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石慧娟,女,中共兰陵县委党校教务处副主任、讲师,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
作为儒家的一代宗师,荀子对中国的影响既深且远,以至于谭嗣同有“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的论断。荀子把周朝礼乐制度与新兴法家思想相融合,取两者之长,提出了“礼法并用,隆礼重法”的政治主张,把儒家治国思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隆礼重法”思想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影响深远,在他之后的统治者都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他的主张。同时,这一思想在历史上历经盛衰沉浮,流传至今,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现实意义。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产生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冶铁技术的发展和耕犁的出现,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许多荒芜的土地被开垦出来成为私田。大量私田的出现瓦解了西周社会的井田制,导致了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士大夫之间经济和军事的失衡。经济富裕、军事强大的诸侯国,为了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利益不断发动兼并战争。到了战国时期,西周时期的几百诸侯国已经被七个大国所取代,统一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呈现“礼崩乐坏”的状态。“周礼”已经失去昔日的权威,卿士大夫不但觊觎诸侯的权利,甚至对天子的权利和利益也充满了欲望。荀子在《非十二子》中,也表达了对当时那种现象的不满。他说,像古代所说的做官的人,都是老实忠厚的,能够团结民众的人。这些人能够注重德的修养,乐于施恩惠与其他人,还会让自己远离邪恶犯罪之人,是一些能够研究事物的道理并使自己的追求合乎道的人。而当今这些做官的人,是欺骗狡诈、为非作夕、伤害他人之人;是纵情胡为、贪图利益、知法犯法之人;是忽视礼义看重权势之人。像古代所说的隐士, 是德高望重、修身自洁、行为端正之人;而当今的一些隐士,则是些本身无能而自夸有能的人,无知而自以为有知的人,本身贪得无厌却假装无欲无求之人,是一些本身行为阴险肮脏却说自己老实忠厚,自恃清高之人。当时就是这样一个圣王不作、礼崩乐坏、社会失控、秩序混乱的时期。
同时,战国时期的文化进入“百家争鸣”的阶段,一片学术繁荣,学派林立,思想活跃,生气勃勃的气象。荀子作为儒家弟子,学识极其渊博,其根据当时时代发展的需要,适应当时统治阶级的秩序要求,兼采各家之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了自己的“隆礼重法”思想,首次将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加以适用,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对现代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
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提出的理论基础。荀子认为人天生就有欲望,有了欲望就要去追求,如果贪求无度就要发生争夺,造成混乱,于是,就产生了“礼”用来节制人们的欲望,维护社会秩序。荀子从性恶论出发,引法入礼,将“礼”与“法”联系在一起,将人的内在的自觉性与外在的强制性结合起来,以改造人性。因为"人性恶",所以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而要改造人性,一方面利用“礼”,通过教育引导,启发人们自觉、主动地改造自身本性;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仅仅通过说服教育、引导所不能改造、感化之人,就只能绳之以法、进行惩处了。这样,不仅可以促使本人悔改、重新做人,而且还可以警示他人。所以,只有将“礼”和“法”结合起来,教育与惩罚并用,百姓才会安宁,社会秩序才能稳定。“隆礼重法”思想揭开了儒法结合的序幕。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容
(一)荀子的“隆礼”思想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不同于孔孟之礼。荀子认为,人分别等差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就是“礼义”。“礼义”是社会的普遍规范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想要发展壮大,都必须建立在“礼义”之上。荀子说:“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节,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他认为,天地、日月、四时、呈辰、江河、万物之所以运行变化和谐有序,正是由于“礼”的作用;人的好恶、喜怒之所以能够做到恰当合宜,也是由于“礼”的作用;百姓因为有“礼”的规范和引导,因而能够顺从君上,君主因为有“礼”的制约,因而处事贤明。总之,就是因为有了“礼”的规范和制约,世间的万事万物才呈现出运行有序的状态。这就是“礼”的根本作用和价值所在。荀子还指出: 天下遵循礼的国家就能治理得好,保持安定,得以存在;而不遵循礼的国家就混乱、危险,甚至灭亡。礼的这些作用是小人所不能估量到的。由此看来,礼具有分尊卑,明是非,规范人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要求,从而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荀子的“重法”思想
“重法”就是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收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并基于现实需要对儒家思想做了变通。
法家思想过于严厉残酷,为了国家和君主的利益可以不顾礼义,不懂得用礼义来施行仁政,过于集权,结果招致过多怨恨,聚积祸患。荀子却认为治理国家,要用礼义来施行王政,有了礼义、信用,才能称王称霸。
“隆礼至法则国常有序。”荀子认为礼治虽然很重要,但其并非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重,国家才能以治理。荀子单独论述“法”的地方很少,最多的是“礼法”并用。在《王制》篇中,荀子对“法”进行了简要的描述:“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无幽闲隐僻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夫是之谓人师。是王者之法也。”他认为,尽责的君主在执行法度时特别的严格,规定好赋税等级,管理好民众事物,管理好万物,以养育民众。对于农田,按收入的十分之一征税;对于关卡和及时,进行检查而不征税;对于山林湖堤,按时封闭和开发而不收税。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百姓能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可见,荀子的王者之“法”与法家的霸道之“法”是截然不同的,荀子的王者之“法”是轻徭薄赋,而法家的霸道之“法”则是重徭、重赋。法家之“法”是严刑峻法。而荀子之王者之“法”,则强调先礼乐教化,使人明礼遵法,万不得己才使用刑罚。他强调只要施行王道,向百姓讲明礼义,使百姓明白道义,让他们心悦诚服,即使没有军队,不施展谋略,也可以实现国家安宁稳固,百姓安居乐业。所以说要用礼义教化民众,不要轻使用刑罚,一旦使用,就要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所以,修礼义不但可以受到赞誉,而且可以为官享受俸;相反,不修礼义,就会受到厌恶,受到刑罚。由此可见,荀子的“法”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儒家孔子的“礼”的思想,而且吸收了法家“法”的优点。
三、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一)守法上,强化公众的道德意识
荀子强调“隆礼义”,支持一种由里及表的民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即使现在建设法治中国,道德也是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工具。但是由于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在面对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的碰撞时,还会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极为密切。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肯定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鼓励的行为;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认为不道德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守法”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荀子认为礼义可以引导、教化民众,让人们去伪存善,实现善义,形成良好修为。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要强化公众的道德意识,让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道德底线,成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知法、懂法、守法,用良好的道德来规范、引导自己的行为。
(二)立法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荀子主张“隆礼重法”、礼法并重,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礼在某种意义上即现代我们所说的道德。法的实施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而道德又具有调节社会的作用,实质上与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立法上,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立法来贯彻一定的道德精,使道德和民间约定俗成等一起融入现代法律,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减小法律实施中的阻力。当然,对于那些封建的、落后的民俗要剔除,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道德、民俗要写入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同时,要及时清理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条款,补充制定新的良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使民众民众有良法可依,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三)司法上,以人为本,慎用刑罚
荀子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认为要以德治为主,如果德治教化不起作用再使用政令刑罚。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量刑问题上,荀子主张要慎用刑罚,一旦动用刑法,就要掌握好度,恰到好处,“重其重刑,轻其轻刑”,对初犯的犯人量以轻刑,对惯犯严惩不贷,但慎用死刑。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大处理,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进行道德感化,从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倡以人为本,以批评教育为主,刑罚为辅,慎用死刑,刑罚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有利于保护人权,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四)执法上,提高素质,秉公执法
在法律执行层面关键是执法者,荀子十分重视执法者的品行。他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他认为君子是法的制定者,并且好的法的实施也要靠君子,否则即使有好的法,也不能被很好的运用。荀子人治的思想,虽然与我们主张的法治相违背,但是我们从他的思想中也能了解到执法者的道德品行对法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当今建设法治国家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也需要贤人、圣人一样的人来制定,实施,可以说,执法者的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成败,尤其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执法者如何公平执法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要注重提高执法者各方面的素质,促进公平执法,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正常运转,社会生活才能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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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 “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发布于2023-03-19 22: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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