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人之伪,不可窃君子

部丞劝农桑:第35卷,汉纪二十七,平帝元始元年,辛酉(公元1年)



君子之道以经世者,唯小人之不可窃者而已;即(即,即使)不必允协(允协,确实符合)于先王之常道而可以经世,亦唯小人之所不可窃者而已。君子经世之道,有质有文。其文者,情(情,诚,真实)之已深,自然而昭其美者也。抑(抑,或者,也许)忠信已浃(浃,深入,融洽)于天下,天佑而人顺之,固可以缘饰而增其华者也。是则皆质之余,而君子不恃之(之,指经世之道之文)以为经世之本。于是而小人窃之,情(情,此处指经世之道之质)隐而不可见,天命人心不能自显,则窃而效之,亦遂以为君子之道在于此而无惭。然则小人之所可窃者,非君子之尚(尚,尊崇,重视),明矣。

封建、井田、肉刑,三代久安长治,用此三者。然而小人无能窃也。何也?三者皆因天因人,以趣时(趣时,谓努力与当时的形势﹑环境及条件相适应而立本者也。千八百国各制其国①,而汉之王侯仅食租税;五刑之属三千②,而汉高约法三章;田亩之税十一,而汉文二十税一,复尽免之;小人无能窃也。何也?虽非君子之常道,然率其情(率情,按照真实情况)而不恤其文,小人且恶其害已而不欲效也,非文也。七月之诗,劝农之事也③,而王莽窃之,命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以劝农桑,似矣。养生、送死、嫁娶、宫室、器服之有制,礼之等也,而王莽窃之,定制度吏民之品,似矣。若此类,君子之道盖有出于是者;而小人不损其欲,不劳其力,不妨其恶,持空文,立苛禁,一旦以君子之道自居而无难。则以此思之,君子经世之大猷(大猷,谓治国大道不在此,明矣。何也?农桑者,小民所自劝也,非待法而驱也。制度者,士大夫遵焉,庶人所弗能喻,惟国无异政,家无殊俗,行之以自然耳,非一切之法限之不得而继之以刑者也。然而窃仿之而即似,虽不效而可以自欺,遂以施施(施施,喜悦自得貌)于天下曰:吾既以行君子之道矣。故文者,先王不容已(不容已,不得已),而世有损益,初不使后世效之者也。承百王之敝,而仍有首出庶物之功名④,乃能立高明阔远之崖宇(崖宇,极言其高),而小人望之如天之不可企及。无他,诚而已矣。诚则未有可窃者也。

 

 “千八百国”,概言之;

    参见《礼记?王制》: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

 “五刑之属三千”,参见《孝经?五刑章第十一》: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七月之诗”,指《诗经?国风?豳风?七月》;

参见卷二文帝〖一二〗注②“陈王业之艰难”;

及《诗经集传?卷之三》:周公以成王未知稼穑之艰难、故陈后稷公刘风化之所由、使瞽矇朝夕讽诵以教之;

其中“瞽矇”,乐官。古代乐官多为盲人,故称;

按:故曰“劝农之事也”;

 “百王之弊”,参见《汉书?卷六?武帝纪第六》:赞曰:汉承百王之弊,高祖拨乱反正,文、景务在养民,至于稽古礼文之事,犹多阙焉

“首出庶物”,参见《?乾》:首出庶物,万国咸宁

《周易正义?上经乾传卷一》孔颖达疏:此二句论圣人上法乾德,生养万物,言圣人为君在众物之上,最尊高于物,以头首出于众物之上,各置君长以领万国,故万国皆得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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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卷五(17)发布于2021-07-09 13: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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