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明才,男,笔名十月刀,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乡土诗人研究会会员,《百花园小小说》杂志社签约作家,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出版有小说集《包子?书?爱》、诗集《故乡?莲?爱》、中篇小说《春前有雨花开早》。在《小小说选刊》、《小说月刊》、《百花园》、《青年博览》、《山东文学》、《半月谈》、《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临沂日报》等报刊发表文学作品160多万字。现供职于兰陵县委宣传部,


文化部部长雒(luò)树刚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文中指出,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荀子提出的“隆礼而重法”和现在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脉相承。
荀子是战国末期思想家、教育家,先秦思想文化的集大成者。他一生曾三次游于齐国,一次游说秦昭王,一次游说赵孝成王,三次入楚而两次任兰陵令,废官后在兰陵著书讲学,终老兰陵,其墓祠在今兰陵县西兰陵镇东南1公里处。总结荀子的一生,他的哲学思想、治国方略兴发于赵国、提高于齐国、实用于楚国(兰陵)。荀子来兰陵时他的哲学思想及治国方略基本形成,在兰陵只是实践过程,即把他的理论跟实践相结合起来。荀子的治国方略,在他的理论体系中走过了一个“漫长的道路”,从“以孝治国”——“以义治国”——“以君子治国”——一直到以“隆礼而重法”治国。我理解荀子的“孝”、“义”、“礼”三者综合就可以概括为“德”,跟我们现在提出来的以“德”治国一脉相承。


一、荀子的“孝”:把“伦理化的孝”逐渐推向为“政治化的孝”,其实就是以“孝”治国
荀子对孝下了明确的定义,把孝的对象界定为父母,强化了孝的伦理性。荀子对孝下的定义:“能以事亲谓之孝。”亲在古代主要指父母,《礼记?奔丧》有“始闻亲丧”的话,郑玄对此的注解是:“亲,父母也。”杨倞(jìng)对“能以事亲谓之孝”作的注是:“能以,皆谓能以礼义也。”因为荀子隆礼,所以杨倞根据荀子崇礼之思想对孝的定义进行了注释,即“能以礼义事父母谓之孝”。荀子认为对父母的孝要从生到死,“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
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因此要有圣人君子来制定礼义来规范人们,“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从这一点出发,荀子认为孝根源于礼义,而礼义是由君子制定的,即孝是后天人为的,而并非先天的。荀子还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自己的这一观点:“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民明矣,其善者伪也。”是说人在饥饿的时候看见比自己年长的却不敢先吃,反而是让给年长的先吃。做儿子的谦让父亲,为父亲代劳,这都是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却要遵从于社会属性,在荀子看来这是违反人本性的,但这正是孝子应当做的,是合乎礼义的秩序。
荀子更加强调孝与礼的结合,反对节葬。荀子从隆礼的角度提出:“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就是说对待父母的孝,从生到死都要按照礼来办,这与孔子所说的“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的思想一脉相承。基于这一点,荀子提倡在对待父母的葬礼上,要厚重,反对墨家所主张的节葬。“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亲,于是尽矣。故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君子贱野而羞瘠,故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翣菨(shà)文章之等,以敬饰之,使生死终始若一;一足以为人愿,是先王之道,忠臣孝子之极也。”
荀子把孝分为“小行”、“中行”与“大行”。“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把孝顺父母长辈看成是孝的小的方面,他认为最大的孝是遵从大义。荀子认为“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也就是说孝是“天下之通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要做到最大的孝就可以“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实际上想把孝用于政治目的,从“以孝治家”发展为“以孝治国”。他的思想与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孝经》有所相同。《孝经》肯定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并指出孝是诸德之本,“夫孝,德之本也”、“人之行,莫大于孝”,上至国君,下至平民,都要遵守孝,“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人心有了忠孝,家国就可以治理好。
荀子一方面认为“从道不从君”,另一方面又认为礼法是由君主制定的,君主是治理国家之主,臣民要效忠于国君。从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出发,荀子认为要把对父母的孝转移到对国君的忠上。“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也就是肯定了君主是国家的最高权威,父亲是家庭的最高权威,维护父亲的最高权威是行孝,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威是事忠,这就把孝与忠联系在一起,使孝走出了家庭,走向整个国家。《孝经》也将孝亲与事君联系起来,“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认为对国君的“忠”是对父母“孝”的发展和扩大,这就把孝的作用从家庭推广到了社会,使孝具有了政治含义,以孝来治理国家。
荀子“政治化的孝”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相结合。
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夫孝,德之本也”,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源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二、荀子的“义”:限制人欲、规导人心、规范礼义、规制秩序,其实就是以“义”治国
荀子“义”的提出是与群体的生存方式有关的。他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优胜与其他生物的原因,就因为有“义”,并且能够“分义”。“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
荀子认为,人不同于动物、植物和其他事物的不同,除了有生命,有知觉之外,最重要的是有义。而人之所以可以使用万物,乃在于人能够利用和发挥群体的力量。而群体的力量的关键,乃在于“分”。而分的依据是“义”。按照“义”的依据去分配,则万事和顺,群体和睦,则单个个体的力量就能合而为一,而集中的力量就更为强大。荀子认为,按照义的原则去“序四时、载万物”,就能兼利天下。
因而,荀子强调“义”。“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王制篇》荀子认为,“义”的观念灌注到社会、政治和家庭伦理秩序之中时,社会就会安定。也就是说义是与群体性生存息息相关的。
荀子认为,通过贯彻“义”,可以起限制人欲,规导人心、规范礼义、规制秩序的作用。荀子在《强国篇》中指出,“凡奸人之所以起者,以上之不贵义,不敬义也。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今上不贵义,不敬义,如是,则天下之人百姓皆有弃义之志,而有趋奸之心矣,此奸人之所以起也。且上者,下之师也,夫下之和上,譬之犹响之应声,影之像形也。故为人上者不可不顺也。夫义者,内节於人而外节於万物者也。上安於主而下调於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然则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信而天下乱,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此君人之大本也。”
荀子在《王霸篇》中提出了“义立而王”的观点。“今亦以天下之显诸侯诚义乎志意,加义乎则法则度量,著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使袭然始终犹一也,如日月雷霆然矣哉!故曰:以国齐义,一日而白,汤、武是也。汤以毫亳,武王以鄗,皆以百里之地也,天下为一,诸侯为臣,通达之属莫不服从,无它故焉,以济义矣。是所谓义立而王。”
因此,可以看出,在荀子看来,每一件事物都是需要君子的审慎对待,而不能交由现有的法律去执行的。因此,即使法律再如何完备,但是如果执行法律的人是不明智、或者是道德败坏的,那么法律的滥用就可能出现,那么义就会被损害。也就是说在执行法律的层面上,执行者必须是道德高尚的君子。
而荀子则不把凝固化的法律条文作为至高律令,而是强调明君对于法律的执行。在荀子那里,义是核心,法只是手段,而君子是依靠“义”,运用法律,从而实现义的人。君子比法律更能够实现“义”,更能治理好国家。
荀子的“义”和现代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三、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其实就是以“君子”治国
荀子指出,在群体性生存中,一个好的君主是最善于管理好群体的。“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
荀子在《君道篇》一开篇,就给出了结论性的意见。“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这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荀子的法律观。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无治法者,法无定也,故贵有治人”。荀子认为,“有良法而乱者有之,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致仕篇)在良法与君子的选择上,荀子认为君子比良法更为重要。
荀子认为,“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强调法律对于君子的依赖性。法律不能脱离于人,而独立发挥作用。缺少人去贯彻、执行的法律是相当于没有的。
荀子认为,运用法律是治理的开始。但是,君子是法律运用的源泉。“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因而,如果有君子在,那么即使法律减少了,那么治理的功效也会遍布周全;没有君子在,即使法律条文周祥、严密,也会因为缺少君子明智执行、裁断,遇到变化的事端与突发的情况,难以作出适当的应变,那么法律的作用还是不能发挥,社会还是会混乱难平。即所谓,“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先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不去探究、明了法的规律和意义,而是纠正法律的数目,那么虽然很广泛,但是遇到问题和具体事务,就必然会无从裁断,没有秩序。”
因此,荀子强调君子的重要性。“故明王急得其人,而闇主急得其执。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执,则身劳而国乱,功废而名辱,社稷必危。故君人者劳於索之,而休於使之。”明王认为最为迫切、要紧的事情是获得那个最明智的人,明智地运用法律对事物进行裁断。而愚昧的君主认为最为迫切、要紧的事情是执行法律。所以统治者的任务是找寻、发现明智的、有才德的能人,而不是去命令、支配。
而荀子,“有治人,无治法”思想,一种带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人文之治的特征。他超越了法律层面,在更高的义的层面,使得法律的运用更能灵活,更能体现义。但是荀子的问题在于,如果无“治人”,那么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困难。荀子对明智的执法者的德性要求近乎为一种理想,在现实中会很难以企及,这就又需要法律法规等各种制度性的支撑。
荀子的“君子治国”与现代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
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现代依法治国的“君子”。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做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践行者。领导干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是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引领者和示范者。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动党员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同时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四、荀子认为“礼义生而制法度”,明确了“礼”和“法”的辩证关系,就是以“隆礼重法”治国
荀子非常推崇“礼”,认为其为治国之根本,在《荀子》一书中,他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这一思想观点。《大略》云:“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又云:“治民不以礼,动斯陷矣。”《王制》云:“修礼者王”《议兵》云:“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荀子强调“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认为“礼”在理顺君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根本的作用,君主治国以“礼”是王天下的必要条件。
荀子的所倡导的“礼”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他说“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认为“凡人有所同一,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如果“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这就为政治控制的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认为人可以“化性起伪”,即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从而可以认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
荀子又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他认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即“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人为造成的,与天命无关,因此,要将人的行为后果与天命分开,这便是“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荀子认为,人是社会性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其成员必须分工合作、恪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由此导致穷困衰微。由于人性恶,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礼”是靠自觉性而来的,其作用有限,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是其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荀子在“隆礼”的前提下,主张“重法”,他提出:“法者治之端也。”(《君道》)认为“法”是对于“礼”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时要遵循“礼”,他说:“不知法之正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在法令颁布之前就得衡量一下是否符合“礼义”,经过一番周全的考虑,就不会出现大的弊端,不然就会“害事乱国”。因此,荀子批评法家:“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议兵》)威严是靠“礼”来成就的,刑罚太严苛就破坏了“礼”。
从维护王权大一统的立场出发,法家思想启发了荀子构建新秩序、建造新规范的思路,这与他认为人性恶,强调外部规范制约,从而实现对人性的改造这一基本观点相符合。“礼”在荀子这里,既是社会秩序又是行为规范,既是内在的道德教化,又是更多的外在的矫正与制约。“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王霸》),荀子强调礼的强制力还突出地表现在他认为作为社会基本准则的礼本身就是国家的根本法。“礼者,法之大兮,类之纲纪也”(《劝学》),礼是法的总的纲纪,礼具有基本法的作用,在荀子那里礼作为基本法类似我们今天说的宪法。
荀子援法入礼,“治之经,礼与刑”(《成相》),强调礼与法各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用,主张:以善治者代之以礼,以不善治者代之以刑”(《王制》)。而礼法互补,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荀子的学说使“礼治”得到刑法的有力支持与保障,从而大大地弥补了传统儒家的不足,此种礼法互补的政治模式,显然最符合统一大帝国长治久安的需要,因而成为之后历代统治者实际上长期采用的指导思想。
荀子基于对社会阶层差异和人性本“恶”的深层洞察,他认为在治理国家时,必须正确处理“礼”与“法”的辩证关系,既强调“隆礼”的教化熏陶作用,也强调“重法”的强制强迫作用,因为“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非礼,是无法也”(《修身》);“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礼,法之枢要也。”“农分田而耕,商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权,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王霸》)。在荀子那里,“重法”一是讲“法”的矫正作用,二是讲“刑”的惩罚震慑作用,三是“法”、“刑”并用,都是讲强制强迫。
“礼”的教化熏陶更多体现的是遵规守法的自觉主动,“法”的惩罚震慑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机器(外力)对遵规守法的强制强迫。既“隆礼”,又“重法”才能使遵规守法的自觉主动与外力的强制强迫有机结合起来,让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清晰明确的制度可循可依。
荀子在《礼论》中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这里荀子总结了“礼”的起源,认为“礼”是“适应社会人群物质欲求进行生产生活资料分配”这个现实需要的产物。
有了“礼”的教化熏陶及“法”的惩罚震慑,才能保证生产生活资料的有序分配;有了生产生活资料的有序分配,才能保证社会或国家的有序运行,进而巩固政权根基。
法源于礼,作为人道的构成内容,荀子充分认识到了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张为政要制定和公布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他指出,刑罚与罪行相称,国家就平治;刑罚与罪行不相称,国家就混乱。所以,实施法治,赏善罚恶,这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实现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方法。在重法用法的过程中,荀子特别强调治法要做到“庆赏刑罚必以信”(《荀子?议兵》),“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道》),要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执行法律,树立起法律在民众中的威严和信度,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法制在治国管理中的作用。他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历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实施法治,做到了赏罚分明,万物就能相互协调,事情变化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达到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的治理境界。
荀子的“隆礼重法”与现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现在我们国家选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拒腐防变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与实践。历史经验具有借鉴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治国”是一个总的概念,是由治党、治军、治厂、治校、治家等具体领域组成的。在这些具体领域中,无一不是靠“法”、“德”综合治理的。怎样才能贯彻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呢?要在全社会夯实思想基础,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观念,要把两者看作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培养公民的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要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这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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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以孝治国”到“隆礼重法” 与现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布于2023-03-19 22: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