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田乐峰,兰陵县东苑中学高级教师,东方荀子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提要】礼与法都是治国安民的社会规范,两者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这是荀子提出的礼法结合的主张,即所谓的“隆礼重法”。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学思想仁政的“礼治”、修正了法家主张重刑的“法治”,在极大的丰富了儒家思想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构建了礼法结合的治国理论方略。他首次提出了礼法结合的治国理论,这一行之有效的治国理论体系,对于我们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同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隆礼重法、德治、法治、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结合这一精,根据对荀子“礼法”思想的理解,对当今所提倡的德治与法治观念及其学理支撑加以探析。
一、荀子礼法思想的形成
“礼”最早是指在一个器皿里盛放两串玉器来祭奉神灵汉代许慎的《说文?示部》释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丰亦声。”由此看来“礼”的起源与核心是与原始的祭祀活动密切相关的。孔子遵循和维护的周礼的特征就是以祭神为核心的礼仪,在此基础上经过系统改造、扩展形成了一套宗法制的统治法规。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其主流意识是维护“礼治”, 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礼”就成了儒家思想理论的基石。所以,儒家的“礼”就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这就是“性善论”,也是所谓的“仁政”。在治国中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亦提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论语?为政》)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即以德为本,以礼为用,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到了荀子生活的时代,正是社会大变革的战国末期,当时是百家之说各其炫世,封建制的经济关系在逐步确立。荀子集百家思想之精华,在继承了儒家的“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性恶论”。他认为人性就是“好利而恶害”。“人之性恶,其善伪也”,就是说人性本来就是恶的,“善”是后天学习,改造的结果。既然人性是“恶”的,那就要进行化“恶”为“善”的教育和改造,同时也需要“法”的强制和矫正。“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既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借以改造生来不良的人性,同时还要并用刑罚制服性情顽劣之人。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从“性恶论”出发,引出了“法治”的结论,“礼义者,治之始也”、“法者,治之端也”,治国的起点和基础是礼和法。
为了改变邪恶的本性才有了人为的教化的努力,人为努力作出后才产生了礼义,有了礼义后才制定了法度;从制度实行角度上而论,要先行德治,在德治教化无效的时候,才运用刑罚手段。
因此,治国驭民的社会规范离不了礼与法,单纯而用之,都收不到好的效果,礼法结合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相互配合就能使天下大治,即所谓的“隆礼重法”。他提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荀子隆礼重法的治国理论的提出,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天下大治,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社会理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治与法治,王道与霸道兼举并施是治国的根本原则。荀子对孟轲提出的“法先王”的政治主张,提出了“法后王”,他提出“法后王,统礼仪,一制度”而“一天下”。他称赞确立了法治的秦国要比以往的朝代要强大,“威强乎汤、武,广大乎舜、禹”,意思是威力比商汤、周武王时期强大,国土比虞舜,夏禹时代广阔。也就是“法后王”超过了“法先王”,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因此,“百家之说,不及后王,则不听也”。他规劝各诸侯国,学习当时秦国的治国,效法后王,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国家,实现“一天下”。这一理想愿望,在他死后不到二十年秦朝就统一了中国,这是他的学生李斯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思想为秦国的统一作出的贡献。他首次提出礼法的概念,创立了礼法一体说。这一学说,有利于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安定,进而也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对后世有着很大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荀子的礼法思想和现实中德治与法治


荀子提出的“隆礼而重法”,为现实中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了理论与学理支撑。再者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好的国家,都是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条不可或缺、不可偏废。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制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制精神,强化道德对法制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制和道德相得益彰。”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评价人们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的标准。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但德治却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共同手段。它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是统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我国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出现了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就是说,夏禹时期已经出现了农隶暴动和法律。不过,那时的法律是不成文的,成文的法出现在春秋战国之交。因此,有了国家就有了一套法律体系。而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自然形成的,通常靠社会的舆论、传统的习惯力量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
所以,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权威地位是法治,并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即法的统治。“法者,治之端也”。它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今日中国法制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人民日报》),并且关注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荀子提出了德法兼治的治国主张,“以德修身,正己兼人;以礼行政,尚贤推德;礼法相辅,正理平治”。因此,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过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当前的依法治国也亦结合以德治国,在今天看来荀子的德法思想同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
荀子说:“君子畏祸而不避义死”。意为君子害怕祸患,但不逃避为正义而牺牲。“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劝学篇》)。意即权势和利不能使倾倒,人多势众也改变不了,整个天下不能使他动摇。活着是这样,面对死亡威胁还是这样,这就叫做道德操守。为了坚持良好的德操连生命也在所不惜,这就是做人的德行,这是荀子人格论的总纲。荀子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今天,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应该做到为了正义,坚守德行,制止邪恶。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遵纪守法。那些被揪出的老虎、苍蝇们,纵观他们的行径,之所以那么疯狂的贪腐,那么变态的淫乱,皆源于道德的缺失,人性的泯灭。甚至有些执法官员,台上是公安局长,台下是淫妇;白天是公安局长,下班之后是董事长,是淫棍……由此可见,一旦道德沦丧,再严苛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所以说荀子的人格论为今天的德治提供了学理支撑。
三、如何借鉴荀子的礼法思想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党中央《依法治国决定》指出,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以上这些所为是与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主题相违背的,这就需要党和国家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中加强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建设,体现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需要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研究、借鉴和弘扬。
1、“修身自强”预防犯罪
要推进依法治国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因为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这是荀子提出的预防犯罪的观点。我国长期以来传统的刑事政策是重打击、轻预防,重实体、轻程序。这一措施看来是滞后的,也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有人说:“刑罚是不得已的恶”。因为,按照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先有因后有果,即对犯罪而言,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前,而后才会有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诊断一样,先从已发生的犯罪现象入手,查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同样犯罪行为的发生。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来看,先有原因,后有结果,也就是说,构成犯罪原因中的各因素发生和存在于犯罪现象之前,而我们在研究中只能从犯罪现象着手,通过分析犯罪现象进一步来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地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犯罪现象采取控制措施,对将要发生的犯罪现象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使用打击手段是犯罪后的措施,由于犯罪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损失,同时打击犯罪也要付出投入和代价,因此,这一措施是滞后的。荀子的观点对有效预防各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际价值,要做到预防,就要加强“修身自强”。荀子说:“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劝学》)。意为邪恶污秽的东西存在于自身,是怨恨集结的原因。铺开的柴草好像一样,但火总是向干燥的柴草烧去;平整的土地好像一样,但水总是向低湿的地方流去。所以,必须修身自强,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积累善行成了有道德的人,自会心智神明,而圣人的思想就具备了。这样善行多有道德,具备了圣人的思想,犯罪的心理自然就减少了。荀子强调了“积善”的作用,正是修身自强之道所在。“以修身志强,则名配尧、禹”。荀子认为,个人安危,国家存亡都与道德修养有着密切关系,在这里“礼”则是修身治国的准则、道德修行的标准、学问的至极。所以,修身自强也就成了预防犯罪的根本所在。
2、“化性起伪”加强道德修养
荀子的“性恶论”是整个伦理道德体系的起点,“性”是一个生命个体所呈现的本性情、欲、知等。“伪”是指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后天的学习教化而养成的德性才能。荀子把“性”看成是人固有的东西,而“伪”则是对人性的改造。荀子说:“礼之于国家也,如权衡之轻重也,如绳墨之曲直也”(《劝学》)。礼对于国家来说,就如权衡和绳墨,无权衡则不知轻重,无绳墨则不知曲直。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礼”既指人类的道德,也指社会的规范,同时也有国家制度的含义。对个人来说,如果没有道德,不遵守社会规范,也不遵守国家制度,他就无法生存;做任何事情,如果不讲道德,又不遵守规矩,什么事情也做不了;对于国家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失去道德,失去规范秩序的国家,带来的只能是混乱,乃至亡国。
荀子的礼法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对荀子礼法思想的研究,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所以要“化性起伪”,就是要加强道德建设,发挥“礼仪”作用;注重法制建设,强化“法度”职能。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勉之民不劝”。目前,在我国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国家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依法治国是保障。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传统美德教育。既要加强法制教育又要重视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3、“以民为本”反腐倡廉
先秦时期民本思想的理论概括在《尚书》载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强调民为国家政治的根基。在西周初年周公系统阐述为“敬天保民”;到孟子则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荀子则把这一思想描述得更为形象确切,“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用水与舟的关系来比喻君民关系,这种认识反映了荀子对民的力量的重视,这一民本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修礼者王,为政者强,取民者安,聚敛者亡”。“聚敛”者,犹今之吏治腐败也。“聚敛者,召寇、肥敌、亡国、危身之道也。故明君不蹈也。”因此,“取民者安,聚敛者亡”是为深思。荀子认为,一个国家聚敛腐败成风,“则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正是“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大略》)这则为荀子的民本思想。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官员脱离群众,不问群众疾苦。贪污腐败、吃喝玩乐 ;违纪违法,大肆敛财;不惜出卖国家利益,收受贿赂;贪图享乐,生活糜烂等现象,让百姓深恶痛绝。也正是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一度令一些正直和善良的人们对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担忧。所以,坚持依法治国,就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现实看来“以民为本”的思想,得民心,顺民意。借鉴荀子的民本思想,则可以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来转化古代的民本思想,将其发展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社会主义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总之,以民为本,消除腐败,切实保障依法治吏,使治国者、为政者受制于法律,这也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基本公理和客观要求。
4、“有治人、无治法”宣传落实普法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强国富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治的呼唤需求也更为迫切。最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指出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这一目标反映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荀子说:“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意为人没有礼法,就会迷惘而无所适从;有了礼法而不知道它的旨意就会手忙脚乱;遵循礼法而又能精深地把握它的具体准则,然后才能不慌不忙而泰然自若。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要做到依法泰然,更需要礼法来约束。荀子的这一思想,也正是普法工作所要遵循和借鉴的。但是,我国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的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对法律失去信心。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普法所取得的成果也难以得到切实的巩固。
“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就是说有治理国家的人才,却没有治理国家的法度。法律不能离开人而单独存在,法度是治国的前提,而君子是法度的本元。这是荀子首次提出的“治人”与“治法”的概念,在这二者的选择上,荀子主张“有治人、无治法”这一观点。他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人是最重要的,治国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即使有“良法”,也要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要做好普法工作,领导干部就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带头人。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情不能大于法,有钱不能任性,有钱不能买法,权力更不能大于法,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好普法。“上宣明,则下治辨也;上端诚,则下愿悫也;上公正,则下直矣”(《荀子?正论》)。这寓意着领导干部是表率、是榜样、是带动者,而非“管理者”。由此之论,对国君之德,国君之道及国君之职责,是现代管理中的管理者、领导者所应学习和借鉴的。因此,做好普法工作,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是当今社会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
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达到了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才能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才能让法治深入人心,早日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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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荀子礼法思想与依法治国的思考发布于2023-03-19 2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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