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谢安除度田收租之制

第104卷,晋纪二十六,孝武帝太元元年,丙子(公元376年)



太元元年,谢安录尚书事,除度田收租之制。度田收租者,晋之稗政,鲁宣公税亩之遗弊也①,安罢之,可谓体天经(天经,天之常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土。人者,以时生者也。生当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②,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则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隰(原隰,广平与低湿之地。亦泛指原野。隰,音xí,低湿的地方。亦指新垦的田地)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与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③。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彻者,殷、周之法也,夏则贡矣。贡者,非贡其地之产,贡其人力之所获也。一夫而所贡五亩之粟,为之制耳。曰五十而贡者,五十为一夫而贡其五也④。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亩之外,或俭于五十亩之中,为之一(一易,隔年耕种的土地)、再易(再易,三年中休耕两年的土地)、莱田(莱田,荒地)之名以宽其征。田则自有五谷以来民(来民,招致、招揽民众)[民]所服(服,从事,致力)之先畴(先畴,先人所遗的田地,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地固然之博厚(博厚,广大深厚)以割裂为己土乎?知此,则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体也;此之谓体天经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劝相,劝助,劝勉)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游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然而抑之而且张,禁之而且偷,王者亦无如民何。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一户之租若干,一口之租若干,有余力而耕地广、有余勤而获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竞(竞,争相)于农。其在强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业(口分之业,谓每口人应分得之田),人各劝于稼穑之事,强豪者又恶从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

太元之制,口收税米三斛,不问其田也。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举末世之制而除之。安之宰天下,思深而道尽,复古以型今,岂一切苟简(苟简,草率而简略)之术所可与议短长哉!

 

 参见《左传?宣公十五年》:【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四?宣十三年至十八年》杜预注: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

孔颖达疏:藉者,借也。民之田谷出共公者,不过取所借之田。欲以丰民之财,故不多税也。既讥其税亩,言“非礼”,乃举正礼言“谷出不过藉”,则知所税亩者,是藉外更税;

 参见卷四宣帝〖一一〗注①;

 参见卷二文帝〖一九〗注②;

 参见卷二文帝〖八〗注①。

 

观鱼曰:对于土地兼并,谢安“太元之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刺激甚至鼓励。船山所论,仅涉及问题的一方面:“太元之制”增加了农民出售田地的潜在成本,进而打消其出售田地的意愿。然而,对于问题的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太元之制”增加了豪强兼并土地的确定巨大收益,进而激发其更为强烈的兼并欲望

农民之所以出售田地,或因天灾人祸,或因生老病死,绝大多数是无奈之举。明知饮鸩止渴,也不得不向豪强出售田地。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兼并,“太元之制”无能为力,更遑论豪强依仗权势巧取豪夺所造成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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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卷十四(11)发布于2021-07-09 13: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