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子之于父母,可辱不可杀,臣之于君,可杀不可辱
第14卷,汉纪六,文帝,前六年,丁卯(公元前174年)
子之于父母,可宠、可辱,而不可杀。身者,父母之身也。故宠辱听命而不惭。至于杀,则父母之自戕其生,父不可以为父;子不能免焉(免焉,谓免于被杀),子不可以为子也。臣之于君,可贵、可贱、可生、可杀,而不可辱。刑赏者,天之所以命人主也,贵贱生死,君即逆而吾固顺乎天。至于辱,则君自处于非礼,君不可以为君;臣不知愧而顺承之,臣不可以为臣也。故有盘水加剑,闻命自弛①,而不可捽(捽,音zuó,抵触)。抑臣之异于子,天之秩也。人性之顺者不可逆,健者(健者,强有力的人。引申为位高权重者)不可屈也。
贾生之言以动文帝,而当时之大臣,抑有闻而愧焉者乎?微直(微直,不止)当时,后世之诏狱廷杖而尚被(被,音pī,动词,穿着)章服(章服,绣有日月、星辰等图案的古代礼服。每图为一章,天子十二章,群臣按品级以九、七、五、三章递降)以立人之朝者,抑有愧焉者乎?使诏狱廷杖而有人自裁者,人君之辱士大夫,尚可惩(惩,惩戒)也。高忠宪曰:“辱大臣,是辱国也②。”大哉言乎!故沉水而逮问(逮问,逮捕问罪)之祸息。魏忠贤且革其凶威③,况人主哉?
① “盘水加剑”,以盘盛水,加剑其上,以示自己若有罪,愿意接受公平的治罪;“自弛”,自己施行,即自尽;
参见《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第十八》: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水性平,若已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剑,当以自刎也。或曰,杀牲者以盘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② “高忠宪”,高攀龙,谥“忠宪”。明朝政治家、思想家,东林党领袖;
参见《明史?卷二百四十三?列传第一百三十一》:攀龙晨谒宋儒杨龟山祠,以文告之。归与二门生一弟饮后园池上,闻周顺昌已就逮,笑曰:“吾视死如归,今果然矣。”入与夫人语,如平时。出,书二纸告二孙曰:“明日以付官校。”因遣之出,扃户。移时诸子排户入,一灯荧然,则已衣冠自沈于池矣。发所封纸,乃遗表也,云:“臣虽削夺,旧为大臣,大臣受辱则辱国。谨北向叩头,从屈平之遗则。”复别门人华允诚书云:“一生学问,至此亦少得力。”时年六十五。远近闻其死,莫不伤之;
其中“扃户”,闭户。扃,音jiōng,上闩,关门;
③ “革”,取消,除掉;
本句指高攀龙投水自尽后不久,天启帝驾崩,崇祯帝即位,魏忠贤随即被弹劾,自缢而亡;
参见《明史?卷三百五?列传第一百九十三》:(天启)六年...攀龙赴水死,顺昌等六人死狱中...七年秋八月,熹宗(天启帝)崩,信王(崇祯帝)立...于是嘉兴贡生钱嘉徵劾忠贤十大罪...十一月,遂安置忠贤于凤阳,寻命逮治。忠贤行至阜城,闻之,与李朝钦偕缢死。诏磔其尸。悬首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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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卷二(17)发布于2021-07-09 14: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