,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禮以是斷之者,豈不以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凡生乎天地之閒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故有血氣之屬莫知於人,故人之於其親也,至死無窮。……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聖人安為之立中制節,一使足以成文理,則舍之矣。(〈禮論篇〉)

  荀子又以「稱情而立文」、「立中制節」解釋「三年之喪」的制定原則,三年之喪為最重之喪,其哀痛之情最甚,守喪期間之種種禮儀規範,皆為哀痛之情的外顯行為,雖二十五月除喪,但並非哀思之情就此終盡,但為顧及生者須返回日常生活,故聖王權衡人的情感而立中道制節度,此荀子以「情」為「禮」之根本,而「禮」為「情」(兩情)之行為表現的規範準則,如其言:「兩情者,人生固有端焉。若夫斷之繼之,博之淺之,益之損之,類之盡之,盛之美之,使本末終始莫不順比,足以為萬世則,則是禮也。」(〈禮論篇〉)。然而,荀子認為此喪親哀痛之情,是血氣之屬的物類所具有的生理本能,故同為血氣之屬的鳥獸與人皆有此情,亦皆知愛其類 ;然而「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非相篇〉),所謂「父子之親」、「男女之別」,乃是人為的禮義所教化出來的,若只論「情」之出於血氣,則僅僅與禽獸同然,故荀子雖承認人有「愛其類」之「情」,但並不認為此「情」本身即具道德屬性,亦不認為「情」即直接作用為道德行為,至於如何使「情」表現為道德行為,則有待禮義教化,如其言:「孝子之道,禮義之文理也。」(〈性惡篇〉)

  總而言之,「情」在荀子人性論中,屬於先天本性的內涵,「情」、「性」、「欲」的關係,為荀子「性惡」理論的重要論述;另一方面,禮義雖是積偽而出,卻是以「情」為根本而發展建立;荀子並不將「情」視為人所獨具的本性,亦未賦予「情」道德意義。「禮」「作為聖王之制,具道德意義與教化功能,雖與「情」為內外表裏之關係,卻是在「稱情」、「立中」的思慮權衡作用下,對「情」的外顯表現起了規範與指導的作用,此即化性起偽的禮義之教。由此可知,「情」實為荀子化性起偽之人性論的核心概念,而「心」之作用則為其中的關鍵處。

  

四、荀子人性論中「心」之意義


荀子認為聖人之所以能成就聖人德性、之所以能建立道德禮義教化眾人,並非聖人之性非惡,而是在於其後天之積偽 ,荀子主張「性、偽之分」,乃是否定孟子「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 所言人性中先驗固有道德性,而將道德置於後天的學習與認知中,亦即「偽」也,荀子嘗言:
「塗之人可以為禹」,曷謂也?曰:凡禹之所以為禹者,以其為仁義法正也。然則仁義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今塗之人者,皆內可以知父子之義,外可以知君臣之正,然則其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其在塗之人明矣。今使塗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本夫仁義之可知之理,可能之具,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性惡篇〉)

此言乃就認識論而言道德認知,蓋如前文所述,荀子主張人所一同、無待而然的人性中,包含耳、目、口、鼻、骨體膚理的感官認識能力,與由埶注錯習俗所積的學習能力,顯然荀子認為人生而具有「認知」的能力,而「仁義法正」即是認知的對象;又〈正名篇〉有言「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謂之能。能有所合謂之能。」,荀子主張:因著對仁義法正的認知,而「能行」之,即為聖人。其「塗之人可以為禹」之意在於:人性本然雖不具道德內涵,但皆具認知能力,能進行道德認知,並能因認知而有道德行為,其強調「今人之性,固無禮義,故強學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禮義,故思慮而求知之也。(〈性惡篇〉),此人人「可以知」、「可以能」仁義法正的認知能力,便是荀子在「性惡」的論述中,對於人的道德可能性之說明及期許。
「心生而有知」(〈解蔽篇〉),人之所以可知、可能者,荀子以「心」之功能作用言之。其言:「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篇〉),「仁義法正之理」即是可以知的「物之理」,然而「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謂天官」(〈天論篇〉),故可知仁義法正並非感官認識之對象,而人性本具的認知能力,亦非僅感官而已,荀子主張「心有徵知。徵知則緣耳而知聲可也,緣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徵知必將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後可也。」(〈正名篇〉),「心有徵知」,「心」具有統整、統御感官的功能,是最重要的認識官能,故〈解蔽篇〉云:「人何以知道?曰心。」,亦曰:
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謂天官。心居中虛,以治五官,夫是之謂天君。(〈解蔽篇〉)
如前文所述,目辨色、耳辨聲、口辨味,鼻辨嗅,形辨寒暑乃是人性皆同的感官認知能力,而感官除認知官能外,亦可作價值判斷,如目辨「美惡」、耳辨音聲「清濁」、口辨「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體膚理辨「疾養」,價值判斷便顯現出好惡傾向,如《禮記?大學篇》中便有「好好色,惡惡臭」之說。由此可知,「心」作為五官的統治官能,除認知作用外,在感官的判斷、好惡等官能中,亦居統御之職,換言之,「心」不僅具認知義,亦具主宰義,荀子有言:
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無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奪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曰:心容其擇也,無禁必自見。(〈解蔽篇〉)
「心」作為人形體、神明之主宰,具有抉擇之能力,人之禁使、奪取、行止等等行為「皆由心使之然」 ,荀子強調心在人的行為抉擇上,具有「無所受令」的主宰性,由此推知,在「人之性惡,其善者偽」的觀點中,行為表現的「惡」與「善」,實取決於「心」之抉擇,決定著積偽為善的君子或順性為惡的小人之區別,其曾言:
曰:可以而不可使也。故小人可以為君子而不肯為君子,君子可以為小人而不肯為小人。……故塗之人可以為禹則然,塗之人能為禹,未必然也。……然則可以為,未必能也;雖不能,無害可以為。然則能不能之與可不可,其不同遠矣,其不可以相為明矣。(〈性惡篇〉)


如塗之人雖可以知、可以行仁義法正,卻不必然一定為聖人,荀子認為就認知能力而言,人皆具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能力,然而並非必然地產生道德行為,「肯與不肯」即是道德認知是否付諸實踐的原因,而心之認知、思慮與抉擇等功能,便發揮了主宰的功能,荀子於〈正名篇〉言道:
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謂之偽。(〈正名篇〉)
所謂「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在性、情、欲三者關係脈絡中,性、情、欲皆為人性所本有,情為性之質體,包含情感及好惡取向,因而有「欲」的作用及反應,若依性惡論言,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即為惡者,故有「化性起偽」之說;就「情然而心為之擇」而言,情雖屬於性之本然,但「情雖無極,心擇可否而行,謂之慮也。」 ,「心」卻能有可或否之抉擇,此即「心」之思慮作用,換言之,「心」具有思慮抉擇之功能,且不必然順從人之情性,是則人之能「偽」即在於「心慮而能為之動」,如楊倞注曰:「心有選擇,能動而行之,則為矯拂其本性也」 ,所謂「小人可以為君子而不肯為君子,君子可以為小人而不肯為小人。」,實即其「心」之思慮抉擇所起的作用,荀子又曰:
凡語治而待去欲者,無以道欲而困於有欲者也。凡語治而待寡欲者,無以節欲而困於多欲者也。……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從所可,所受乎心也。……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惡,死甚矣,然而人有從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故欲過之而動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則欲雖多,奚傷於治!欲不及而動過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則欲雖寡,奚止於亂!故治亂在於心之所可,亡於情之所欲。……欲不可去,性之具也。……欲雖不可盡,可以近盡也;欲雖不可去,求可節也。所欲雖不可盡,求者猶近盡;欲雖不可去,所求不得,慮者欲節求也。道者,進則近盡,退則節求,天下莫之若也。(〈正名篇〉)(〈正名篇〉)
此言即在強調「心」之主宰性高於「情」、「欲」的本然傾向,所謂「求者從所可」,可或不可之判斷,便是心的認知與思慮作用,人人莫非欲生惡死,然在心的思慮之下,判斷其「不可以生而可以死」,故有捨生成死的抉擇;所謂「欲不可去,性之具也。」人欲為本性所具,可導之而不可去之,可節之而不可寡之,荀子認為導欲、節欲、「欲過之而動不及」、「欲不及而動過之」,皆在於心能制欲。故天下之治亂乃至個人之善惡,皆以「心之所可」為關鍵。然則心之所可、所不可之判準為何?與荀子人性論之關聯性何在?荀子曰:
若夫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後生之者也。(〈性惡篇〉)
荀子曾言「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又言「好利惡害」為人性之內涵,又言「說、故、喜、怒、哀、樂、愛、惡、欲以心異。」(〈正名篇〉),由此可知,人生而有喜怒哀樂等情感,此情感之分辨在於心,而人性中的好惡取向,亦由於心的辨知與思慮,荀子人性論中,言及感官各有欲求,然「心」何嘗未有所欲?「心好利」也!「好利惡害」中蘊含著「利」、「害」之認知與判斷,以及「好之」、「惡之」的抉擇,此皆「心」之功能作用,故「心」為人性本然所具有的功能作用,而非獨立於人性之外、後天而致的事物或官能。筆者以為:心具有認知思慮、判斷抉擇的功能,因其主宰性而能決定人之為善或為惡,其中最重要的判斷依據,便是「好利惡害」準則,觀諸荀子之言:
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性惡篇〉)
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論篇〉)
由此可知,禮義道德之教化,出於聖王對性惡的認知,進而觀察出順從惡的本性,將使人的生活陷入暴亂、窮困的狀況中,聖人「積思慮、習偽故」而有「利」、「害」之衡量,認為可以養欲給求的禮義制度及教化是有利於人的,因而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實言之,則道德教化乃在聖人「好利惡害」的思慮抉擇下而產生;此外,〈禮論篇〉又云:
孰知夫禮義文理之所以養情也!故人苟生之為見,若者必死;苟利之為見,若者必害;苟怠惰偷懦之為安,若者必危;苟情說之為樂,若者必滅。故人一之於禮義,則兩得之矣;一之於情性,則兩喪之矣。(〈禮論篇〉)


楊倞注曰:「無禮義文理,則縱情性,不知所歸也。……言苟以情悅為樂,不知禮義文理,恣其所欲,若此者必滅亡也。……」 ,蓋人之情性好生、好利、好安、好悅樂,然則若恣縱情性,而無禮義文理導之、節之,則將導致所疾惡之死、害、危、滅的狀況,荀子認為,基於對情性發展之利害結果的認知與判斷,惟有在禮義的規範下,人的情性發展才能真正趨利避害,所謂「人莫貴乎生,莫樂乎安;所以養生安樂者,莫大乎禮義。」(〈彊國篇〉)是故,禮義道德之行為,乃是依據「好利惡害」的準則所作的判斷與行為實踐。

「心」的判準在於「好利惡害」的取向,其認知作用則提供了判斷的理性輔助,所謂「心不可以不知道。心不知道,則不可道而可非道。」(〈解蔽篇〉),蓋「心」雖具認知功能,然其作用卻可能因「蔽」而未能完全發揮,荀子在〈解蔽篇〉中即提出人在認知上易受到的蒙蔽,其曰:「凡人之患,蔽於一曲而闇於大理。……欲為蔽,惡為蔽,始為蔽,終為蔽,遠為蔽,近為蔽,博為蔽,淺為蔽,古為蔽,今為蔽。」,荀子認為惟有去其壅蔽方能維持「心」「虛壹而靜」的特徵,亦才能有「大清明」的認知作用 ,「心」若不能發揮大清明的認知作用,則無由認知事理,亦無由認知道德禮義,亦無法在利害之間作正確判斷,則其可與不可之抉擇,其行為之善與惡,便可能悖離了道德禮義。故荀子認為須以大清明之心的認知,才能知道,知道方能守道,荀子曰:

夫何以知!曰:心知道,然後可道;可道,然後能守道以禁非道。(〈解蔽篇〉)
蓋荀子以「心」為認知官能,能進行道德認知,基於道德認知而有道德判斷與道德實踐,然則荀子所言之「心」,是否具有道德屬性?筆者以為:就「心」能知道、可道、守道而言,乍見之下,荀子之「心」似具有道德主體之意涵,然則,所謂「知道」,乃是從「心」之官能作用而言,但「心」並非僅以仁義法正為認知對象,同樣亦以「物之理」為認識對象;此外,在知道「然後」可道、守道之間,細究之,「心」還發揮了另一功能,即「思慮抉擇」,亦即在「可道」與「不可道」之間,「心」並非必然地遵從於所知之「道」,「知道」只是「可道」之前提,「可道」卻並非「知道」之必然結果;再者,「心」之思慮抉擇,乃以「好惡利害」為準則,並非以「道德」為自身價值的實踐;故以筆者之見,則荀子並非從「心」的本質意義談「心」的道德性,故心雖可知道、守道,但不可稱之為「道德之心」。

五、結論


  荀子論「人性」,主張其中含有「生理需求」、「感官認識」、「好利惡害」、「認知學習能力」等等層面,其中還含有好利、惡害、好聲色的行為取向,而「情」、「欲」即是其表現與反應,實言之,就性之本身而言,並無善、惡之別,而荀子所謂「性惡」,乃在於「情」因而對事物有所好惡,而表現為對事物的欲求作為,荀子認為「從其性,順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貪利爭奪。」則有爭奪殘賊之事的發生,人群的生活將陷於暴亂的社會,荀子將「惡」行推因於「從人之性」,故有「性惡」之論。

  荀子雖主張「天之就也」的「性」是惡的,但並不否定道德屬性的「禮義」之於人的可能性,荀子將之歸於「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偽」,「性、偽之分」

正是其人性論的基本論述,正是因為荀子認為順人情性而發展將導致惡行,故荀子主張以後天「積偽」對治之;換言之,「性惡」論雖言「從人之性,順人之情」是惡的原因,但在積慮、能習的積偽作用下,道德教化可以使人抉擇「不從性、不順情」,進而有道德行為,此即荀子「化性起偽」之人性論宗旨。

  而「化性起偽」之所以可能,與「情」、「心」二者至為相關。聖人「偽起而生禮義」,縱情性則為惡,故需禮義以矯飾之,然並非消滅情欲,而是立中道以「養情」、「養欲」;換言之,如何使「情」能具體又恰當地表現?如何使「情」表現為道德行為?此為「禮」之大義,而「化性起偽」之所以可能,實亦因「禮」與人固有之「情」相為表裏,故荀子曰:「性者,本始材朴也;偽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性偽合,然後聖人之名一,天下之功於是就也。……性偽合而天下治。」(〈禮論篇〉)

  荀子以人人「可以知」、「可以能」仁義法正的認知能力說明道德之於人的可能性,人性本然雖不具道德內涵,但皆具認知能力,能進行道德認知,並能因認知而有道德行為。而荀子以為「心」便是最重要的認知官能,而積慮、能習的道德認知與行為實踐,即在「心」的認知與思慮作用下產生。

  荀子認為「心」不但是認知官能,亦作為一身之主宰,在「人之性惡,其善者偽」的理論中,「心」是「知道」、「可道」、「守道」的主宰者。荀子認為順從人之性情而為將導致惡,然而可以藉後天的道德修養使人「不」順從情性;而就認知能力而言,人皆具「知道」、「守道」之知與能,然而卻並非必然地產生道德行為;其中的關鍵在於「心之所可」,由於「心」具主宰性,故道德認知是否付諸實踐的原因,就在於「心」之可與不可、肯與不肯,人之積偽為善或順性為惡,便取決於心之思慮抉擇的功能。

  心具有認知思慮、判斷抉擇的功能,其中最重要的判斷依據,便是「好利惡害」準則,所謂「好利惡害」,其中蘊含著「利」、「害」之認知與判斷,以及「好之」、「惡之」的抉擇,而心之所以「可道」,亦是在「好利惡害」的原則下所做的抉擇。就此而言,心雖能「知道」、「可道」、「守道」,卻是在利、害的判斷中所做的抉擇,而非因具道德屬性而發生,更非為了圓滿自身的道德價值而有道德實踐,因此,筆者以為,荀子之「心」不具道德屬性,不可謂之「道德之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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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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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禎人:《先秦儒家性情思想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

廖名春:〈荀子人性論的再考察〉,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2年第6期,頁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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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論荀子「人性論」中「情」、「心」的意義发布于2023-03-19 2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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